本报记者 陈奕冰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四五”规划纲 要》将“适时出台有关实施通知,进一步 加强公共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列为 新时期的主要任务之一。
去年底,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 会计核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旨在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 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 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 保障。
顺应改革形势 找难点抓重点
随着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 告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推进水利基础 设施完整准确入账日渐重要。
在财政部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第 三届咨询专家、水利部财务司资产处处 长聂勇看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 计核算,进一步提升水利基础设施管理 水平,是推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全面有 效实施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家重大决 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推动新时期水利 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抓手。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相关法规制 度尚不完善及其他历史原因,由政府会 计主体控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大量 水利基础设施未入账核算或未恰当核 算,导致政府投资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 在政府会计主体资产负债表中未得到 全面反映。
“《政府会计准则第5 号——公共基 础设施》等文件出台后,各级单位按要 求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登记入账,政 策效果初步显现 。但一系列需进一步 解决 、明确的问题同时出现 。”聂勇认 为,相比交通、市政等公共基础设施,水 利基础设施因其种类多、部分设施历史 悠久等特点,在界定、记账主体的确认、 资产分类和构成、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 等方面存在一定难度。
他表示,《通知》的印发有利于切实 解决实务中水利基础设施入账难、入账 不规范等问题,对于进一步完善各单位 内部控制建设,推动水利行业高质量发 展具有重要意义。
就具体的工作难点,水利部长江水 利委员会纪检组长任红梅说,水利基 础设施定义范围的界定,以及入账主 体权属关系的认定是一直以来工作的 重难点 。此外,由于水利基础设施的 确权划界工作完成情况不一,管理保 护范围和土地权属不清等问题,部分 水利基础设施的初始入账成本无法被 准确反映 。 由于一些历史原因,以往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均被打包计入固定 资产,未明细各资产名称及金额,因而水利基础设施由固定资产进行重分类 确认较为困难 。 由于水利基础设施入 账价值与资产管理系统尚未衔接,水 利基础设施财务系统入账与资产系统 无法定期对账。
她进一步表示,《通知》对水利基础 设施按照工程功能和单体工程特征进 行了分类,明确了重置成本标准的制 定责任部门和时间 。但是,《通知》仅 对水库进行了明确,入账范围量化标 准不够细化,且各级记账主体在实际 执行中,存在对重置成本标准不熟悉、 理解不到位等情况。《政府会计准则第5 号——公共基础设施》将“政府会计主 体持续进行良好的维护使得其性能得 到永久维持的公共基础设施”纳入不计 提折旧的范围,但实务中相关工作的开 展仍缺乏相应的判定标准。
加强信息管理 创新工作机制
《通知》提出,各地财政部门、水利 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有关记账主体 在组织开展水利基础设施专项资产清 查的基础上,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系 统基础信息管理。
对此,任红梅表示,一方面,需要建 立 统 一 的 水 利 基 础 设 施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添加公共基础 设施模块,将水利基础设施的立项、建 设、使用、管理和维护等方面全部纳入 系统进行体系化、规范化管理;设立资 产大类 、主责部门 、筹资方式 、投资主 体、后续管理等记录模块,便于查询,互 为印证;设立资产流程监控,从立项承 建到毁损报废全流程即时登录,统一核 实,以明晰责任,实行动态监管。
另一方面,应进一步完善公共基础 设施系统功能,公共基础设施系统功能 应与固定资产系统功能相当。
她分析称:“现阶段的资产管理信 息系统只能将固定资产转入公共基础 设施,对于新增的公共基础设施如何直 接建立卡片尚未解决,系统暂未开发公 共基础设施资产的折旧管理和处置管理功能,可能导致水利基础设施的数据 不准确等问题出现 。此外,公共基础设 施重分类在财政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中操作不可逆,若分类错误,后续将无 法转回。”
此外,《通知》明确,鼓励各地方创 新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 算考核机制,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谈及此内容,受访专家一致建议, 将考核评价结果同部门预算安排的财 政投入挂钩,同核算主体单位整体绩效 考核以及财会人员职称评审和职务晋 升挂钩,有效激励各单位不断提高水利 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质量。
“可以将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 作纳入财会监督检查范围 。同时,针对 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通过 不断完善政府会计制度体系,进一步提 高水利基础设施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 确保完整准确全面反映水利基础设施 ‘家底’。”聂勇补充道。
以问题为导向 推进执行落实
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入账是一项系 统性工程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单位及 会计人员可能面临存量水利基础设施 资产清查难度大 、价值确定方法不规 范、长效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 。为 应对挑战,任红梅表示,各单位应重点 做好 5 个方面工作 。一是确定存量资产 价值的统计调查方案 。二是确定存量 资产价值评估方案 。三是进行实物盘 点,确定盘点差异,处理盘盈盘亏 。四 是设计资产编码规则 。五是完善水利 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和内控规范。
针对一些具体难点,任红梅以问题 为导向提出了相应建议。
“《通知》对水利基础设施的初始计 量、折旧等进行了描述,但忽略了对其 预算编制、集中采购和项目建设等工作 的系统细化指导,可能导致水利基础设 施财务核算在实操中依据不够明确统 一 、主观臆断性较强 、自主裁量权过 大等问题产生。”对此,她认为,单位应进一步细化会计核算、预算编制、集中 采购等相关工作,夯实水利基础设施管 控,保障《通知》顺利推行。
水利基础设施入账只涉及财务会 计“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 与“累计盈余”科目,在任红梅看来,账 务处理本身并不复杂,难点是将单位控 制的水利基础设施专项清查完整,做到 不重不漏。
“对于水利基础设施减少的情形, 相关部门可以使用列举法,分别采用报 废处置、无偿划转等方式,明确审批、办 理 、核实等工作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要 求。”她说。
此外,针对入账采用重置成本标准 操作难度大的问题,任红梅建议,在政 府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单位可以在预 算中安排专项资金聘用社会中介机构 参与,出具专业意见书,作为入账依 据 。针对水利基础设施清查工作难度 大的问题,她表示,这需要有关部门 、 一线单位密切配合,建立统一的组织 管理 、沟通协调机制,为后续会计确 认、计量、资产使用处置管理等工作打 好基础。
“因水利基础设施具有组成的复杂 性、功能的多样性等特点,单位在工作 中需要结合实际对具体情况进行明确 分析。”聂勇认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各单位需要着重关注 3 方面内容。
一是全面摸清底数 。政府会计主 体应根据《通知》规定的水利基础设施 界定标准,按照要求开展水利基础设施 清查,全面摸清水利基础设施底数,为 完整入账筑牢基础。
二是明确水利基础设施的确认及 分类 。政府会计主体原已记入固定资 产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将其 重分类为水利基础设施,并根据《通知》 规定的分类进行具体明确。
三是确定重置成本 。在相关主管 部门完成重置成本标准制定的基础上, 政府会计主体应尽快按照标准确定初 始入账成本,完成相关水利基础设施入 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