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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其稳健经营,中国人民银行于2022年8月30日发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30日。 《征求意见稿》拟适用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以及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参照《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的相关规定,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概 述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四十八条,包括总则、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和附则。《征求意见稿》从关联交易管理的角度,拟对金融控股公司提出内控、报告和披露等一系列合规性要求,主要包括: ❖ 强调关联交易开展应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 ❖ 明确关联方识别和判断的标准和依据 ❖ 提出建立健全的内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的要求 ❖ 强化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 ❖ 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本文回顾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的搭建历程,总结了《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及核心要求,并简要分析了相关要求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影响。
一、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回顾 在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下,长期以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一直处于比较模糊的范畴,存在监管盲点,容易形成风险隐患。 2020年9月11日 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旨在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统筹和监管,补齐监管制度短板。 《准入决定》明确了应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情形,并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实施监管。《金控办法》细化了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的条件和程序,明确监管范围和监管主体,对公司治理、关联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风险“防火墙”制度等关键环节,提出了监管要求。自此,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和监管范畴有了明确的界定。 2021年3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和管理,促进公司稳健运营。 2022年8月30日 中国人民银行在《金控办法》的基础上发布本《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要求和标准,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提供指导和依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将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多层次监管体系搭建的有力补充。
二、《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内容和要求
《征求意见稿》拟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穿透识别、合理公允、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的原则。其中,
❖ 穿透识别: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 ❖ 合理公允:关联交易应符合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确保交易条件合理、交易价格公允 ❖ 公开透明:开展关联交易应公开透明,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 治理独立:金融控股公司应维护附属机构的独立运作,通过公司治理程序正当行使股东权利 上述基本原则为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工作提供了方向和准则。《征求意见稿》亦围绕基本原则,对关联交易管理提供了更详细、规范的要求和指导。
1 明确“本级关联方”判断标准 《征求意见稿》拟将本级关联方定义为: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金融控股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主体等。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包括股东类关联方、内部人关联方以及附属机构。 《征求意见稿》拟对股东类关联方和内部人关联方的范围进行了“关联自然人延伸”以及“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延伸”,从而将自然人股东和管理层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控股股东实施控制或重大影响、主要股东或管理层实施控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利益相关者均纳入关联方认定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拟对关联方判定的主要依据为“控制”和“重大影响”。但是,《征求意见稿》并未对判断方法提供量化标准。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关联方的判定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管理过程中自行基于上述原则对关联方进行判断,监管机构亦有权基于上述标准对关联方进行认定。
2 关联交易类别划分
《征求意见稿》拟分别按照交易主体、管理目标、交易类型和交易金额四个不同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进行分类。
❖ 按照交易主体不同,分为本级关联交易和附属机构关联交易。 ❖ 按照管理目标不同,分为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 ❖ 按照交易类型不同,分为投融资类、资产转移类、提供服务类及其他类型。对每类交易,《征求意见稿》分别举例列示了具体交易作为参考。 ❖ 按照交易金额不同,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末法人口径净资产1%以上或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单个关联方交易金额累计达到金融控股公司上一年末法人口径净资产5%以上或超过50亿元人民币)和一般关联交易(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征求意见稿》拟对关联交易进行多维度分类的主要目的为适用不同的监督、管理、报告和披露要求。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也提出了金融控股公司和监管机构均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对关联交易进行识别、认定和管理。
3 内部管理要求
在明确关联方范畴和关联交易类别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关联交易内部管理提出以下总体要求。
❖ 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经由董事会批准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备案。 ❖ 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治理架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维护关联方清单等事宜。 ❖ 建立本级的关联方信息档案,至少每半年更新一 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住所地分支机构报告关联方情况。 ❖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保障信息报告的及时性,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 明确关联交易定价的确定原则及定价方法,按照商业合理原则,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条件合理、定价公允。 ❖ 对交易限额、审计和内部问责提出要求,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审慎设置关联交易限 额,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每年至少对整 个集团的关联交易进行一次专项审计等要求。 ❖ 明确禁止行为,共列示十条严禁金融控股公司从事的关联交易行为,包括虚构或隐匿交易、关联交易定价明显不合理、金融控股公司与部分关联方之间融资或担保交易超过限额等。 在上述总体要求的框架下,《征求意见稿》也拟分别对本级关联交易、附属机构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管理中需重点关注和审核的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4 报告和披露要求
为提高金融控股集团运作的透明度,《征求意见稿》拟对金融控股公司本级关联交易、集团内部交易和集团对外关联交易情况分别提出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的关联交易信息可以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5 明确监督管理措施
中国人民银行与相关部门之间建立监管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监高人员、股东和中介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拟定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具体如下。
6 过渡期安排 《征求意见稿》在附则中设置了相应的过渡期安排,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发布并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完善各项制度和治理架构,稳妥有序落实相关要求,确保过渡期满关联交易管理合规。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潜在影响
目前,虽然尚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不难看到金融监管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的发展趋势及变革方向。基于现有文件内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可能会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以下潜在影响:
❖ 多维度的关联方信息和交易数据归集。金融控股集团内各类主体可能面临不同监管机构的关联交易管理要求。其中既包括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提出的管理要求,也包括税务机关提出的适用于所有纳税实体的关联交易申报和披露要求。由于不同监管机构对报送口径、报送内容和报送时间的具体要求均有差异,金融控股公司需考虑多维度的关联交易信息归集和管理方式,以应对不同监管机构的报告和披露要求。 ❖ 建立全方位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征求意见稿》提出了详细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和治理架构要求,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管控措施,并要求董事会设置关联交易委员会,公司设置关联交易管理办公室、牵头部门和专岗,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建立关联方信息档案并定期维护和更新。金融控股公司需要参考文件要求在过渡期内进一步规范管理制度和内控流程,建立完善的关联交易管理机制。 ❖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建立关联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尚未将关联交易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范畴的公司而言,这将会是一个较为复杂且耗时的过程。即使是规模较大且在财税信息化建设方面有一定基础的公司,也依然需要按照文件规定,审阅现有信息系统是否足以满足未来监管要求,比如,是否需要建立独立的关联交易信息系统,如何有效衔接财务系统和业务系统实现数据的实时抓取和分析,以及如何实现不同监管机构申报和披露口径下数据的归集和勾稽校对等。 ❖ 准备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支撑材料。对于本级关联交易的管理,《征求意见稿》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应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就相关交易准备定价合理性支撑材料;对于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金融控股公司虽然主要承担指导和督促的责任,但在附属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工作中,交易定价的公允性依然是其交易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基于《征求意见稿》对关联交易定价合理性的要求可以看出,简单基于行业惯例或经验值确定关联交易定价的方式可能无法满足监管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单位应准备专业和完善的转让定价技术分析以对其合规性和公允性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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