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企业创新,以及应对当前就业创业、有效投资和消费不足等经济相关问题,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22年9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作出了一系列部署。 本次会议部署了以下促进企业创新的阶段性减税政策(即执行期限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可重点关注: 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给予100%加计扣除 为方便对比,我们将此高新技术企业的阶段性政策与现行企业购置设备的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汇总于下表以供参考: 综上,不难看出此次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第四季度购置设备的支出给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力度是相当大的: ►可一次性扣除的购置设备单位金额不设上限 ►首次在购置设备一次性全额扣除的基础上允许 100%加计扣除 如此大力度的扣除优惠无疑旨在激励高新技术企业在本年度第四季度加速购置资产、加大投入。而对本年度有盈利的企业而言,允许100%加计扣除设备支出无疑相当于直接为企业投入支出对应的企业所得税节税税额的现金,对于企业现金流有相当程度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就会议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该优惠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统一提高到100% 根据当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政策,除制造业企业5及科技型中小企业6外,所有企业7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其税前的加计扣除比例为75%。 根据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公布的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将统一提高至100%。 目前为止,虽然针对该100%的加计扣除比例没有直接公布明确的适用范围,但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从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允许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 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前,原内资企业所得税规定曾经对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的税前扣除有过明确规定,即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8。 然而,在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对此发布明确规定,因此对于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问题,在实务中可能各地执行口径会出现不统一的情况。 此外在2022年5月,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22]17号文,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居民企业,出资与国家或北京自然科学基金联合设立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公益性基金的支出,允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未知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的政策是否意味着财税[2022]17号文中的政策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关于本次阶段性税收优惠尚待明确的实施问题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所公布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信息,由于具体的政策措施尚未出台,以下实务操作中的问题有待于相关部门进一步予以明确: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允许当年一次性税前全额扣除并100%加计扣除的购置设备是否包括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由于会议仅披露方向性的政策指示,具体政策细节仍有待于财税主管机关进一步发文明确。从会议所公布的政策信息的字面来看,本次全额并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对象是“设备”,因此应不包括除设备外的其他固定资产,具体的执行细则可关注主管财税部门在后续文件中的规定。 企业的加计扣除比例自75%提升至100%,企业是否可选择在第四季度季度/月度预缴时先行扣除? 根据会议所公布的信息原文,“今年第四季度,对现行按75%比例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行业,统一提高扣除比例到100%”。然而,根据现行规定9,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按半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上半年的研发费用由次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扣除改为当年10月份预缴时即可扣除。同样是从节省现金流的角度出发,未知实际发布的政策是否可能允许企业在第四季度/月度预缴中先行扣除。 此外企业应当注意的是,企业第四季度的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了100%,而根据目前公布信息的字面意义理解,该比例可能仅适用于第四季度,但是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额是按年计算,因此上述比例的调整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应额外注意。由于加计扣除比例的调整均从1月1日开始执行,本政策是否也会追溯适用至2022年1月1日起生效尚未可知。 企业出资科研机构等基础研究支出税前全额扣除并加计扣除的政策何时生效?是否将发布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名单? 上述基础研究支出全额扣除及加计政策的执行期限会议未特别指明,但由于本政策为阶段性政策,且会议已指出政策的截止期限为今年12月31日,故应也适用于该政策。但是根据官方发布的信息,此政策并未如前两条政策一样指明具体的执行时间仅限第四季度。因此,该政策是否会有更长的适用期限,如追溯自2022年1月1起执行,或对之前发生的相关支出可否追溯适用?此外,如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会否以清单形式公布等细节性问题,尚未可知。 其他支持就业、鼓励投资和消费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此外,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中也就以下内容作出了部署:
结语: 预计各部门将就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所公布的政策内容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政策并于近期公布。预计相关政策红利的释放,尤其是其中促进企业进一步加强研发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将有利于创新企业焕发新活力。考虑到该政策属于阶段性政策,建议有计划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在本年度第四季度进行资产购置、增加投入的规划,以充分享受本次政策红利给予的节税现金流的政策机遇,我们将关注相关进展并及时为您带来进一步消息,敬请关注。 注: 1.财税[2018]5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2号 3.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4.财税[2020]31号 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13号,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提高至100%。 6.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告[2022]16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22年1月1日起提高至100%。 7.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从事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的企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8.原财税[2001]5号文 9.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