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以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市属企业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津政发〔2010〕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5〕9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对象主要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避免与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支出交叉重复。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有关管理制度。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布置预(决)算编制,审核市级预算单位(包括有关市级部门、市人民政府直接授权的投资运营公司和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市属企业,下同)预算建议草案,编制预(决)算草案,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决)算,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监督预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建议,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并进行审核,编制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和决算草案,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批复预(决)算,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管理,监督预算执行等。
第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负责向市级预算单位申报支出计划建议,编制本公司(企业)支出决算,推动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按照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要求开展绩效管理等。
第二章 支出范围
第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除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和补充我市社会保障基金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
(三)其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支出事项。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是指用于支持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解决国有企业存在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部门制定的项目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商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前,发生应急性必要支出的,由相关市级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支。
第九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是指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将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符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方向的资本性支出。
第十条 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采取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向市属企业注资以及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三种方式。
(一)向投资运营公司注资,主要用于推动投资运营公司调整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增强国有资本控制力;
(二)向市属企业注资,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精神,由市属企业实施的具体事项;
(三)向产业投资基金注资,主要用于引导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领社会资本更多投向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生态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公共服务、国际化经营等领域,增强国有资本影响力。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批复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市人民政府编制预算的统一要求,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和预算支出政策,印发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通知。
第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盈利情况进行收入测算后,市财政局据此确定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规模。
第十三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通知要求以及年度预算支出规模,组织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编报支出计划建议。
第十四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建议报市级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其中:
(一)解决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及相关改革成本支出计划建议,根据相关政策编制;
(二)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计划建议,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章程、发展定位和战略、投资运营规划、投融资计划等编制。
第十五条 市级预算单位对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编报的支出计划建议进行审核,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并结合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战略、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进程、国有资本布局调整要求以及绩效目标审核意见、以前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在对市级预算单位申报的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的基础上,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向市级预算单位下达预算控制数。
第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经营情况、历史遗留问题解决及改革发展进程等,对本单位预算建议草案进行调整后,再次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级预算单位调整后的预算建议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市财政局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预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预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的有关规定,将预算资金拨付至投资运营公司、产业投资基金和市属企业及有关单位等项目具体实施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和转移性支出要实行“以收定支”控制,即支出规模不得超过实际收入。
第二十二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开展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活动,推进有关事项的实施。
第五章 转移支付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接到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专项转移支付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及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部分资金用于对区专项转移支付。
第六章 决 算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编制决算的统一要求,部署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工作,印发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
第二十六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根据有关编报要求,编制本公司(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报市级预算单位。
第二十七条 市级预算单位根据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支出决算,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根据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和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决算草案,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
第二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审计局审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决算后15日内向其监管(所属)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批复决算。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实施绩效管理,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及指标,实行绩效执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提升预算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市级预算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绩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预算支出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级预算单位应当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管理,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市级预算单位的监督检查。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财政部门、市级预算单位、投资运营公司和市属企业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对预算支出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由各区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