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解读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

 

其中,通过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机制和企业会计准则闭环工作机制收集了解准则实施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并研究确定拟通过准则解释形式加以规范的内容。

 

意见稿通过电话访谈、召开研讨会等多种方式,向有关业务监管单位、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全面了解拟规范的问题涉及的业务操作和会计核算情况。

 

《解释第16号》共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且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并因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导致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交易,如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已存在且尚未完成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本解释内容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若提前执行还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以应归属于该金融工具的金额为限);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二)新旧衔接。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且在2022 年1 月1 日尚未完成的上述交易,涉及所得税影响且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等准则。 

(一)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当日所授予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截至修改日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企业在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中授予权益工具,并在授予日认定授予的权益工具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新旧衔接。 

对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解释施行日新增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本解释规定的上述交易,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处理的,企业可以进行追溯调整,将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四、生效日期 

本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 年1 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