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指标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最高分值 |
一、材料评审量化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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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与岗位 |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 |
符合正常申报条件年限的得1分,超过正常申报年限的,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分; 符合标志性业绩申报条件的得2分,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年加0.5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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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中型企业、较大规模的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担任相应职务 |
担任大中型企业、员工200人以上的事业单位或非法人组织主要负责人得5分,担任分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得4分;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3年及以上得3分。 在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国排名前100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得5分,在浙江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于本年度(本年度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为准)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全省排名前50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得4分,不累计加分 |
5 |
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
熟悉财务会计专业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较强的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结合本职工作开展财务会计理论研究,发表或编著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应用价值的论文、著作或译作 |
根据理论水平的创新性、与本人工作经历相关性、理论成果时效性、对财会工作的指导意义进行评价赋分: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期刊上发表财务会计专业论文,每篇得0-5分; 执笔10万字以上或主编公开出版发行(具有ISBN统一书号)的财务会计专业著作、译作,每本得0-5分。 评委会对申报人员提交的论文进行重复率测试,测试结果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 |
10 |
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与成果 |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在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与成果,主要包括:制度类业绩与成果、实践类业绩与成果、理论创新及成果转化类业绩与成果 |
根据业绩与成果的先进性、推广应用价值、作用发挥情况、与工作岗位的相关性、佐证材料的完整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赋分: 申报人员在三类业绩与成果中选择不少于两类、且为本人最具代表性的3项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每项得0-20分。 申报人员业绩与成果由政府或政府组成部门发文在国家、省推广应用的,每项分别得60分、40分,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
60 |
荣誉称号 |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获得省级以上政府或财政部门颁发的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荣誉或称号 |
获得国家级、省级个人荣誉称号的分别得5分、3分。获得多个荣誉或称号的,可累计加分 |
5 |
学位 |
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或硕士学位情况 |
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得3分,获得会计学相关专业的硕士学位得1分。以最高学位为准,不累计加分 |
3 |
社会贡献 |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参加设区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财会类社会公益活动情况 |
参加省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次得2分,参加设区市级政府部门或会计学(协)会组织的每次得1分 |
6 |
社会影响力 |
在设区市级以上会计类社会团体担任常务理事以上职务情况 |
担任国家级、省部级、设区市级会计类社会团体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分别得3分、2分、1分 |
3 |
经验介绍 |
取得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转评申报人员取得有关专业技术高级资格)后在省级以上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情况 |
在国际、全国、全省会计专业会议或培训班上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分别得3分、2分、1分。同类经验介绍按最高得分,不同类经验介绍可累计加分 |
3 |
材料评审量化评价合计分数(占总分的70%)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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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面试评审量化评价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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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 |
熟悉宏观经济政策 |
根据面试综合情况赋分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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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会计专业发展趋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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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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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胜任度、贡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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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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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管理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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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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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协调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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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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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表达及应变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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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面试评审量化评价合计分数(占总分的30%)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