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金〔2019〕48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2号)有关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特制定《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2019年7月26日
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
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18〕12号,下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补助资金(下称“综补资金”)是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示范项目融资成本补助和市县政府定向财力补助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综补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综补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循以下原则:
(一)目标导向、依法评价。以绩效目标为导向,择优选择全省示范项目和推进PPP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政府予以支持。在关注资金投入和使用过程的同时,更加注重财政资金引导效应的实现程度和公共服务质量的改善效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开展绩效评价。
(二)科学规范、分级实施。科学设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评价标准,规范评价工作方法和流程,全面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建立市县自评、省级总评相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强化资金分配使用部门(单位)的绩效管理主体责任。
(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以全面真实的数据资料为基础进行绩效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准确。绩效评价全过程接受人大、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评价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中省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
(三)中省PPP相关政策制度规定。
(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五)财务会计资料及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六)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决策,包括程序严密、规划合理等。
(二)完成结果,包括预算完成、违规记录等。
(三)项目效果,包括稀缺性、配套性等。
(四)完成质量,包括质量达标、执行进度等。
(五)社会效益,包括融资可持续性、撬动倍数等。
(六)其他评价内容。
第七条 绩效评价指标重点围绕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进行设置,分为通用、共性、特性和个性指标。其中:根据通用指标对综补资金项目决策、完成结果进行评价,根据共性指标对综补资金项目效果进行评价,根据特性和个性指标对综补资金完成质量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根据评价内容相应设置,并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厅统一组织实施。财政厅制定和完善综补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实施全省综补资金绩效评价,指导督促市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必要时财政厅可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市县根据本办法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必要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自评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为:
(一)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11月对本市县综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绩效自评报告、量化指标和标准表加盖印章后报财政厅。
(二)财政厅视情况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对综补资金项目有关情况进行评价,对市县报送的相关资料进行总评,并适时开展实地抽查,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三) 财政厅汇总省级和市县绩效评价报告,形成绩效评价总评报告。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就自评情况(其中市级应包括对所辖区、非扩权县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形成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财政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制定依据和目标调整情况。
(二)本市县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相关分析和说明。
(三)根据《综合补助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和标准表》(附件)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评分依据。
(四)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五)绩效评价结果及相关改进建议。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提供的绩效评价报告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次: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省级财政分配以后年度综补资金、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财政厅将汇总的绩效评价结果向同级人大报告,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