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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净资产及预算结余和应付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 2022 年第二 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实施问答(六)

问: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 准则制度有关要求,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计 提专用基金 。某科学事业单位预算会计本年 结余为正数,财务会计本期盈余为负数时,是 否需要计提专用基金?
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 108 号)规定,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 其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 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 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 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其他专用基金是指 除职工福利基金外,按照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 置的专用资金。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 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各项基金的提取 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 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 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规定,年末, 该科学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规定从本年度非财 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专用基金的,按 照预算会计下计算的提取金额,在财务会计 下,借记“本年盈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基 金”科目。 同时,在预算会计下,借记“非财政 拨款结余分配”科目,贷记“专用结余”科目。
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 计科目和报表》中规定,从科研项目预算收入 中计提项目管理费或间接费时,按照提取金 额,预算会计借记“非财政拨款结转”科目,贷 记“非财政拨款结余”科目;《政府会计准则制 度解释第 2 号》第三点“关于从财政科研项目 中计提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的账务处理”规 定,在计提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时预算会计不 做处理。上述规定中的“科研项目”和“财政科 研项目”如何进行区分?
答:《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 2 号》(财 会〔2019〕24 号)所称“财政科研项目”,是指从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拨款的科研项目;《政 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 表》(财会〔2017〕25 号)中所称“科研项目”,是 指“财政科研项目”以外的项目,二者以是否直 接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获得拨款为区分依据。
问:事业单位预算会计专用结余的计提 数必须与财务会计下的专用基金的计提数一 致吗?
答:专用结余核算的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 从非财政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资金; 专用基金核算的是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 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包括从非财政 拨款结余或经营结余中提取、从收入中提取、 以及按有关规定设置的专用基金,二者核算范 围不完全一致。其中,对于从非财政拨款结余 或经营结余中提取的专用基金和专用结余,两 者计提数应当是一致的。
问: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发放的 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课时费等纳 入绩效工资范围的薪酬,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 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还是在发放 时直接计入费用?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规定,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按照有关规定应付 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支付的各 种薪酬,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 补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 社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 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等。 因 此,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奖励、平时发放的 课时费均属于绩效工资的范围,应通过“应付 职工薪酬”科目核算。
问: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出差取得的差 旅费补助,在财务会计处理中应当通过“应付 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科目核算吗?
答: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 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规定, “应付职工薪酬——其他个人收入”核算除基 本工资(含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 贴、规范津贴补贴(绩效工资)、改革性补贴、社 会保险费(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 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等)、住房公积金以外的 其他应付给职工(含长期聘用人员)及为职工 支付的薪酬。通常情况下,通过“应付职工薪 酬”科目核算的支出在“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 类科目”中属于“工资福利支出”或“对个人和 家庭的补助”。差旅费补助在“部门预算支出 经济分类科目”中属于“商品和服务支出”,财 务会计处理中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相关费
用,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其他收入”科 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