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 和社 会保障厅文件
云财会〔2023〕16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会计专业
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驻滇单位,省
级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 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0号,以下简称《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2022年版)〉的通知》(财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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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号,以下简称《专业科目指南》)等规定,现将组织开展2023年
云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 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
业技术人员)。
二、 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 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专业科
目指南》执行。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
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 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
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
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
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 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 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
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 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 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
体计量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
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 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
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 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 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
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 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
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
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 (CN) 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 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
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 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
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
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
中明确。
四、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财会〔2018〕10号文件规定,原则上
按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一)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 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面授培训机构、用人 单位、社会团体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申 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网络继续教育机构向州(市)财政部 门申报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 审核上传 培训人员信息,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
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全国会计相关考
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 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继续教 育、考试和会计类专业会议,同级财政部门在收到相关信息后,
统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财会〔2018〕10号文件规 定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会计人员管理信 息系统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
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
五、 继续教育时间
我省2023年度继续教育学习应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
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六、 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 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以网络培训为主的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在申报办理学分登记时,需向州(市)财政部 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并配合州(市)财政部门做好
参训学员信息上传。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继续教育机构综合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会 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监督,做好
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加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
策宣讲,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用人单位开展会计专业技
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
(二)及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执行 相关要求,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个人提交证明材 料,严守材料审核、信息更新、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继续教育事
项登记。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登记工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及 时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登记或调转工作,并对申请登记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人员,经 查实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时,应 重点关注继续教育机构是否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 组织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做好培训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
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4月28日
云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3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