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3〕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相关企业会计准则,我们制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
财 政 部
2023年8月1日
附件下载:
相关文章:
(1)企业应当按照外购存货、自行加工存货等类别, 对确认为存货的数据资源(以下简称数据资源存货)相关会 计信息进行披露,并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对类别进 行拆分。具体披露格式如下:
项目 外购 的数据资源
存货 自行加工 的数据资源 存货 其他方式取得 的数据资源 存货 合计
一、账面原值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其中:购入
采集加工
其他增加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出售
确认
其他减少
4.期末余额
二、存货跌价准备
1.期初余额
2.本期增加金额
3.本期减少金额
其中:转回
转销
4.期末余额
三、账面价值
1.期末账面价值
2.期初账面价值
(2)企业应当披露确定发出数据资源存货成本所采用 的方法。
(3)企业应当披露数据资源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 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 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 有关情况。
(4)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 的单项数据资源存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可变现净值。
(5)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数据资 源存货,以及用于担保的数据资源存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
3.其他披露要求。
企业对数据资源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对企业财务报表 具有重要影响的,应当披露评估依据的信息来源,评估结论 成立的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评估方法的选择,各重要参数 的来源、分析、比较与测算过程等信息。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数据资源(含未作为 无形资产或存货确认的数据资源)下列相关信息:
(1)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对企业创造价 值的影响方式,与数据资源应用场景相关的宏观经济和行业 领域前景等。
(2)用于形成相关数据资源的原始数据的类型、规模、 来源、权属、质量等信息。
(3)企业对数据资源的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以 及相关人才、关键技术等的持有和投入情况。
(4)数据资源的应用情况,包括数据资源相关产品或
服务等的运营应用、作价出资、流通交易、服务计费方式等 情况。
(5)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数据资源对该交易事项的 影响及风险分析,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经营活 动、投融资活动、质押融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承诺事项、 或有事项、债务重组、资产置换等。
(6)数据资源相关权利的失效情况及失效事由、对企 业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如数据资源已确认为资产的,还包 括相关资产的账面原值及累计摊销、减值准备或跌价准备、 失效部分的会计处理。
(7)数据资源转让、许可或应用所涉及的地域限制、 领域限制及法律法规限制等权利限制。
(8)企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数据资源相关信息。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 适用法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 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