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会计政策助推农村经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解读
特别的规定给特别的你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新型的经济实体的实际情况,国家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出针对性很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根据这项制度的规定,合作社可以根据本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本着民主、自愿的原则,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合作社可以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合作社需编制的会计报表为: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科目余额表和收支明细表等,并明确了合作社成员的会计监督权力。
合理设置科目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会计科目的数量与一般企业及金融企业相比,数量大幅 减少,名称也极具农村经济特色。与新准则中的156个会计科目相比,本制度所附的科目表中列示的总科目数量只有37个。其中资产类17个,负债类7个,所有者权益类6个,成本类1个,损益类6个。资产也被进行了新的分类: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除了沿用“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传统通用会计科目外,还增设了“应收款”、“产品物资”、“对外投资”、“牲畜(禽)资产”、“林木资产”、“应付款”、“成员往来”、“应付盈余返还”、“应付剩余盈余”、“专项应付款”、“股金”、“专项基金”、“本年盈余”、“盈余分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经营支出”、“其他支出”等新会计科目。这些新科目的启用,使会计科目的名称更易于理解,科目核算内容也更易于界定。这种基于理解和使用的简化,对于会计专业知识相对较低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来说,无疑是一种正确理解会计资料的帮助。
强调适用性原则
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使用借贷记账法这些会计基本核算要求之外,《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中没有提取资产准备的要求。
本制度仅要求在每年年底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农业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各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予以披露,并对需要披露的资产种类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1.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2.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3.
无法收回的对外投资;4.死亡毁损的农业资产;5.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固定资产;6.毁损和报废的在建工程;7.注销和无效的无形资产。这种对会计原则的处理方法,显然既适应了农村经济特点,提高了会计的可操作性,又有利于合作社会计资料客观性、可理解性的保持。
注重实用性方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中,会计核算方法的实用性也是一大特色。本制度所涉及的会计计价方式中一般不提倡使用公允价值等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素的计价方式。如资产核算中,存货的收入、发出都按实际成本法进行;并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列为固定资产;新建的房屋及建筑物、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按竣工验收的决算价计价;固定资产折旧可以按年或按季、按月提取;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全部直接计入有关支出项目;无形资产摊销从使用之日起,以直线法进行,且摊销期不超过10年等。另外,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固定资产、农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接受他人捐赠、用途不受限制或已按约定使用的资产计入专项基金。损益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本年盈余计算公式为:本年盈余=经营收益+其他收入-其他支出,其中:经营收益=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费用的种类仅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和“其他支出”三种。取代“利润表”的“盈余及盈余分配表”结构简单,使之更便于编制和理解。
该制度中会计政策选择幅度的缩小,使合作社会计的可操作性得到了提高,而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可能对会计结果的影响得到了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