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会〔202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解决企业会计准则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起草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9月24日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 沈玉凯 戎越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三号 100820
联系电话:010-61965106 010-68552538
电子邮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
2.《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4年8月21日
附件下载: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 产的后续计量
(一)会计处理。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对 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在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有关采用公允价 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规定时,可以选择全部采用公允价值 模式或者全部采用成本模式对其进行后续计量,但不得对该 部分投资性房地产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且选择采用公允 价值模式后不得转为成本模式。对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 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 计量的,不得转为成本模式,且企业应当对在浮动收费法下 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全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计量。
无论对于上述情况的投资性房地产选择哪种模式进行 后续计量,企业对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余投资性房地产只能 从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中选择一种计量模式进行后续
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二)新旧衔接。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的企业在 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对于上述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 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 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 整。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 情况。
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 处理
(一)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三条等 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 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 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 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 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 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 “预计负债”或“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列示。
(二)新旧衔接。
企业在首次执行本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 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等有关规定, 将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会计处理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报表列 报项目的变更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企业进行上 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三、生效日期
本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