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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会监督与绩效评价融合监管的思考

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手段。随着政府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各级财政部门应树立大监督、大绩效理念,充分发挥财会监督与绩效评价“两个引擎”在财政监管中的职能作用,向资金要绩效,以监督促管理。如何在运行机制上、实践中实现财会监督与预算绩效管理有机结合、融合贯通,是一个值得市县财政部门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一、实行财会监督与绩效评价融合监管的现实意义

在运行机制上、实践中实现财会监督与预算绩效管理有机结合、融合贯通,有如下三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是可以充分有效发挥财会监督与绩效评价资源的作用。省以下财政部门的监督机构和绩效评价机构的人力资源相对有限,人员配备不足。如果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联合行动,可以解决监督和评价人员相对不足的问题。财政部门内部协同工作,提高监督评价集约化水平,解决重复监督、无效监督、形式主义等问题,凭借各自优势,相互提供技术支持、专业支持、信息支持,减少重复投入、重复劳动,节约监督成本,提高监督评价效率。以财会监督检查促进预算绩效管理落实,以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提高财会监督质效,使两者双推进双提升。

二是可以煅炼和提升财政干部队伍业务素质能力。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两个不同但又相通的监督工作,监督实施中各自还是有一些相对独立的方式方法。进一步优化融合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力量,改变监督和绩效两班人马各自为阵的局面,打破科股室壁垒,抽取业务人员成立财会监督检查+预算绩效评价组成联合小组开展监督,工作中相互学习,取长补短相互弥补,做到既会监督又会评价,可以煅炼和提升财政干部队伍人员素质和业务能力。造就一批能查、会说、善总结的复合人才队伍,能够全面掌握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的政策制度、工作环节、要点难点及工作方式方法等,为做好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和支撑。

三是可以减轻被监督评价单位的迎检压力。现在各个部门应对的各种巡视检查很多,A检查部门还没离开,B监管部门又要进点;纪委检查还没结束,审计检查又将开始。同一项目融合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方式,实现同部门多项目一次进点,工作同时展开,一次性收集监督评价资料。监督评价立足自身职责,既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最大限度提效能、减少环节、优化服务,既能有效节约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成本,又能大大减轻预算部门单位和企业单位的迎检压力,还能顺利完成监管检查绩效评价的预期目的,通过一次行动,实行监督评价双重目标。

二、财会监督与绩效评价工作融合监管的可行性

财会监督是依法依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的财政、财务、会计活动实施的监督。财会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不可或缺、行之有效的公共治理行为。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进行客观、公正的测量、分析和评判。规范财经领域公共权力行使,强化预算监督,促进预算管理,保障财政资源优化配置、财政资金合法合规高效使用,是全面预算绩效管理的内在要求,更是财会监督不可懈怠之责。因此,财会监督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两者相辅相成、紧密结合的关系不言而喻。

一是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对象与内容的同一性。两者的监管对象都是政府财政资金。《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3月2日财政部第69号令)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税收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性资金的征收、管理情况;国库集中收付、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使用情况;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金融类、文化企业等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的管理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特别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规定财政和部门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可以看出,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监管对象和内容基本相同,大同小异,实际操作中是完全可以合并进行的。

二是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基本相同性。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重点任务要求;预算管理制度及办法,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财务和会计资料;项目设立的政策依据和目标,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告、项目决算或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另外,部门职责相关规定;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本级人大审查结果报告、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稽核报告等还可以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三是可以依法依规对监管对象进行处理处罚。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都可以对财政资金使用不规范、无绩效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加强与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和协作。有关机关已经作出的调查、检查、审计结论能够满足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加以利用。《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对财政资金使用无效果的要进行追责:对使用财政资金严重低效无效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相关规定追责问责。对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的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四是监督的目的和任务是加强财政管理。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的目的都是为了加强财政管理,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实现财政制度建设的高质量发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明确要求: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应在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将评价结果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并明确整改时限;被评价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各部门应按要求将部门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本部门安排预算、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原则上,对评价等级为优、良的,根据情况予以支持;对评价等级为中、差的,要完善政策、改进管理,根据情况核减预算。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相应调减预算或整改到位后再予安排。

笔者认为,财政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从财会监督工作中分离出来的。对政府财政资金使用进行财会监督工作在前,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在后。因此,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完全是可以融合进行的。《财政部门监督办法》第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绩效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监督公权力实施的实际效果,本就是监督制度自有功能。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逐步调整完善,就全国财政监督机构设置而言,财政部已经将原财政监督局、绩效评价司合并,设立了监督评价局。财政监督评价局的主要职责是拟订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的政策制度。承担财税政策法规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牵头预算绩效评价工作。

三、开展财政监督与绩效评价融合监管实践的建议

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是财政部门两个不同的监管业务,各有不同的监督方法和绩效评价标准。当前的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是分别开展的。财政监督机构负责开展财会监督,财会监督的重点是合法性、合规性,财政资金使用的专项性;财政绩效评价机构负责财政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重点是财政资金的经济性、有效性,投入产出比例。但从两者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而言,应探索财会监督与绩效评价融合监管同步推进,通过财会监督提升绩效管理的严肃性,通过绩效管理提升财政监督的科学性,推动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双提升”。

(一)提高思想认识,创新工作思路。财会监督与预算绩效评价有机结合、融合贯通,体现财政监督主体的自身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要做到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相互促进,相互提升,就必须提高思想认识,改变固有的工作思路。新时代财会监督应突破合法性、合规性监督的传统功能定位,加强对被监督对象配置、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实际效果或绩效结果的监督,以此促进预算绩效管理制度不断发展与完善。当前,关于财会监督与预算绩效管理如何协同推进的直接研究成果并不多,需要各地自行摸索,创新做法,形成经验并加以推广。

(二)整合人员力量,实现优势互补。统筹整合财会监督、绩效评价管理人员,按照“一次进点、多项查评”原则,同一项目融合使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方式,精简检查人员,减轻预算单位迎检压力。在重大财会监督检查和重点项目绩效评价中,互派人员,最大限度减环节、提效能。

(三)共商工作计划,推动融合贯通。定期召开财会监督与绩效管理工作会议,共同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实地检查,分别从合法性、规范性,经济性、效益性不同角度对财政政策及财政支出过程进行全方位检查。针对重点领域多发、高发、易发问题和突出矛盾,聚焦财经领域重大案件查处、财经纪律重点问题整治等重点领域,实施财会监督专项检查,推动绩效管理与财会监督等有机融合,多维度提升预算绩效监督实效。

(四)加强信息共享,提升监督质效。探索建立“财会监督+绩效评价”信息共享机制,积极打造“指标共商、信息共享、成果共用、整改共促”的财政监督和绩效评价协同联动推进全面预算绩效管理新模式,以绩效管理为财政监督提供方向和范围,将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单位和项目作为财政监督工作重点,将财会监督检查的结果运用于项目及部门预算绩效整体支出评价,加强不同环节部门之间的协作,降低监管成本,达到“1+1>2”的效果。

(五)坚持结果导向,突出整改落实。综合运用财会监督和绩效评价获取的信息和数据资源,建立健全问题整改机制,推进问题整改。对被评价部门单位整改情况与财会监督同步督查,尤其是针对重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财会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坚持成果导向,将财会监督成效、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资金安排直接挂钩综合运用,视情况采取收回资金、调减预算、暂停拨款、中止项目等措施,及时纠错纠偏,进一步强化财会监督结果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