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戴永定 李浚霖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学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实践应用,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已进入新阶段,朝着“以数控税、智能治税”的方向不断迈进。基于此,本文从税务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分析在目前税收制度改革及智能化税收征管的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可能面临的涉税风险,提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探讨在依法纳税基础上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以期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税务风险防范及纳税筹划方面带来帮助,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一、引言
建筑施工行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健康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社会就业及城市化进程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当前我国税收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税收征管措施不断进步,税务机关甄别企业税务相关违法行为的效率不断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原有的粗放式税务管理模式已然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税收征管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建立完善的企业税务管理体系,有效规避涉税风险,依法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实现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由原有的事后被动管理,向事前、事中有效管控转变,成为摆在每一家建筑施工企业面前的重大课题,也成为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面临的涉税风险
建筑行业通常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附加税、印花税、环保税、水利建设基金、所得税、个税等。长期以来因重点关注工程质量和进度,轻视对项目税务风险管理,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当下面临着巨大的涉税风险,风险来源主要有申报纳税、收入、成本费用核算、特殊业务涉税处理等四方面。
(一)申报纳税方面
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自身的业务以及所处环境较为复杂,普遍存在存在项目数量多、类型杂、周期长、经营地点跨区域、涉及税种多样等特点,这也导致了企业在申报各项税款时发生申报时间不及时、税额不准确、甚至出现漏报等情况。
如增值税申报方面,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收讫工程款当天、取得向业主索取工程款凭据当天、发票开具日期三者孰先的原则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办税人员结合施工合同约定,从合同源头上认真研读,准确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实际纳税时点滞后带来的税务风险或者税款提前缴纳带来的资金压力。例如:①业主已签发进度款结算凭据未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也未开具增值税发票,但施工单位实际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②工程质保金到了合同约定付款日期业主仍未支付,施工单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视为未到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③施工单位提前收到质保金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已开具增值税发票未收到质保金的,均视为已到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增值税之外,印花税、环保税、外经证未注销的项目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申报是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申报风险的重灾区,办税人员需要合理把握纳税义务时间,按时申报纳税,规避税务风险。
(二)收入方面
施工项目建设周期普遍在一年以上,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施工企业的营业收入可按时段进行确认,即通过当期实际发生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认完工百分比,再根据预计总收入确认当期营业收入,这也导致建筑施工企业出现所得税申报时,营业收入与增值税缴纳时的开票收入不相匹配的情况,这是由于两个税种对收入的确认方法不同所引起的。
施工现场的板房、废旧木方及模板、钢筋等物资按照行业经验,到了一定时期普遍会存在废料出售的情况,但由于财务人员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或对现场情况不够熟悉等原因,在核算营业收入时存在未申报或延迟申报废旧物资处理收入,未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未按规定申报无票收入等情况,引发一系列纳税风险。
(三)成本费用方面
建筑施工行业的成本组成主要包括专业/劳务分包、材料、机械设备及一些列间接费用组成,其中易产生的主要税务风险点如下:
1.分包成本方面
建筑施工行业分包主要分为劳务分包与专业分包,根据现行税法要求,劳务分包、“清包工”“甲供工程”增值税税率为3%,专业分包增值税税率为9%,在实际操作中,因相关合同约定模糊,专业分包合同按3%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等违规情况;同时劳务分包及专业分包均存在超工作量结算的情况,开具的分包发票金额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金额不符,存在多入成本、发票虚开的风险
2.材料成本方面
在采购工程建设相关材料时,下游供应商资质参差不齐,为节约成本往往向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进行采购,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往往无法开具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容易出现下游供应商再找到其他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格的公司为该采购行为开具发票,引发“四流不一致”或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实际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的现象,届时将使施工单位面临虚开增值税发票或者进项发票无法抵扣的税务风险。
3.机械使用费方面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税率为9%;只出租设备不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经营租赁”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3%。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出现因施工方赚取税差,合同上明确约定“配备操作人员”却按经营租赁13%对下收取发票并入账,或出现其他现场实际情况与发票开具内容不相符的情况,存在税务风险。
4.研发费用归集方面
国家为鼓励企业创新,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及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由于施工技术存在多样性、施工难度大、跨区域作业的特性,导致其可申报的课题种类多、金额大、研发人员交错使用等特点。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往往为赚取研发费用产生的税收优惠,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研发支出与实际生产成本区分不明,不能合理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与生产成本等情况,存在税务风险。
(四)特定交易行为方面
目前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对“兼营”和“混合销售”两方面的税收规定具有明确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在因其业务的特殊性,在“兼营”和“混合销售”的核定方面往往难以区分。如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等。如果建筑施工企业对上述特殊行为的相关税收规定不熟悉,或者财务、税务等相关部门对现场实际业务了解不深入、不透彻,极易产生税务风险。
三、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税务风险防范的方法与建议
加强税务风险防范需要从源头上抓起,要从上到下树立起防范税务风险的意识。上层建筑方面,公司领导层要高度重视企业税务管理,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建立健全公司税务管理风险预警体系,形成税务管理体系文件,完善税务专业部门或岗位设置,做到“专业高效,懂法守法”。底层执行方面,需要财务部门提升税务风险识别及控制的专业水平,同时各业务部门也要建立起税务风险意识,加强业财融合。
(一)财务管理部门
财务部门作为税务风险防范最重要的一道防线,在企业风险防范中发挥中至关重要的左右。首先,财务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最新的税务政策,以减少因认知偏差导致的税务风险,做到账务处理正确,税收政策理解到位。其次,财务部门需要协助业务部门在供应商、税率选择、合同涉财涉税条款等方面给予专业意见。最后,财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为企业做好全周期税务筹划工作,做好各类涉税台账及原始档案资料归档备查,对于进项税要做到应抵尽抵,充分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价值再创造。
(二)经营管理部门
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全周期对上对下结算管控措施,事前做好结算计划、事中加强结算管理、事后要做好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分析。对上方面,要从工程运营的实质上充分辨识“清包工”“甲供工程”等适用于简易计税的范畴,及时与财务部门沟通反馈;对下方面,严格做好分包工程量的审核,杜绝超工程量结算,虚增对下分包成本,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情况。
(三)设备物资管理部门
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在设备租赁、材料采购等环节要充分辨识供应商的资质,选择具备开具合规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避免出现供应商代开增值税发票等情况。在现场管理中要注意材料及设备的保管,定期盘库,对于材料及设备的丢失、损毁及报废,要及时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反馈,同时保证现场资料齐全,包括过磅单、送货单、盘库记录等要形成完整清晰的台账;设备物资采购环节还要关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一般是隐秘而复杂的,容易产生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管理人员在接触一手资料时必须提高风险警觉性。
(四)综合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门在方法税务风险方面同样要承担起必要的责任,如:涉及员工福利等不能进行进项抵扣(劳保用品除外)的物资及服务采购时,避免开具增值税专票,要充分辨识交际应酬投入、业务招待投入与实际的生产经营投入,在增值税税目及发票类型的选择方面规避税务风险。
四、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
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价值再创造,是新形势下建筑施工企业实现降本增效的重要方面。纳税筹划并非“偷税漏税”,而是纳税人在国家相关税法及政策指导下,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合理的事先安排企业或个人涉税事项,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行为。建筑施工企业纳税筹划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人身份筹划法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工程建设的实质,区分“清包工”“甲供工程”“营改增老项目”等不同的种类,通过权衡不同组织形式在税负与责任承担方面的利弊,筹划纳税人的身份,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税率筹划法
根据应纳税额=计税基础×应税税率可得:税率越小,应纳税额越小。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结合工程项目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通过不同的工程类型组合,选择较低档税率,降低应纳税额。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同时肩负设计、采购、施工等情形,如EPC项目,可将其拆分为三个不同的分合同,建筑施工企业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把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分开来,安装服务就可以按照简易计税的办法进行计算其当期的应纳税额。
(三)税基筹划法
建筑施工企业在税种、税目和税率不变的前提下,通过税基的最小化和延迟确认,以获取递延纳税的好处。如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的预缴,税法规定适用于简易计税的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适用于一般计税的项目: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可得:对于简易计税项目必须要利用分包款进行充分抵扣,以实现最大限度降低税基,一般计税项目可通过分包工程款实现税基递延,获得该部分税款的时间价值,降低了企业资金压力。
(四)税收优惠政策法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各税种均有减免税或时段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通过研究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进行经济活动的安排,获取得最大化的税收优惠。如对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给予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行业优惠政策,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政策等。
(五)费用结构调整法
费用结构调整法是指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地增加生产经营性成本支出,以达到降低企业利润从而降低应纳税所得额,减轻税收负担的方法。如固定资产折旧、周转材的摊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等,在运用费用结构调整法进行纳税筹划之前,企业需充分了解当前税收法律制度和会计准则,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对分摊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调节,避免违规操作。
五、纳税筹划的涉税风险及保障性措施
基于会计准则、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做出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可避免地存在政策、经营、操作和法律方面的风险。纳税筹划中包含很多不确定因素,包括对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及亏损的可能,很可能导致企业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预期筹划效果,造成经济利益的损失,甚至可能触犯法律法规。
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纳税筹划方案的过程中,需要结合项目或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政策及税收征管实际执行的方式,制定符合实际税收征管环境的方案,并对此进行进行风险预估,建立相应的保障性措施,同时还要与当地税务部门保持有效沟通,建立良好的税企关系,确保所设计的纳税筹划方案达到预期效果,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六、结论与展望
随着技术革新,大数据、智能化等新技术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实际应用,企业在税务合规管理方面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其收入成本核算特殊、跨区域经营、项目类型杂、建设周期长等特点,使其在税务合规管理及筹划方面增加了巨大的难度。
在此背景下,建筑施工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税务风险,建立健全企业税务管理及风险应对体系,规范企业涉税活动,将税务风险管理融入到长期战略规划当中,以采购、合同条款、会计核算、纳税筹划与申报等方面为抓手,实现企业税务由事后被动管理转为事前、事中有效管控,规避企业因不规范的纳税行为带来的的罚款、信用等级下降等风险,同时通过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减轻企业因纳税行为带来的资金压力,助推企业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