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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财政资源与预算统筹,把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全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近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相关规定,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明确。为充分调动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积极性,强化主管部门组织管理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具体管理的主体责任,《办法》明确区直各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授权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

同时,《办法》规范了国有资产处置具体流程。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完毕后应当及时在广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完成资产报废流程,上传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收入缴库凭证、具有相应资质的回收处置企业盖章确认的报废资产清单等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业务培训、政策解读,积极指导各有关部门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程序,规范资产处置行为,确保《办法》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