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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文件


青财会字〔2024〕1908 号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4 年度 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度职称 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4〕84 号)要求,现就我省 2024 年度高级会计师(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有关事项 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 一)正高级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 取得副高级资格并受聘担任副高级职务,符合正高级任职资格申 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二)副高级申报参评人员范围。我省范围内从事会计工作, 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全国、省级合格证书,符合副高级任职 资格申报条件的在职在岗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含申报当年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和受党 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条件
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青海省会计专业 人员职称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青人社厅发〔 2019 〕121 号),符合条件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报。对于在工作中作出 突出贡献的会计人员且取得副高级资格并受聘副高级职务满 7 年,学历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三、申报评审方式
全省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人员通过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申报端”(网址:https://qhrsggfw.org.cn/rsrc/zcsb)完成职 称申报事项;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和评委会通过“职 称 申 报 评 审 管 理 系 统 管 理 端 ” ( 网 址 : https://qhrsggfw.org.cn/rsrc/ZCGL)全流程网上办理职称审 核、评审、发证、查询等业务。具体操作程序和单位账号创建, 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

 


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4〕84 号)要求执行。
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人员(包括援青博士服务团成员)职称 申报评审按照《进一步做好援青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通 知》(青人社厅办发〔2020〕3 号)、《关于鼓励援青博士团成员延 长服务时间或留青工作的若干措施》(青组字〔2021 〕212 号)等 有关政策执行。援青会计人员职称评审工作与全省 2024 年职称评 审工作同步安排,采用线下申报方式。
四、申报人员提交资料
(一)线上申报
申报人员在 “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中上传以下材料:
1.在 “工作业绩总结”栏概括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 作业绩总结报告
2.在 “年度考核审查”栏上传年度考核材料
申报人须如实填报近五年(2020 年-2024 年)年度考核登记 表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复印件。非公有制单位未进行 年度考核的, 由单位提供书面考核证明。
3.在 “ 学历资历审查”栏提交学历证明材料
( 1 )2002 年后取得的学历(学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 原件、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 告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上学信网申请)。

 


( 2 )2002 前毕业以及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无法准确 查询学历(学位)的,提交证书原件及上级主管单位审核证明。
( 3)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证书原件、教育部留学服务 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 4)取得港澳台地区的学历学位的,提供证书原件、教育部 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 5)取得党校、军队院校学历的,提供学籍卡或毕业生登记 表等有关学历的佐证材料。
4.在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栏上传现任职称证书原件
5.在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证明”栏上传现任职称取得后 受聘佐证材料
( 1)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上传单位聘任文件或聘书。
( 2)各类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营 企业需提供聘任文件或聘任证明。
6.在 “相关证明材料”栏申报人根据单位类型、业绩成果相 应上传如下材料
( 1)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
( 2)省属各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须上 传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民营企业(企业 注册地在我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提供在我省缴纳满 1 年的 青海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3)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民营企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上 传与用人单位签有正式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4)提交自 2020 年以来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证明》,所提交的每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须同时达到公需课、专业课学 时要求。对受组织选派担任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专业技术 人员,驻村满 1 年(实年)以上的,可视同参加并完成任现职期间 相应驻村年份的继续教育公需课和专业课全部学时(提供相关文 件)。
(5)单位出具的推荐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见附件 1)。
( 6)《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见附件 2)。
(7)《推荐委托评审函》(省属企事业申报人员须提交单位出具 的《推荐委托评审函》(见附件 3)。中央驻青单位或外省在青分支机 构(含民营)申报人员须提交经本单位同意并按照管理权限由中央 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 政部门审核后,根据我省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由我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向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评审函。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委托评审手续的,均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8)我省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在推荐申报会计
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前须填报《2024 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 位聘任情况年度审核表》(见附件 4),并按照岗位设置管理权

 


限到同级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本单位高级职称申报数额,在经过审 核备案的职称申报数额内进行本单位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未进 行审核备案的,不予受理职称申报材料。
7.在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审查”栏或 “其他业绩审查”栏上 传符合业绩条件佐证材料
业绩资料请提供任现职以来完成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证 明材料,相同的业绩材料不要重复在不同栏目上传。
8.在 “论文论著审查”栏上传论文论著材料
( 1)论文、论著内容须与会计专业相关,按质量高低有序填报。 论文要分项上传刊物原件封面、 主办单位页、目录页(标注)、正 文等,外文须上传中文译文。论著要分项上传封面、版权页、目录 (摘录)页(标注)、编委会名单页、标有著作字数页。
(2)申报人员提供的期刊、学术著作,须有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批准的正规发行刊号检索页。
( 3)申报人员提交的核心期刊及论文进行检索,须有论文的检 索页。
9.在 “课题(项目)审查”栏上传课题成果材料
( 1)上传的课题(项目)内容须与会计专业相关,按质量高 低有序填报。
(2) 申报人员须提供包括立项、结题(验收、鉴定)、成果 登记等一套完整的原件资料。上传材料含立项、结题(验收、鉴

 


定)材料的封面,个人排名、立项、结题(验收、鉴定)单位盖 章页。其中个人排名页面须加盖立项单位或鉴定(验收)单位公 章。
10.在 “ 奖励和荣誉审查”栏上传奖项和荣誉称号材料
上传的奖励内容须与会计专业相关。
11.在“专利和标准审查”栏上传现任职以来与申报专业一致 的专利成果材料
( 1)上传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原件。
(2)上传 “专利申请查询系统中心”查询结果检索页。
( 3)上传专利成果检索页。
(二)纸质申报
1.为便于后期评审,线上申报人员请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职 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见附件 5 )一式 20 份(A3 纸打印,原件 可复印)于申报截止日期前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
2.符合条件的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以下纸质申报资 料,资料内容均参照网上申报格式并装订成册。
( 1)《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见附件 6)一式 3 份。
( 2)《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一式 20 份(原件可复印), A3 纸打印。
( 3)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推荐公示及公示结果。
(4)援青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材料目录(清单)。

 


( 5)援青会计专业技术申报人学历、学位证书、高级会计师 考试成绩合格单原件。
( 6)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原件。
( 7)任现职以来正式发表、出版的代表性论文、著作原件和 符合要求的检索页。
(8)任现职以来获奖证书、专利证书、成果鉴定证书及经济、 社会效益等主要业绩材料(单位盖章)原件。
( 9)《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 10)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材料、证明,继续教育线下审验 证明及反映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的材料原件(单位盖章)等。
3.在县(市、区、行委 )、市州直属部门工作的援青人 才,须提交由市州人社部门出具的推荐信 ;在省直部门工作 的援青人才, 须提交由受援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信。
五、审查推荐要求
( 一)严格执行申报推荐规定。用人单位要充分发挥职称正 向激励和用人主体作用,结合考核履职情况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并在推荐前完成论文著作审核、证书核查、业绩真伪辨别等工作, 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上报。对申报材料不完整、不清楚 的,各单位应通知申报人在限定时间内补充完善, 申报人逾期未 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申报。按照 “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 的管理主体责任制,严格执行“ 四公开”(政策、标准、程序、结

 


果公开)制度,有序推进本单位职称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 工作。单位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申报材料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 报。对于没有认真履行审核责任,包庇、纵容弄虚作假、出具虚 假证明,或单位账号用于非本单位工作人员职称申报的,按照管 理权限追究用人单位及经办人责任。
(二)切实发挥审核把关作用。相关主管部门、人社部门要 根据职称管理权限,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查 申报人员是否符合条件、上传材料是否真实有效齐备规范、材料 与填报内容是否一致,坚决杜绝审核 “ 一键推送”行为。发现用 人单位推荐材料存在问题的,不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要及时 告知用人单位和申报人进行修改完善。
(三)从严追究失信人员责任。严格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 度, 申报人对本人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诚信承诺,在职称评审系统 提交《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 不得违规以兼职、挂靠、假冒等形 式通过其他单位申报,对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 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纳入全国和我省信用 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依纪进行处理。对申报人、推荐单位在职 称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现一例、查处一例,绝不姑息, 切实维护职称评审的严肃性、公平性。
六、申报注意事项

 


(一)所有申报材料均须盖单位公章,严禁申报人员在 “青海 省职称申报评审管理系统” 中上传一切形式的涉密涉敏材料。因申 报上传材料不清晰或出现漏报、错报、未放指定位置、错过申报时 间等导致的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二)申报人员提交的业绩材料及载有论文的期刊(专著)、 科研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次年起算,截 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三)根据相关规定,正高级申报人员评审采取现场答辩评 价方式(答辩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不参加答辩的,按弃权处理), 答辩时应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四)各申报人员务必将自己真实有效的个人手机号填入评 审简表相应栏中,以便工作联系。网上申报人员须以 PDF、JPG( 正 向)格式扫描上传相关资料。
(五)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执 行。
七、申报时间
线上申报截止日期为 2025 年 1 月 20 日;修改完善资料截止 日期为 2025 年 2 月 20 日;援青会计人员须将符合申报要求的纸 质材料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报送至省财政厅会计处(西宁市黄河 路 30 号省财政厅 604 室)。
八、其它事项

 

 

联系单位及电话:
省财政厅会计处 0971-3660218 0971-3660217
系统技术支持人员 0971—8862365 15500597407

 

附件:1.职称申报人员公示结果
2.《职称申报人员诚信承诺书》 3.《推荐委托评审函》
4.《2024 年青海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情况年 度审核表》
5.《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简表》
6.《援青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表》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信息公开选项: 主动公开
抄送:本厅人事处,存档。
青海省财政厅办公室 2024 年 12 月 16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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