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企业所得税报表新变化税收优惠
开篇语:2008年很快就要从我们指间溜走。回顾这一年,大事多、喜事多、急事多、难事也多。伴随着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的起起伏伏,税收政策也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活力,并影响着我们生活得方方面面。为此,我们将这一年中已发布的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与广大网友和纳税人一起重温、学习。
盘点之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2008年出台政策最多、变化最大,影响也最广的一个税种。截至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及其配套政策已出台60多个相关文件(查看中国税网企业所得税政策专题)。这些政策,不但从基本法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而且在各个实务操作环节都有了不小的调整,需要纳税人花大量时间去学习和研究。
申报表篇:
1、2008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用新表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明年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使用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既方便纳税人计算填写,也更加便于税务机关的操作。
新年度申报表由1张主表和11张附表组成。主表适用于所有查账征收企业,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三大部分。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至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纳税调整表的明细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人士表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内容,也是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重要依据。在新表的设计中,他们遵循的原则是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据企业会计核算的要求,既方便纳税人申报,又便于税务机关操作;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又满足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申报表主表按照企业会计利润加减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在企业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包括加减纳税调整、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弥补亏损等),进行税款计算。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一次性和暂时性)通过一张附表进行纳税调整来集中体现,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明细反映有关项目的会计核算与税法差异。
有关人士表示,做这样的设计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有利于纳税人填写申报。会计账簿作为记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工具,主要是遵循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企业没有也不可能单独设账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企业的收入、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核算。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充分尊重企业现实基础和会计人员的习惯,大大减少纳税人纳税的遵从成本,方便纳税人计算填写。其次,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础就是企业会计账册记载。对于纳税人来说,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账载金额是确定的,并且是长期保存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表集中反映,便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账簿资料,对照纳税调整表内容对税法与会计差异进行申报审核、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法与会计差异,有针对性地对相关项目设计台账,加强对重点项目和跨年度项目的后续管理。
有关人士表示,企业所得税本身是一个与企业会计息息相关的税种,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中涉及的每一个数据均取自企业会计核算中相关的科目金额,不能人为割断二者的联系。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作为申报纳税的操作工具,是企业所得税制的外在表现形式,其设计应方便广大的财务会计人员填报和使用,应使用最易于纳税人理解和使用、最有现实基础的方法,体现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在实质。如果按照税收口径设计申报表,从表面上看,与税法贴得更紧,也很容易讲解和进行相关说明。但是,这样的申报表却脱离了企业所得税计算的现实情况,在实际使用中不利于纳税人计算填写和基层税务干部使用、管理。
据了解,2007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后,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就开始着手制作新纳税申报表。2008年初,《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陆续印发。如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过多次修改也终于发布。为了方便纳税人填写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在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同时,还就每张表的如何填写作了详细的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新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中国税务报 蔺红)
2、税务总局解析企业所得税报表新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明年,纳税人在进行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将使用新的纳税申报表。与过去的纳税申报表相比,新申报表无论从表格设计上还是填报内容上都有很大的不同。新纳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是什么?最主要变化有哪些?最近,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人士。
记者:新纳税申报表颁布之后,立即引起了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广泛关注。与旧表相比,新申报表最大的变化是什么?
有关人士:与旧申报表相比,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结构、逻辑关系、编制原理都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最大的变化是新表的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而不是按照原来的直接按税法规定计算填报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再进行纳税调整。
记者:在申报表的编制原理上作这样的改变,是出于怎样的考虑?
有关人士:首先,是有利于纳税人填写申报。会计账簿作为记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核算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工具,主要是遵循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的规定。由于我国没有独立的所得税会计,企业没有也不可能单独设账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对企业的收入、税前扣除项目进行核算。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充分尊重企业现实基础和会计人员的习惯,可大大减少纳税人纳税的遵从成本,方便纳税人计算填写。
其次,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管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基础是企业会计账册记载,对于纳税人来说,会计科目核算内容和账载金额是确定的,并且是长期保存的。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将税法与会计的差异通过纳税调整表集中反映,便于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账簿资料,对照纳税调整表内容对税法与会计差异进行申报审核、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同时,税务机关根据税法与会计差异,有针对地对相关项目设计台账,加强对重点项目和跨年度项目的后续管理。
记者:除此之外,新纳税申报表还有什么大的变化?
有关人士:新申报表附表数量有所减少,由原来的1个主表14个附表减少到1个主表11个附表。另外,新申报表还将一些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要求境外所得应弥补境内亏损,允许股权投资损失用投资转让所得弥补,新增了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并适应新的会计准则新增了《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和《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除上述变化外,主表和附表中的有些项目也有些增减,如新的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中增加了“油气勘探投资”和“油气开发投资”两项资产的调整,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项目也有所变化,如新增“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
记者:您能否介绍一下新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
有关人士:新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由1个主表和11个附表组成。附表分为两个层次,附表一到附表六为一级附表,对应主表各项目;附表七到附表十一为二级附表,是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明细反映。
新《企业所得税法》按照纳税义务范围,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分类管理,新颁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适用于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进行纳税调整后得出应纳税所得额,然后进行税款的计算。主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及附列资料四大部分。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按照纳税人执行不同会计制度,附表一、附表二又分别设计了三个附表,纳税人按照一般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等分别填报不同的附表,主要反映会计核算中收入、成本费用的主要项目,以及税收规定的视同销售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
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分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准备金、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分别进行调整,并设“账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列计算调整额。数据取自于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并直接计算填写。
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填写纳税人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本年度可弥补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情况。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将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所得额、抵免所得额、加计扣除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和其他分别列示,设“收入额”、“所得额”、“税额”三列分别对应项目。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为主表的一级附表。本表填写纳税人境外所得确认、应纳税额、应抵税额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和期末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填写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其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的计算过程,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相关行次。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计算纳税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在折旧和摊销时产生的税法与会计的差异,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附表十《资产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准备及纳税调整额,据以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写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股权投资持有、转让处置所得(损失)情况及纳税调整情况,据以填写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相关行次。
税收优惠篇:
1、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要点
从2007年12月起,国家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有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有关事项处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23号)。本文将其归纳为五大过渡办法:
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自2008年1月1日起,5年内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其中,原执行15%税率的企业,2008年至2012年,分别按照18%、20%、22%、24%、25%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应当注意,对于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不再等到其获利起计算优惠期限。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01]202号文)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现行有关法规执行。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还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本通知第一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办法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期间,由于复审或抽查不合格而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从其不再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度起,停止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以后再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得继续享受或者重新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对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一律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仅限于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减免属于中央分享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过渡办法
1.关于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政策的处理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直接再投资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凡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再投资退税。对在2007年底以前用2007年度预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的,不给予退税。
2.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专有技术或提供贷款等取得所得,凡上述事项所涉及的合同是在2007年底以前签订,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免税的,在合同有效期内可继续给予免税,但不包括延期、补充合同或扩大的条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合同执行跟踪管理工作,及时开具完税证明。
3.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条件的,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对这类企业进行汇算清缴。
减免税篇
1、地方政府不能越权减免税
针对最近个别地方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擅自制定出台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政策的现象,国家税务总局昨天下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减免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73号)。明确表示,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制定、解释税收政策,也不得越权批准减免税收、缓缴税款和豁免欠税。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治税,规范执法行为,坚决抵制各种违反国家法制统一原则的政策规定,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贯彻税收征管法等各项税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规范减免税审批工作流程,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依法审批,不断提高税收执法水平。要依法纠正和抵制各种越权制定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地方政府超越权限制定的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同时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纠正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
此外,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落实好税收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查备案、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各项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各项内部控制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类税收违法行为。要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执法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减免税收或发现越权减免税政策不抵制、不上报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2、省内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规定必须一致
为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税收法规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就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管理进行了明确。并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实行审批管理的,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内容。对列入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的范围、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自行研究确定,但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范围内必须一致。
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通知明确,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进行一次性确认,但每年必须对相关减免税条件进行审核,对情况变化导致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停止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资质认定要求的,通知要求,纳税人须先取得有关资质认定,税务部门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可进一步简化手续,具体认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研究确定。
3、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减免暂按原程序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规定在相关细则未出台之前,各地可暂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程序,办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
通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各地可直接贯彻执行。对属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如有征税的,要及时退还税款。
据了解,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解释,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针对上述减免税优惠,《通知》明确,农、林、牧、渔业项目中尚需进一步细化规定的农产品初加工等少数项目,国家税务总局正与相关部门抓紧研究,拟于近期下发执行。对从事此类项目的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征管篇:
1、24字方针: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要求
记者从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上获悉,“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这24个字成为加强新时期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王力在会上表示,新的总体要求体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继承与发展,丰富了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内涵。
据介绍,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提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工作要求。从近些年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实践和成效看,这“16个字”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和实际的。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时期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国家税务总局充实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与以往相比,企业所得税管理“24个字”的总体要求,把“分类管理”放在最前面,突出了企业所得税专业化管理的重要地位;增加了“优化服务”,表明了优化服务在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补充了“防范避税”,强调了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强化企业所得税反避税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重要性。
王力具体阐述了企业所得税管理“24个字”的主要内容及要把握和落实的关键所在: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重点是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企业和企业的不同事项的特点,科学进行分类,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加强薄弱环节,以体现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分行业管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详细掌握本地区企业的行业分布情况,针对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分规模管理要求各地税务机关科学分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力量,对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实施分层级管理,将管理重点放到大型企业上。同时考虑到大型企业尤其是特大型企业往往跨地域经营,基层税务机关难以组织实施跨地域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的情况,应探索省市以上税务机关对跨地域经营的大型企业负责纳税评估和日常税务检查等管理职责。分行业管理和分规模管理相互联系,各地应因地制宜,综合运用。
汇总纳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免税企业、异常申报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因此,在管理上不仅要引起各地税务机关的足够重视,而且要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防止出现管理漏洞。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事项,一般比较复杂,具有不确定性,税收管理难度较大,要实行企业事先报告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切实加强管理。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对象是外国居民、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跨国经济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所得,税源具有流动性大、隐蔽性高的特点,税收收入易流失,税收征管难度大,在多数国家被列为税收征管高风险领域。为此,要建立健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税源日常监控机制,把握其流动规律,重点要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管理、预提所得税管理以及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与提供劳务税收管理,防范税源流失风险。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重点是突出服务特色,创新服务措施,真正达到降低纳税成本、提高纳税遵从度的效果。
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环节多、管理难度大、税源国际化等特点,紧密结合当地企业的实际,在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分别采取加强和改进服务的针对性措施。要加大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辅导的力度,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各项政策和优惠;要严格按照规定简化减免税、财产损失等事项的审批、审核程序,提高效率;要推行电子申报,提高企业财务信息采集效率;要加强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为跨国纳税人提供更多、更及时、更准确的有效帮助。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重点是在夯实税源管理基础上,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加强收入、扣除项目、关联交易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税源管理是核实税基的基础。应抓住企业登记、纳税人认定、重要涉税事项、重点税源管理、跨国税源管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等环节,提出管理要求。收入管理和扣除项目管理是核实税基的两个关键环节。要通过完善不同收入项目的确认原则和标准,以发票等各种凭据为抓手,利用税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加强收入管理。通过分行业规范企业成本归集内容、扣除范围和标准,严格查验据以扣除的凭证,加强费用扣除审核,对跨年度收入和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规范财产损失扣除管理等措施,加强税前扣除管理。
关联交易管理和清算管理是核实税基不可忽视的内容。特别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税负差异较大的情况下,加强关联交易管理更加重要。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拓展关联交易信息、健全关联交易台账、加强关联交易行为审核、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等方法来强化关联交易管理。清算是企业注销前所得税管理的最后一道关口,要通过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规范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加强清算后续管理等措施,切实强化清算管理。
——完善汇缴。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重点是抓住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全程管理等环节,保证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确性和税款缴纳的及时性。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个显著特点。预缴税款是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基础,预缴规范准确,就有利于保证汇算清缴质量。预缴的关键在于根据企业实际经营和财务会计核算情况,依法确定企业的预缴期限和方法,及时催报催缴,提高预缴申报的准确率和入库率。汇算清缴的全程管理关键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汇算清缴前,主要做好减免税、财产损失等审批工作和政策宣传辅导工作;二是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着重加强对企业纳税申报表和附送资料的审核控制;三是汇算清缴统计汇总,要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在汇算清缴管理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注意发挥中介机构在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方面的积极作用,对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自愿原则下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鉴证报告进行认真审核。
——强化评估。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力手段。重点是对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及时发现疑点并进行相应处理。关键是要夯实评估基础,完善评估机制,建立联评制度。
夯实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基础,就是要求全面、完整、准确采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第三方的涉税信息,搭建行业评估指标体系及其峰值和评估模型。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就是要求综合比对分析各种数据后科学选择评估对象,综合运用各种比较分析方法进行评估,对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作出具体分析判断,并严格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着重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建立联评制度,就是要求建立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地税联合评估的工作制度。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重点是通过完善反避税工作制度和业务规程,建立反避税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要严格贯彻执行反避税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促进规范调查分析,加大案件调整补税力度,不断提高反避税调查质量。要促进全国各地之间以及国税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对于重点避税嫌疑企业或行业深入开展全国联查,形成反避税工作合力,有效发挥反避税的威慑作用。
要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及其他税收征管工作的协调配合,加强国际税收情报交换,拓宽可比信息来源,强化反避税信息基础建设。要做好反避税结案企业的跟踪管理,监控其关联交易定价水平和利润水平,防止再出现避税问题。要稳步开展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积极参与与协定国家就转让定价对应调整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双边磋商,避免国际双重征税。要认真落实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企业和一般反避税措施,及时发现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全面提高反避税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新办法)下发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最近,江西省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不少纳税人的咨询电话。咨询员整理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后,作了详细解答。
对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多个文件,包括《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已废止,以下简称旧办法)、《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等。对比新旧办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
第一,核定征收方式不同。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旧办法规定,账簿设置、账簿(凭证)保管、纳税义务履行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核算、成本费用核算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法规定,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实行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方式。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取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的办法。
第二,异议的处理形式不同。旧办法规定,纳税人对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三,纳税申报方式不同。旧办法规定,1.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2.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按月或者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新办法规定,1.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税所得率应按规定的标准执行。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所属期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2.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四,核定征收率不同。新办法相对于旧办法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与国税发[2007]104号规定相同,降低了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等8大行业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负担。
第五,税务鉴定程序不同。旧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月~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新办法规定,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简称《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县税务机关在收到《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另外,新办法取消了老办法“实行核实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此项变化,意味着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将能够享受到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中国税务报 李剑文,廖永红,龚建华)
3、八种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与之配套的《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根据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应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所谓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按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对下列八种情况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一、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的分支机构无须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包括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
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现有公司是实行一级法人。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中,二级分支机构多办是以分公司或办事处形式出现,三级分支机构则是百分之百的办事处形式。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对总机构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
三、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五、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规定,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是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份按上上年度,7月~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因为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没有以前年度的有关信息,相应就无法计算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所以,新设立的分立企业,在设立的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次年方依法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七、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也就是说,撤销的分支机构在撤销当年的剩余期限内未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将分支机构的清算所得并入总机构应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全部缴入中央国库。
八、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即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居民企业,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营业机构取得的所得,不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