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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工程项目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止并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业务实施和管理中的各种差错与舞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企业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建造、安装和修护,以便形成新的固定资产或维护、提升既有固定资产性能的活动。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工程项目的下列风险:
(一)工程项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工程项目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资产损失。
(三)工程项目决策失误,可能造成企业资产损失或资源浪费。
(四)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不当和执行不力,可能造成工程项目建造成本的增加。
(五)工程项目成本失控,可能造成企业经营管理效益和效率低下。
(六)工程项目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真实、完整,可能导致企业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工程项目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工程项目的决策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三)概预算编制的依据、内容、标准应当明确规范。
(四)委托其他单位承担工程项目时,相关的招标程序和合同协议的签订、管理程序应当明确。
(五)价款支付的方式、金额、时间进度应当明确。
(六)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科学严密,竣工清理范围、竣工决算依据、决算审计要求、竣工验收程序、资产移交手续等应当明确。
(七)工程项目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
(一)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二)概预算编制与审核。
(三)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四)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五)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六)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对于重大项目,企业应当考虑聘请具备规定资质和胜任能力的中介机构(如招标代理、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和专业人士(如工程造价专家、质量控制专家等),协助企业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实施和管理。企业应建立适当的程序对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工作进行必要的督导。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八条 企业应当制定工程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工程项目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工程项目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 项目决策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环节的控制制度,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决策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项目决策科学、合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法律等部门的相关专业人员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完整性、客观性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工程项目进行决策,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重大的工程项目,应当报经董事会或者类似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
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工程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决策及实施的责任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方式。
对需要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应当区别不同的发包方式(如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等),制定相应的控制程序。
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第四章 概预算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概预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概预算的编制、审核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概预算编制科学、合理。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组织工程、技术、财会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对编制的概预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编制依据、工程量的估计、定额、参数、模型等的采用是否合理,项目内容是否完整,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人员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章确认。
第五章 价款支付与工程实施控制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制度,对价款支付的条件、方式以及会计核算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价款支付及时、正确。
第十七条 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有关部门提交的价款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等进行审查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办理价款支付手续。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要按工程项目进度或者合同协议约定进行,不得随意提前支付。
企业会计人员在办理价款支付业务过程中发现拟支付的价款与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不符,或与工程实际完工进度不符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对于自行建造的工程项目,以及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委托其他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企业应当建立针对材料采购、收发、保管和记录相关的控制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于必要的项目变更应经过相关部门或中介机构(如工程监理、财务监理等)的审核。
重大的项目变更应比照项目决策和概预算控制的有关程序严格加以控制。
因工程变更等原因造成价款支付方式及金额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供完整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企业会计人员应当对工程变更所涉及的价款支付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资金筹集与运用、物资采购与使用、财产清理与变现等业务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反映工程项目成本费用发生情况、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及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针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相应的控制程序。
第六章 竣工决算控制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环节的控制制度,对竣工清理、竣工决算、决算审计、竣工验收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竣工决算真实、完整、及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清理制度,明确竣工清理的范围、内容和方法,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加强对工程剩余物资的管理,对需处置的剩余物资,应当明确处置权限和审批程序,并将处置收入及时入账。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企业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重点审查决算依据是否完备,相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竣工清理是否完成,决算编制是否正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及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因生产经营急需确需组织竣工验收的,应同时组织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企业应当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重点审查验收人员、验收范围、验收依据、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可聘请专业人士或中介机构帮助企业验收。
第二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应当及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加强对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后评估制度,对完工工程项目的经济性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预期经济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并作为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