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 宁 省 财 政 厅
辽人社职〔2025〕29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 评审标准》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 0 2 5 年 3 月 2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
辽宁省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和我省会计系列职称改革相关规定,加 强我省高层次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发挥人才评价“风向标”正向引 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 政部关于深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 〔2019〕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不得参加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条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包括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
会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坚持突出职业道德评价,注重会计人 员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 献为导向的评价体系。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
第五条 诚信执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没有 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 爱岗敬业,近5年单位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 职)以上。
第七条 按规定完成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第八条 申报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除必须达到上述 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相应条件。
第三章 高级会计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 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 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 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 工作满2年。
第十条 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丰富的会计工作经验,独立负责某领 域或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有效提高单位会计管理水平或经 济效益,取得会计师职称后,工作业绩较为突出,具备下列条件 中的2条以上:
1.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制定、修订本系统(单位)会计管理、 财务管理、内部控制、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资金管控和会计信 息化等系列制度办法,并有效实施;
2.主持或参与单位经营决策与内部管理,在增收节支、降低成 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运行等方面,为管理决策
提供有效的书面建议或分析报告,并被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效益;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单位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企业 上市、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重大决策分析工作,发挥重要作 用 ;
4.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开展单位财务会计改革创新工作,在 推行现代财务管理方式方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5.主持或作为主要参与者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 重大建设项目的经济论证、绩效评价、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
6.签署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大中型 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报告,市级以上 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报告2个以上,或者作 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上述业务5个以上;
7.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税务管理、资产评估、财务 与管理咨询、内控咨询、预算绩效管理等项目2个以上,或者作 为主要参与者完成上述业务5个以上。
第十一条 学术成果条件。
学术成果不作为申报的限制性条件。对于注重财务会计理论 研究,能结合本职岗位工作,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发表具 有较高应用价值的会计相关论文(每篇3000字以上);或主编(参 与)公开出版具有较高应用价值的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专著、译 著等;或主持(主要参与者)完成市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具 有较高应用价值的科研课题;或主持(主要参与者)编写会计类案
例入选省级财政部门案例库的申报人员,在评审时将根据学术成 果的质量进行量化赋分。
援藏、援疆、驻村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劳动(人事) 关系在当地的申报人员,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 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会计案例等代替本条 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免试条件。
经考试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且申报高级会计师时会员关系 属于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可免于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 试,考试分数按我省当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平均分偏 上折算。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学员,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 资格考试,成绩达标且在有效期内,可按程序由评委会直接认定 高级会计师资格。
第四章 正高级会计师
第十四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 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具备下列条 件之一:
1.担任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 财务官或其他相当级别的职务2年以上,或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5
年以上,或上述职务累计5年以上;
2.担任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3年以上,或担任高级项目 经理或相当级别的职务5年以上;
3.工作业绩特别突出,聘任高级会计师累计满5年以上。
第十五条 工作业绩成果条件。
政策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主持完成会计相关领域重大项 目,解决重大会计相关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有效提高单 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工作业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 以 上 :
1.主持本系统(单位)会计管理、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管理 会计、会计信息化等体系建立和优化工作,形成了系统报告和文 件,实施后成效显著,具有推广和借鉴价值;
2.主持解决单位核心业务或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 性问题,在预算绩效管理、生产经营预测决策、资金筹集与运用、 税务管理等工作中贡献突出,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单位改组改制、并购重组、企业上市、资本运作、 重大投融资等决策分析工作,发挥重要作用,且取得显著成效;
4.主持完成本系统(单位)会计相关改革试点,或解决会计相 关重大问题,在会计理论或实务工作中有重大创新性突破或做出 重大贡献;
5.参与制定省级以上会计法规制度等,或为制定省级以上会计 法规制度积极建言献策,所提意见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采纳;或
主持完成市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经济论证、 绩效评价、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做出重大贡献;
6.签署完成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大型 企业改组改制、并购重组、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报告,省级以上 有关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等经济鉴证业务报告5个以上;
7.主持完成上市公司、大型企业尽职调查、价值评估、税务管 理、内控咨询、预算绩效管理以及兼并重组方案设计的会计及相 关专业服务项目5个以上。
第十六条 学术成果条件。
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科 研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相关理论研究成果,或其他创造性会计 相关研究成果,推动会计行业发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论文 2篇以上;
2.独著或作为合著第一作者公开出版原创性会计相关学术专 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或翻译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主持编写会计类案例入选财政部案例库1篇以上;
4.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
结 项 ;
5.符合下列条件2条以上的:
(1)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相关论 文1篇;
(2)主持编写会计类案例入选省级财政部门案例库1篇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会计相关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 通过结项;
(4)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 刊上,于两个以上年度发表会计相关论文3篇以上(每篇3000字 以上)。获得省级会计专业学会(协会)评选的优秀论文1篇可 替代非中文核心期刊论文1篇。
援藏、援疆、驻村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且劳动(人事) 关系在当地的申报人员,可提交被单位采纳的由本人主持并实施 的与会计岗位相关的分析报告、专题方案、会计案例等3篇(每 篇3000字以上),或援藏、援疆及驻村工作2年以上的申报人员, 获得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个人表奖的,可以替代非中文核心期刊 的3篇论文。
第十七条 破格条件。
全国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毕业的,可按程序由 评委会直接认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不具备规定资历(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满3年,但不满5年), 在担任现职级工作期间业绩贡献特别突出,达到上述业绩学术成 果要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参加评审。
1.获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
2.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含五一奖章、先进个人或先进集 体的负责人,科学技术奖等须为等级内额定人员);
3.因会计相关工作获省委、省政府制度性创新奖一等奖前3 名、二等奖前2名、三等奖第1名,或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机关 颁发的科技成果、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
4.入选全国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或省级高端会计 人才培养工程毕业或被财政部聘为会计相关领域咨询委员或咨询 专 家 。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下列用语的含义。
1.从事会计工作时间,是指申报人员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会 计工作时间的总和。全日制在校生勤工助学、实习、见习、兼职 不视为正式从事会计工作,相应时间不应计入会计工作年限。
2.会计及相关工作,是指会计、财务、统计、审计、财政、税 务、金融、投资、资产评估等。
3.大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 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
规定划分。
4.公开出版,是指有国内标准书号 (ISBN 号),或国内统一刊 号(CN 号)或国际统 一 刊号 (ISSN 号)的学术出版物。
5.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 “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 来源期刊(含扩展版)”、中国 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6.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是根据《关于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
的规定》(国人部发〔2006〕61号文件)确定,包括沈阳市:康 平县;朝阳市:北票市、凌源市、朝阳县、建平县、喀喇沁左翼 蒙古族自治县;阜新市:彰武县、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铁岭市: 西丰县、昌图县;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丹东市:宽甸满族 自治县;锦州市:义县;葫芦岛市:建昌县。
7.省级专业学会(协会),指辽宁省省级会计专业学会,主要 包括:辽宁省会计与珠算心算学会、辽宁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辽 宁省财政学会、辽宁省卫生经济学会、辽宁省科研会计学会和辽 宁省教育会计学会。
8.省级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是指由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注册 会计师协会举办的高端会计人才选拔培养工程。
9.以上,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九条 本标准年限计算时间均截至评审当年的12月31 日。
第二十条 申报人员提交的在期刊发表的论文,应通过国家 新闻出版总署网进行论文期刊信息查询并打印查询页,通过“万方 数据资源系统”、“清华同方中国知网"、“重庆维普中文科技期刊数 据库”等主流数据库进行本人论文信息的检索。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公开发表论文以正式出版的期刊为 准,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和电子期刊。获奖以 正式颁发的证书为准,用稿通知、获奖通知均不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获得的奖项、资格、工作业绩成果、
学术成果等应为取得现有等级专业技术资格后获得的。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由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 省财政厅按各自职责权限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现行职改有关规 定办理,如遇国家或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深 化会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22〕16号) 的附件内容与本标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年3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