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十六条 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凡参加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资格考试,取得符合规定条件的成绩证明,在有效期内申请参加评审。
第十七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第十八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具有较高政策水平、较丰富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经验,能解决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能独立负责某领域或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业务主管以上职务,或者担任小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
(2)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或者担任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或者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项审计、检查项目的主持人(负责人)、主审(主管)人员。
(3)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会计专业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
2.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推动改革创新,取得较好成效。
(2)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行业)财会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3)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4)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项目决策分析、可持续发展建设、税务筹划、企业清算等工作,产生较高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5)主持(参与)全国、全省或地市(行业、系统)执行的会计财务法规制度、办法、标准、指南等制定工作,或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6)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现职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创造性成果2项。
(2)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
(3)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3项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十九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原则上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