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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条件

 第六章 正高级会计师条件
第二十一条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评审方式,并须进行面试答辩。
第二十二条 学历(学位)及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高级会计师相关职责工作满5年。
第二十三条 工作能力(经历)条件
1.会计政策理论水平高,具备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关键性业务问题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突出的创新能力,工作经验丰富,主持一个地区、行业、系统、单位的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和经营决策管理,或从事审计与咨询服务、股票发行与上市、信贷决策与管理、并购重组、资产管理、会计监督等工作。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正职)、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或担任大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15年以上;或担任中型企事业单位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
(2)为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计及相关专业服务,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累计5年以上;或提供上述专业服务累计15年以上且担任服务机构负责人(合伙人);或担任上述服务项目主持人(负责人)累计20年以上。
(3)任高级会计师以来主持(指导)地市级以上地区(包括行业)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累计5年以上。
(4)在一般单位从事会计财务实务工作20年以上,且担任会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职务累计10年以上。
(5)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条件
1.系统掌握和熟练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工作业绩突出,主持完成会计及相关领域重大项目,解决会计相关重大疑难问题或关键性业务问题,显著提高单位管理效率或经济效益;会计专业理论研究能力强,取得重大会计理论研究成果,具有重要借鉴推广价值。
2.任高级会计师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单位内部管理体制机制或方法技术、盈利模式改革,取得重大创新,并取得显著实施效果。
(2)主持承担单位财务管理与制度体系、预算体系、资金管控体系等建立健全工作,形成系统报告或文件,显著提升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及管理效能。
(3)主持单位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取得显著效果。
(4)主持内部审计、会计监督、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提出重大建设性建议,成效显著。
(5)主持单位经营决策与管理活动、会计及相关创新实践活动,提出解决单位财务管理、核心业务及经营管理中重大疑难问题和关键性问题的方案,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主持承担企业股票发行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重大投融资等项目决策分析等工作,项目实施成效特别显著;或者主持承担重大审计、财务与管理咨询服务、绩效评价、证券分析、信贷分析、资产管理等项目,取得业内公认显著业绩。
(7)在省级以上重点工程、技术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中,承担经济论证、财务管理、会计监督检查等工作,成效显著。
(8)主持或负责起草地市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或者受聘参与制订省级以上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的法规、办法、标准、规程及政策性文件等并发挥重要作用;或者主持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成效显著。
(9)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3.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重大理论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其中在核心期刊发表1篇;或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
(2)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10万字。
(3)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员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4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
(5)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认为具有较高价值。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4篇。
②第一(独立)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③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第二十五条 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5项任高级会计师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2项,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代表性成果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1.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2.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3.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4.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