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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2024年度深圳市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结构化评分表
参评人: 单位:
"客观基础分
条款" 项目 分值 说明 自评分
得分 得分理由概述
"一、职业操守
(存在问题即扣分)" 存在被查处的会计失信违法行为的(受到刑事处罚的,终生扣100分,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扣100分,其他处罚的,三年内扣50分) 扣50或100分 倒扣分,没有扣分项目的评0分。
在工作中存在其他负面情况的(三年内的,扣10分) 扣10分
职称申报材料造假(通报单位,三年内扣50分) 扣50分
"二、考试成绩
(最高30分)" 考试成绩 高级笔试实际分数乘以0.3计分 0-30分 最高30分
免试 18分
"三、学历
资历(最高20分)" 学历(学位)及专业学习 博士学位 13分 按最高学历计分
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 10分
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 7分
大学专科学历 3分
财会类专业毕业 2分 曾经取得过财会类专业学历即计2分,最高2分
"资历
(最高5分)"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10年。" 0.5分/年 满足左列年限条件计0分,每多1年计0.5分。按整年计算。
"四、任职情况
(最高20分)" 企业 大型企业、主板上市公司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20分 /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6分
业务骨干 12分
中型企业,或不符合大型企业标准的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公司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16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2分
业务骨干 8分
小微型企业 企业财务负责人以上 12分
企业财务负责人副职 8分
业务骨干 6分
会计师事务所 全市排名前30 合伙人、副总经理、副所长等以上 20分
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且担任经理以上骨干 16分
其他业务骨干 12分
全市排名31-100 合伙人、副总经理、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等以上 16分
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且担任经理以上骨干 12分
其他业务骨干 8分
其他 合伙人、副总经理、副主任会计师、副所长等以上 12分
累计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5年以上且担任经理以上骨干 8分
其他业务骨干 6分
学校 决算收入超过20亿元或厅局级学校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20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6分
业务骨干 12分
决算收入超过5亿元小于20亿元或处级学校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16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2分
业务骨干 8分
决算收入少于5亿元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12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8分
业务骨干 6分
医院 三级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20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6分
业务骨干 12分
二级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16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2分
业务骨干 8分
其他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12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8分
业务骨干 6分
其它单位与组织 类型一 厅局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省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正职以上 20分
厅局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省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副职 16分
厅局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省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业务骨干 12分
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市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正职以上 16分
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市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副职 12分
处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市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业务骨干 8分
科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县区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县区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负责人正职以上 12分
科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县区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县区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副职 8分
科级其他事业单位部门或县区级主管部门下属负责全县区相关业务管理的相关单位业务骨干 6分
类型二 员工人数300人以上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20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6分
业务骨干 12分
员工人数101-299人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16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12分
业务骨干 8分
员工人数100人以下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正职以上 12分
会计及相关实务工作部门负责人副职 8分
业务骨干 6分
"五、研究成果
(最高10分)" 课题和报告类 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具体见附注说明,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5分/项 /
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最低1分) 3分/项
深圳市会计学会、深圳市财政学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按排名依次递减0.5分,最低1分) 3分/项
供本单位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或制度 1分/项,最多3分
入选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案例库案例 5分/项
入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案例库案例 2分/项
出版类 "专(译)著
(合著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5分/部 论文只计算2篇的分数,超过2篇不算分。
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2分/篇
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其他公开出版刊物发表的论文 1分/篇
"六、工作表现和社会影响
(最高20分)" "年度考核
(最高6分)" 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4分 /
考核为优秀 1分/次
"继续教育
(最高3分)" 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2分
近三年(2022-2024年)参加过其他连续5天以上线下会计专业脱产培训 1分
"资格证书
(最高6分)" 非免试申请人员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 3分
通过香港注册会计师或澳门会计师考试 3分
境外相关职业资格(具体见附注说明) 1分/项
"荣誉
称号
(最高12分)" 在专业工作中获得荣誉称号 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家主管部门以上颁发(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12分/项
地市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颁发(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6分/项
区县级人民政府或地市级主管部门颁发(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3分/项
奖励(最高15分) 中央部委、省级人民政府以上颁发的奖项(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一等奖 15分/项
二等奖 13分/项
三等奖 10分/项
国家级专业学会、省级主管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项(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一等奖 10分/项
二等奖 8分/项
三等奖 5分/项
省级专业学会、地市级主管部门、区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项(按排名依次递减1分,最低1分) 一等奖 5分/项
二等奖 3分/项
三等奖 2分/项
社会影响(最高5分) 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专家库成员 2分/项
地市级以上会计及与会计相关的专业学会(协会)理事、监事 1分/个
地市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分/个
在政府部门对会计相关制度法规意见征求中反馈意见并采纳的 1分/次
在职业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担任兼职教师 "职业学校1分/个
高等教育机构2分/个"
高端人才(最高10分) 入选国家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10分
入选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或者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5分
作为财务人员入选国家级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工程 5分
艰苦地区(最高2分) 参加援疆、援藏 2分
连续一年以上的专项扶贫工作 2分
客观基础分得分(总分100分)
"注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注2:企业分类标准中涉及年度数据的以2023年度数据为准。
注3:大中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标准划分。如上述标准发生变化按新标准执行。
注4:会计师事务所排名以深圳市注协公布的2023年度收入排名为准。
注5:省级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财政部重大会计研究课题招标项目、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招标立项的重点研究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教育厅人文社科规划项目;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中国会计学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面向社会招标立项的研究项目等视同省级研究课题。
注6:其他单位与组织,申报人单位不属于类型一的,则选择类型二。
注7:核心期刊,指论文发表或申报职称时被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期刊AMI综合评价报告》收录的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视同核心期刊。申报人为第一(独立)作者,且在财政部会计司或中国会计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三等奖以上,或在财政部其他司(局)、中央部委有关司(局)、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组织的论文评选中获得二等奖以上的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
注8:研究成果、荣誉和奖励,必须与会计工作相关。其中,加分项的“荣誉”和“奖励”指面向行业、社会等非仅限本单位评比的荣誉和奖励。
注9:境外职业资格包括:
1.CFA (美国投资管理与研究协会(CFA Institute,CFA));
2.ACCA(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Chartered Certified Accountants,ACCA));
3.CGMA(英国皇家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
4.CMA(管理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Management Accountants,IMA));
5.FCA和ACA(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England and Wales,ICAEW));
6.USCP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merica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AICPA));
7.AIA(国际会计师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Accountants,AIA));
8.CPA Australia(澳洲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
9.IPA(公共会计师协会(澳大利亚)(Institute of Public Accountants,IPA))
10.CA Singapore和CPA Singapore(新加坡注册会计师协会(Institute of Singapore Chartered Accountants,ISCA))。"
"注10: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6年的高端会计人才培养工程;财政部高层次财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是指由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省级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指由中央有关部委、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市财政局、深圳市财政局以及粤港澳会计专业团体联合举办的培养周期3年且集中培训时间60天以上的高端(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工程。
注11:表中涉及有关词语或概念的解释,与《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一致。
注12:评分表由本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