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宏观与微观视角探析
【摘要】 本文以2008年开始执行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实施条例和2006年我国颁布执行的新会计准则为对象,从宏观微观两个视角分析了二者之间的差异,以期对会计及税收人员的实际工作、学习起到借鉴和辅助的作用。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
一、背景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相关的两个重要分支,现代所得税是借助于会计才得以推行和成熟的,而现代会计又是借助于所得税才凸现其重要和规范的。二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借鉴,但又彼此存在诸多不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为建立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以满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和企业管理层等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进一步规范会计行为和会计工作秩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让内资企业也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 建立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会计和税收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许多方面积极参与国际趋同与一体化。
我国于2006年2月财政部正式颁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准则,是一部全面、规范、完整的新会计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从2007年1月1日起适用于上市公司。很快地,又在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 继而又在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12月11日,国务院公布了这一实施条例。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都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自此我国将逐步告别企业所得税双轨时代。
虽然会计和所得税关系密切,但由于各自的目标、服务对象等诸多不同,二者之间必然会存在一定的差异,很难在所有涉税事项上长期并行不悖和谐一致。而探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的这些差异,对于财务人员具有着重要意义:一是财务人员以国家现行的所得税法为准绳,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全面、真实、连续、系统地记录和核算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税务资金运动,为国家组织税收收入提供可靠的依据;二是财务人员能够通过对税务活动事先所进行的筹谋和策划,是企业尽可能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优化税务负担,防范和化解纳税风险,充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三是财务人员依据现行所得税法,通过会计的一系列核算方法,对企业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和交纳情况进行监督。
纳税人既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又要严格按照税法的要求计算纳税,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掌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申报纳税。为了实现二者的统一,有必要对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二、宏观上的差异分析
(一)服务目标的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准则分属于不同体系,它们服务的目的也就不同。税法是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而会计准则是保证其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这也决定了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差异的必然性。
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是及时征税和公平纳税,以服务于国家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根据国家行使其政治权利的需要,所得税法以其合法性和强制性为其主要特征,确定应税所得,以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财政收入。而会计准则以服务于企业主体的利益相关者为主要出发点,目标是核算企业收益,尽可能精确地计算企业经营成果,以利于会计对外报告的要求,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决策依据,向会计利益相关者提供有利于决策的财务信息。具体体现在新会计准则和税法中为: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从会计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费用,在计算企业净利润时,要扣除所得税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是为了课税,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所得税是一种义务,不是一种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二)服务对象的差异分析
服务对象是指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分别是为谁所运用和掌握的,企业所得税法服务对象即纳税主体,会计准则的服务对象则为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同时《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又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从扣缴义务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而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
对比二者的规定,可见,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例如,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是一个会计主体;又如,未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纳税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三)适用范围的差异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
(四)遵循原则的差异分析
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服务的目的不同,必然导致了二者为实现各自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差异。为实现会计目的和税收目的而需要遵循的原则很多,这里主要是针对主要差异进行对比分析。
1.权责发生制原则运用的差异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