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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学校
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各省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提高省属学校(包括省
教育厅以及其他省级部门所属高校、中专校)预算管理水平,根
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
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等规定,现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入征缴范围和项目
本通知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债务收入及社会保险
— 1 —
费、住房公积金(指计入缴存人个人账户部分)外,由学校依法
利用行政权力、政府信用、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实现
的各项收入,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目录所规定的收费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
考试考务费等。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学校按规定利用
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有偿使用收入,主要包括通过有形资产
和无形资产的出让、转让、置换、报废,以及出租出借(含周转
房等对内部教职工出租出借)、共享共用等方式取得的收入,经扣
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对学校将房产、土地、空间等国有资产使用权让渡企业用于
投资建设运营或以承包、委托经营、共建、合作等方式获取的收
益,以管理费或分成收入等名义从附属单位收取的出租出借收入,
以及将无形资产对外使用或投资获取的收益等,纳入国有资源(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
(三)国有资本收益。指学校出资所办一级企业依法取得的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主要包括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缴的利润,
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
取得的收入,以及企业清算收入等,具体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
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非税收入。除上述项目外应上缴的其他非税收入,
包括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收入等。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收入
— 2 —
指编入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归集计划,用于偿还专项债券项目
对应本金、利息及费用的收入。收入范围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还本付息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的科研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含开
具税票的培训收入)、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国产设备增值税
退税收入等,不纳入非税收入征缴范围,但应按照《事业单位财
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规定,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核
算、管理,未纳入预算的不得安排支出。
二、及时足额征缴非税收入
(一)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非税收入应征尽征、应缴尽
缴,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通过预算安排相关支出。不得违规
多征、提前征收或减征、免征、缓征,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非税
收入名称、规避上缴,严禁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
欠或者坐支。
(二)明确征缴时限。非税收入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时限征缴。
暂未明确征缴时限的,学校应切实提高征收效率,并于收到相关
款项的当月上缴财政,因到账时间较迟等特殊原因无法于当月上
缴的,最迟于次月5日前上缴(遇周末、法定节假日顺延)。对于
确需分次或分期汇缴的非税收入(学费、住宿费以及土地、房屋
征迁补偿收入等),每次(期)汇缴期限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规范上缴管理。学校应对非税收入准确分类,严格区
分收入项目,不得混用;除国家明确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项目外,
其他非税收入按规定缴入国库。对同一非税收入(含合作办学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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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学费分成),不得重复上缴。
三、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规范预计短收、超收管理。如非税收入预计出现短收,
学校应按规定程序向省财政厅申请调整当年部门预算,确保预算
与实际收入相匹配。非税收入超收部分不得与安排学校预算支出
直接挂钩。在编制次年部门预算及财政中期规划时,省财政厅将
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合理保障学校相关债务化解、校区建设、权
证办理等支出需要。
(二)加强用款计划管理。对非税收入及时上缴并经省财政
厅确认到账的,学校可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及时申请用款计划和
办理国库集中支付;省财政厅收到相关用款计划申请后,按规定
办理用款计划审核、下达,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对学校
使用生均拨款安排的支出,如有超过序时进度的用款计划确需使
用的,可在用款计划中上传相关依据并提交审核。
(三)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对学校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征缴
非税收入的,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四、完善非税收入信息化征管
(一)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学校开展非税收入征缴业
务,应做好与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的对接,在优化自有收费
系统功能的同时,持续完善缴款信息共享、缴款渠道统一的非税
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模式。
(二)加强财政电子票据管理。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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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执收单位开票权限和缴款期限强关联,对已开票满90日未上缴
财政且无正当理由的,实行同类型项目开票权限限制,切实强化
“以票控收”功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设区市、县(市、区)所属学
校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