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消息,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该规定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可持续运行以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新情况,对相关会计处理作出了统一规范。
顺应改革需求,服务多层次医保体系建设
制定《补充规定》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求的重要举措。当前正值长护险试点衔接和制度新建的关键时期,《补充规定》统一规范了长护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以提供可比、有效的基金运行信息。同时,为贴合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保费预缴制的管理实际,新规调整了其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方式,以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及早发现运行风险。此外,《补充规定》也跟进医保结算方式、药品集采等改革形成的新业务模式,通过细化会计科目设置,服务于加强基金监管。
主要内容聚焦五大方面
《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五部分内容:一是明确长护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现行会计制度;二是针对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城乡居民医保保费收入、大病保险资金及长护险基金等,增设或调整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三是明确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等;四是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五是规定文件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核心调整与关注要点
新规有几项关键调整需重点关注。其一,调整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的确认时点,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先计入“暂收款”,待受益年度首月再确认收入,以实现收支匹配。其二,细化了大病保险支出在不同经办模式下的明细科目设置,以规范核算。其三,统一了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要求通过“暂付款”科目核算,待结算后再确认支出,以清晰反映资金垫付情况。
确保新规落地实施
为确保《补充规定》有效实施,医保经办机构需及时更新会计核算系统并按要求调整账务。地方财政部门需加强宣传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掌握规定内容。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