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可以在同一张表上填写多个成果名称吗?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每项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代表性业绩成果(如:1项制度、1项标准、1个工作项目)应填写一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
14.《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可以在同一张表上填写多个成果名称吗?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1)-(4)条件之一,或第二十四条第3点(1)-(5)条件之一,可作为1项代表性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并请填写一张《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即可。如:符合《广东省会计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十九条第3点第(1)小点规定,请在《代表性成果情况说明表(理论研究类)》“成果名称”栏目填写2篇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报告名称,并在该表中依次填写2篇报告对应的“主要内容”“主要成效及申报人发挥的作用”等。
15.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一定要上传责任分工表、审批流程签字文件或会议纪要吗?
答:根据《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2025年度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会监〔2026〕18号),制度标准类/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除上传正式发布或实施的文件外,还应补充上传能够体现申报人参与和所起到的作用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分工表、审批流程签字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材料)。正式发布或实施的文件已经载明申报人参与情况的,无需再补充上传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