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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第四期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项目第二次培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位学员: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宁夏第四期高层次财会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宁财会〔2026〕98号),现将第二次集中培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时间

2026年11月23日-12月5日(11月23日报到,12月5日返程)

二、培训地点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厦门市思明区环岛南路4001号)

三、培训经费

培训期间的培训费、资料费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安排,学员的住宿费和往返交通费等由所在单位承担。伙食费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助。

四、其他事项

(一)请学员提前预定机票,并于11月15日前将航班信息以接龙方式至第四期高层次财会人才培训班学员微信群,届时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将安排集中接机,请各位学员尽量预定相同航班集中前往。

(二)学员原则上不得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包括重大疾病或女学员处于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内、因公出国、承担国家重大任务等情况)不能参训的,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并完成补课任务。培训期间遵守学院相关管理规定,不得请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