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购物车还没有商品,再去逛逛吧~

提示

已将 1 件商品添加到购物车

去购物车结算>>  继续购物

中国保险会计制度改革的历史演进与分析

 保险会计变革的实质是寻找一种会计系统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机制。而这些年中国人最大的环境变化莫过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保险会计正是沿着这个转型轨迹艰难而健康地前行着。

  保险会计制度走过了从统到分,又由分到统的过程, 历史将铭记中国保险会计制度变革的五个时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84—1993年):开拓了保险会计制度的新篇章

  1984年2月颁布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体制还是计划体制,而且保险公司发展还处于“拓荒”阶段,许多保险企业独有的特性尚未发挥出来,财会制度上缺乏相应细化的规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实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体制;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核算体制上按照不同性质的保险业务,按国内财产险、涉外财产险、出口信用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分别单独核算,分别确定会计核算体制;会计恒等式采用“资金平衡理论”,即“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记账方法允许从资金收付记账法、借贷记账法中任选一种;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及费用明细表、专用基金明细表、固定资产表、利润分配及税款解缴情况表等。

  《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时期(1993—1998年):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模式性转换

  1993年,财政部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体要求,对我国所有的会计制度进行了全面、彻底的改革,并结合保险行业经营特点及管理要求,于1993年2月24日在《企业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颁布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于1993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举措,它突破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簿记制度,首次确立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会计要素体系,规范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基本原则,提高了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核算体制上将非人身险业务与人身险业务分别进行会计核算,即分别建账、分别核算损益,提高了险种效益;建立了资本金制度,实行资本保全原则,改革了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专款专用制度,促进企业提高资金运用效益;采用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恒等式,明确了产权关系;采用了国际通用的借贷记账法和国际通行的会计报表体系。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时期(1998—2001年):适应了保险市场和保险管理体制的新变化

  1995年10月,我国颁布实施了《保险法》,国家加大了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并于1998年成立了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此后,保险监管部门出台了《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等配套的政策法规,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由多业经营转向分业经营;另外,保险公司保险资金运用发生了重大转变,改变了过去放开经营的做法。这些新变化和新情况客观上要求会计制度与之相适应,做出新的规范。因此,1998年12月8日,财政部对原制度进行了修改,颁布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考虑到当时保险企业都已是公司制企业,将《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改名为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制度根据保险分业经营的原则,对保险业务的分类进行了调整,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和再保险公司的业务三大类,并实行按险种分类核算;增加了确认保费收入的原则以及存出资本保证金、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会计处理,调整了贷款、股权投资业务的会计处理;规范了会计报表体系,将原“损益表”名称改为“利润表”,将原按保险业务设置的损益表改为按保险公司设置利润表,并对各张报表的指标项目做了相应调整;用现金流量表取代财务状况变动表,确立了现金流量表在保险财务报表中至尊的地位。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时期(2001—2006年):充分考虑了上市公司投资者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

  2001年11月27日,财政部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于2002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该制度以《企业会计制度》为基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充分考虑了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特别是上市企业的基本要求,集银行、证券、保险等会计制度于一体,分别对六个会计要素以及有关金融业务和财务会计报告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次改革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又一重大举措,它实现了会计要素的重新界定以及相关的确认和计量;在某些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相协调;各项准备金的提取采取了国际通用的办法。而且,该制度无论是会计要素的确认,还是会计方法的处理以及会计信息的披露,可以说将谨慎性原则体现得淋漓尽致。另外,该制度在原来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分配表的基础上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了详细、严密的规范,提高了财务会计报告的信息含量和可理解性。

  《企业会计准则》时期(2006年至今):实现了国际惯例的趋同性与中国特色的创新性相结合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包括1项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在内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定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实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建立,标志着我国会计改革有了新的跨越和突破,特别是新准则第一次确认了有关保险行业的会计准则, 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规范了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相关信息的列报, 这意味中国保险会计制度从此走向了准则导向的道路。新准则强化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为了与目标相协调,直接提出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 重新严格界定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定义,明确规定了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条件;第一次引入公允价值计量要求,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使会计记录由静态转为动态,提升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而且,新准则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使财务报表使用者更加容易地评价公司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另外,新准则规范了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重要的会计事项;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比以往更加严格具体的披露要求,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透明的信息。总之,这些规定在根本实质上实现了与国际规则趋同。

  当前保险会计信息的透明化、明朗化、公开化已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保险公司业务的创新、保险公司对新兴技术的采用、保险公司会计理论与实践水平的提升都使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在思想和方法上还面临着革新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