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治理:从制度到内控
会计信息既是证券市场管理制度的基石,也是现代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内容,是直接反馈企业是否规范运作和高效运营的关键。但是,近年来,与会计信息失真有关的事件屡见不鲜。
那么,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到底有哪些?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来进行有效治理?笔者拟对这些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形式从个体行为理性观点看,上市公司的个体行为始终都是以实现自身的最大利益为唯一目标的,对利益的追逐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动力。研究发现: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与公司的成长状态紧密相关,越是关联到公司里程碑式的成长变化(可归纳为公司上市前、上市后配股、上市后亏损),会计信息越容易出现失真现象,见表1。
首先,公司为获得股票发行权与上市权,达到直接融资的目的,需要在资本市场上募集大量股权资金时,会“包装”利润上市;其次,上市公司为了获得配股资格,会在配股前操纵净利润;再次,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ST处理或者摘牌,继续保留上市公司的资格及与之相适应的各种利益,达到保住其“壳”
资源的目的,会采取操纵财务报告以及盈余管理手段转移亏损。
上述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目的虽然不同,但其在失真内容的表现形式上是一样的。主要有以下三种:
(1)会计信息不真实。即蓄意歪曲和掩盖公司的真实信息,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年度报表和重大事件披露等工作中披露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财务信息,编造虚假利润表、提供虚假盈利预测、资产评估失实、虚拟资产重组等,主要表现在文字叙述和数字不实两个方面。(2)会计信息不充分。即遗漏和短缺法定项目信息,在披露的过程中有选择性地公开所有可能引起股票价格变动的会计信息资料,有利于公司利益的信息过量地披露,甚至炒作;不利于公司切身利益的信息轻描淡写,甚至密不宣示,披露的充分性与经济事实本身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基于格式要求提到的多,真正符合充分、完整要求的少。(3)会计信息不及时。即有意拖延信息披露的时间,在发生可能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不及时主动披露,如股利政策、配股方案、投资进度、重大重组、经营管理人员变动、经营计划执行情况等。主要表现在财务报告不能在规定的时点对外公布,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报告等。
二、外部因素的诱变效应及治理上市公司评价制度“过硬”、信息披露制度缺失、违法行为惩罚不力等外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诱发企业的不良行为,造成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效应。
(一)上市公司评价制度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相关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断地修订和完善,但是依然存在不足。股票发行制度、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制度等硬性规定在不同程度上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诱因。例如,在首次发行股票时,我国目前股票发行实行额度制,对股票发行数量实施控制;而每股发行价又受到官方规定的发行市盈率的15倍左右限制。在此约束条件下,首次发行股票的公司只有尽量提高每股盈利预测和每股收益,才能相应地提高每股发行价,募集到更多的资本。
这些用于评价上市公司的硬性规定过于重视“结果理性”,只强调企业最后达成的结果如何,而忽略企业达成的过程和方式方法。这种“结果决定一切”的态度诱发了企业的短期行为,会计造假、违规交易等一系列失态运作使得会计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
治理之道在于要遵循市场规律,建立市场化的上市、配股和退市机制,真正让市场而非政府监管机构来调节社会资本的配置。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我国已颁布的《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及相应的会计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会计准则体系和审计准则体系共同构成了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框架。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证券市场行为方面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也仍存在着不少缺陷,成为会计信息失真的又一诱变因素。
1.会计计量方法:方法本身存在很多估计成分和主观判断因素,不同的企业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做法,使得企业之间的相关指标缺乏可比性。同时,方法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未考虑某些因素尤其是隐性因素的变动和影响。此外,方法的可选择性使得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随意性较大,倾向于选择对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的方法。
2.审计机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必须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签字认可才能最终确认,其目的是通过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增强会计信息的可信度。
但事实上,股东、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三者之间相互监督牵制的关系也发生了微妙的变化,甚至成为利益共同体。会计师事务所很容易受利益诱惑而依从于被审计部门,从而丧失了其公平执业的最基本条件。
3.披露规定:披露内容、披露频率、披露时间的规定上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披露时间的滞后性为内幕交易提供了机会。
治理之道在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制定科学、配套的会计准则体系,强化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强制性定期披露频率。
(三)违法行为惩罚力度我国现有《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等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因不少法律条文在责任划分方面不够明确,在执法力度上大打折扣,主要的责任人、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大股东、庄家、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未被严肃追究。而且,目前对违规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负责人主要以行政处分和罚款为主,刑事处罚“法难责众”,被判刑者寥寥无几、行政处罚不规范且处罚力度偏轻。此外,缺乏证券民事赔偿法律规范,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受害人——中小股东遭遇惨重损失却得不到赔偿。以上惩罚不力的结果使造假的成本和风险要远远小于收益,势必会成为会计信息失真中的违法行为诱导因素。
治理之道是监管机构应随时洞察资本市场上的异常情况、及时作出相应的反应,并且加大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内部因素的失衡效应及治理除外部因素的诱变效应以外,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更多是缘于内部的失衡和失效。通过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构建内部控制机制,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一)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本原因,普遍存在着“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和中小股东无权的现象。
1.优化股权结构。从股权结构入手是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根本,目的在于改“一股独大”为“多股同大”,降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增加控股股东数目,使公司股权呈分散状态,通过规范的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与财务形成有效的制约作用。
2.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中必须引入相当比例的独立董事,负责对董事提名、高级管理层的聘用与报酬、审计以及重大关联交易等事项表示意见。独立董事不拥有公司股份,不在公司任职,较少受大股东和内部人的影响,既满足形式上的独立又满足实质上的独立,可以较好地代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行使权力。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上,应适当限制大股东及执行董事所代表的股东的独立董事提名权,逐渐过渡到中小股东选聘制。
3.健全经理人激励制度。要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基于合约的委托代理关系,明文规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借鉴西方的经理人股票期权等长期激励方式,改变目前的经理人报酬以固定工资和奖金为主的现状,将经理人的报酬与企业的业绩尤其是长期业绩联系起来,给经理人一定的剩余索取权,使管理者即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实现企业的价值最大化。
4.完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监事会的作用,负责对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进行进行专门的监督,并拥有聘用注册会计师的决定权等。
(二)内部控制机制我国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问题不够重视,部分企业根本未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内部控制制度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偏重以补救为主的事后控制而忽略事前控制和事中控制;或者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执行或难于落实,这使得内部控制作用难以发挥,企业无法实现早预防、早发现和早纠正,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综上所述,必须加强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规范。需要形成体系化的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内部控制行为主体的主动性,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实处。同时,还要改进内部控制的运作平台,开发和采用电子信息平台,实行财务集中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