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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丹麦财政监督的借鉴与思考

河北财会2001.11

德国丹麦财政监督的借鉴与思考

赴德国、丹麦财政监督考察国

一、要把财政监督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德国、丹麦的法制比较健全,因此,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非常明确,财政监督机构及其职责、工作任务都有议会通过的法律条款作依据,财政监督有法可依,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和独立性。比较起来,我国财政监督在法律建设上仍未跟上,即使目前我们制定了一些有关财政监督的规章制度,但由于长期以来缺乏法治观念,在社会管理中人治因素较多,经常表现出极大于法的状况。财政监督工作很难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流于形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因而当务之急是制定与财政监督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形式来明确财政监督的法律地位、规范财政监督行为,明确各种监督机构组织的职责、权限、监督程序和手段,依法监督,严格执法。

二、把财政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财政管理工作之中

德国和丹麦把财政监督工作寓于整个财政收支活动之中,监督无处不在。在税收、预算编制、财政资金拨付、决算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方面均有监督。而我国目前的财政监督主要是针对突出问题进行突击性的重点和专项检查,这虽然是必要的,但监督缺乏连惯性和完整性。今后财政监督应对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使用效果实行全过程监督。

三、财政监督工作要形成完善的监督组织机构体系

德国和丹麦的财政监督机构体系是比较完善的,如有议会、财政部门、政府主管部门、审计署、社会中介机构等各个方面的监督。它们既明确分工、各有侧重,又互相配合、形成合力,还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预算编制阶段由议会、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发挥监督作用;预算执行阶段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的监督机构、审计部门发挥监督作用;决算阶段则由议会、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发挥监督作用。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也很重要,一有问题就揭露,财政、审计部门会马上介入调查。而我国总的说来是监督组织机构未形成完整、有效的体系,各组织机构的功能不能正常发挥,它们的分工和配合也未到位。今后要完善监督体系,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在监督上的责任要明确,还要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财政、审计还要加强对主管部门、中介机构的监督。

四、我国当前财政监督必须抓好以下重点工作

1.从德国、丹麦的财政监督来看,财政工作中应重预算、轻决算,与此相适应则要强化预算编制过程中的监督。而我国预算编制起始时间晚、编制过程短、编制内容粗,财政部门及人大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预算的准确性差,决算的调整大,预算失去了科学性和法律约束力,因此,导致预算执行和决算过程的监督失去标准,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目前我国正在实行细化预算、部门预算改革,应顺势健全预算编制过程中的财政监督机制。

2.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现阶段国有企业正处于改革之中,要保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就要充分发挥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德国对原东德国有企业进行改造中切实加强监督的思路和方法值得我们借鉴。首先要制定法律,其次是有一套完善的工作程序和规范,再次是工作中要有多方面的监督,使国有资产的处置有法律及规章制度的约束。

3.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正在建立、完善之中,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分配中问题不少,管理分散、收缴不及时、资金难以保值增值,甚至被挪用滥用。财政部门和社保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要在审批、抽查、评估等过程中加强监督,确保社会保障资金运行安全、保值增值、分配合理、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