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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管理当局舞弊的审计责任

上海会计2001.11

对管理当局舞弊的审计责任

宛燕茹

一、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标准说明书第82号(以下简称SAS 82号)于 1997年2月发表,它为审计人员执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就实际舞弊行为问题提供了操作指南,进一步强调在每次审计时,审计人员应当特别评估由于舞弊行为而导致财务报表虚假的风险。

SAS 82号列示了两种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失真的舞弊行为:(1)财务报告的舞弊。指导致财务报表产生不实反映的故意行为。例如: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隐瞒或删除交易或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2)资产的盗用。如现金、存货或债券的失窃。

独立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标是:表述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实际操作的结果和现金流量是否符合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应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能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但不应被认为是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及其经营效率、效果所做出的承诺。此外,财务报表审计的依据是公认审计标准,只要按照标准的审计程序执行审计业务,就意味着履行了职业谨慎和职业关注。但是,如果管理当局存在舞弊情况,往往会导致标准审计程序无法发现重大的错报,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通常不应承担有关的审计责任,或者只承担次要的审计责任。

相对于财务报表审计而言,舞弊审计显然是另一种服务;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的审计,并非专为发现错误或舞弊,如果委托人要求对可能存在的错误或舞弊进行专门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自身能力和审计风险,并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有关舞弊行为调查的额外准则对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实际目标是很有用的。审计人员在每次审计中要评估由于舞弊行为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评估可控制风险的情况。 SAS 82号要求审计人员考虑同舞弊性财务报告和资产盗用有关的风险因素,然后,设计他将要实施的审计程序。

二、

针对管理当局舞弊的审计程序可如下述。

1.确认风险因素。审计人员要从委托客户中获取信息并进行控制查询。这种查询包括向管理当局询问有关企业舞弊行为的风险和是否发生过舞弊行为。如果委托客户有一套预防、发现舞弊行为的程序,审计人员应当询问这套程序是否发现过舞弊行为。对于涉嫌重大错误或舞弊的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其所作陈述的可靠性,并向被审计单位高层管理人员报告。

2.评估可能持续发生的风险。审计人员应当通过整个审计过程来认识风险因素,不仅仅是在计划阶段。有些“其他情况”也要求审计人员在进行评估时予以考虑。例如文件的丢失和信息的异常延期等。由舞弊行为所引起的重大错报风险评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贯穿于审计全过程。在审计即将结束时,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程序的累计结果和观察到的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实施额外的审计程序。

3.评价审计测试结果。如果舞弊行为导致的错报对财务报表不很重要,审计人员应将这种情况调整到适当水平并说明审计实施程序已对此作过充分考虑。如果舞弊行为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审计人员不能确认错报的程度时,审计人员就应采取行动确认以上提及的情况,并努力去确定舞弊行为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确定其影响;如果有一定影响应当建议委托客户向法律委员会咨询。当怀疑最高管理当局涉嫌舞弊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采取适当的措施。必要时,应当征求律师意见或解除业务约定。如果错误或舞弊未能被内部控制防止、发现或纠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必要时,应当修改或追加相关实质性测试程序。

4.收集证据形成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证实错误或舞弊是否存在,并在工作底稿上记载由于舞弊行为引发的重大错报的风险评估。一般来说,审计人员需要在审计草案中记载确认的风险因素和审计人员对此的意见。在审计人员认为进行额外的审计是必需的审计过程中,当其他的审计风险被确认时,他就应该记载那些因素或情况以及审计人员的推断。

5.表达审计意见。审计人员拥有特定的表达要求的权利。管理者的舞弊行为和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舞弊行为应当直接报告审计委员会;不重要的舞弊行为应当向舞弊者的上级管理者报告。在一定情况下,审计人员有责任对企业外部机构发表意见。当审计人员确定舞弊风险因素是可控制时。应当考虑是否再向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提供应当上报的情况。

SAS 82号明确了审计人员发现舞弊行为的责任。审计人员责任到现在为止仍是由实际的主要观点和合理的担保构成了一个框架,以促使审计人员通过审计提高自己的洞察意识。审计人员无需为可能发生的任何一种舞弊行为的出现负责。审计人员的责任主要是发现由舞弊行为所引起的重大错报,而不是直接去发现每次审计中的舞弊行为。因此,审计人员必须合理地保证财务报表没有重大错报,无论由于错误还是舞弊引起的。

审计人员有计划和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得合理保证的责任。由于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和舞弊行为的特点,审计人员只能获取合理的而不是绝对的保证。无论是由错误还是由舞弊行为所引起的错报,如果这种错报对于已报告的财务报表来说不是很重要,审计人员就没有通过计划和执行审计程序以获取合理保证的责任。

由于未查出被审计单位的舞弊情况,审计人员经常受到来自客户的指责。为此,在 SAS 82号中指出,既然审计人员对财务报表的意见是基于合理保证的原则,因此,审计人员的报告并不是一项担保,所以,未查出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并不表示审计工作未按一般公认审计准则执行。

对于客户的舞弊行为,客户理应负直接责任和会计责任,审计人员只能负审计责任。审计人员只要严格遵守专业标准的要求,保持职业上应有的认真和谨慎,并通过实施适当、必要的审计程序,是可以将财务报表中存在的重大舞弊行为检查出来的。但是由于审计的固有限制,不能苛求审计人员发现和揭露出财务报表中的所有错报或遗漏情况。这就是说,不能要求审计人员对所有未查出的错报或遗漏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审计人员对未能查出的财务报表中错报或遗漏没有任何责任,关键要看其未能查出错报或遗漏的原因,是否源自审计人员本身的过错。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