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报表换算
一、外币报表换算的需要和目的
外币报表换算指企业的财务报表由用某种文字和某种货币单位反映的项目名称等和金额数量换算为另一种文字和货币单位来反映。例如,有下列两种情况。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一位负责人曾经期望我国的上市公司到美国去发行股票,并表示支持在股票交易所上市交易。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让美国的股票交易所和投资人了解我国去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上市公司提出的财务报表,必须将中文译成英文,将金额的数量由用人民币表述换算为用美元表述。
另一种情况是:根据我国《会计法》第九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外国货币为主的单位,也可以选定某种外国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反映”。我国的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一般来说,它们在国外的业务收支多以使用当地的该国货币为主,它们也可以选定当地的该国货币为记帐本位币,但是,它们向母公司呈报的财务报表,如果也是使用人民币以外的外国货币来反映,则必须换算为人民币来反映,以利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并供母公司管理当局和投资人了解国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外币报表换算。
企业财务报表上使用的货币单位和金额数量的变换,长期以来,习惯上称为“折算”。但是,改称为“换算”,也许更加确切一些。因为企业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数量,反映着一定的价值量,它们是客观存在的,并不由于改变了反映所使用的货币单位,它们所固有的客观价值就有所增溢或减损。这种变化只不过是把用一种货币单位来表述的报表,改换为用另一种货币单位来表述而已。
因此,外币财务报表换算所要达到的目的在于保持换算前的原财务报表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即原有财务比率)。换算是重新表述,而不是重新计量,不能把原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结果和关系,弄得面目全非。
由于当今世界各地外汇市场上的各种货币汇率是浮动的,时时刻刻都在变化,加上各国的会计准则也不尽相同,而且又时有补充修改;七十年代以来,在外币报表换算方法上,屡经变换,迄今仍未形成一致的国际惯例,在理论上各持己见,莫衷一是。
二、外币报表换算中的若干概念
下面先探讨外币报表换算中有关货币和汇率的概念。
(一)记帐本位币、报告货币、功能货币、外币。
记帐本位币是我国独创的术语,意指记帐和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货币,还包含着记帐和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货币必须一致。就我国来说,记帐和编制会计报表所用的货币是人民币。外币,与记帐本位币相对来说,是指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有些国家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将编制会计报表或财务报告所用的货币称为“报告货币”,外币则是指报告货币以外的货币。1981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功能货币”(functional currency)概念, 功能货币是指一个实体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所使用的货币。功能货币在其企业的业务经营活动中发挥着货币计量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功能货币就是企业(实体)所在国的流通中货币。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不是这样。假设,总公司(母公司)设在上海的我国某跨国公司有个子公司在中美洲某国,由于在当地市场上,美元和该国货币同时流通,此子公司的商品以美元标价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此子公司的功能货币为美元,而不是所在国货币。
(二)换算可选用的几种汇率。
外币报表换算可供选择的汇率有现行汇率、历史汇率和平均汇率(年度平均或季度平均)。以财务报表编制日为基准日,编制日当天的汇率为现行汇率;编制日以前时日的汇率为历史汇率,指外币经济业务发生日的汇率,如取得外币资产时或承担外币负债时的汇率;外币销售、劳务等收入和外币费用支出因笔数繁多,如都采用发生日的历史汇率则不胜其烦,这些收入和费用大致上在会计期间连续重复地均衡地发生,可采用平均汇率换算。
一项固定资产的外币金额在换算时,是采用取得此项固定资产日的汇率(历史汇率)还是采用编表日即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它们所得出的本位币金额是不相同的;一项长期借款在换算时,是采用承担此项长期借款债务发生日的汇率(历史汇率)还是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现行汇率,它们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各种不同的换算方法,产生不同的结果,而且各有各的理由。
三、换算方法
(一)流动与非流动法。
这一方法是指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所有项目均按编表日现行汇率换算,对非流动资产则按取得日、非流动负债及实收资本按发生日的历史汇率换算的一种方法。损益表中属于资产折旧或摊销的费用项目按相关资产取得日的历史汇率折算,其他收益、费用项目按平均汇率折算。
此法是由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所属会计程序委员会在30年代提出来的(见会计程序委员会第43号会计研究公报和会计原则委员会第6 号意见书)。由于外币报表换算的目的与资产负债表项目分类并不相关,因此这一方法遭到不少批评。现除少数国家仍采用此法外,实际上已处于被淘汰中。
(二)货币与非货币法。
此法先将全部资产和负债项目区分为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所谓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拥有的货币以及可以按照固定金额收取的债权和履行的债务项目。其余为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项目。外币资产负债表换算时,货币性资产项目和货币性负债项目均按编表日现行汇率换算;非货币性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则均按资产取得或负债形成时的历史汇率换算。对投入资本、收入及费用项目的换算与流动与非流动法相同。
货币与非货币法由美国密歇根大学赫普沃思教授(S·R·Hepworth)在1956年于其题为《对国外经营活动的报告》中首次提出。他针对流动与非流动法,认为外币换算应以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属性而不是按资产的时间长短分类。此方法与流动与非流动法的主要区别在于存货项目的换算。此法用历史汇率换算存货,而流动与非流动法则按现行汇率换算存货。有人提出批评意见说,用历史汇率换算用历史成本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自然合适,但用市价计量的存货或投资项目则采用现行汇率更合适。而且此法仍然是根据资产负债表的分类方法,所不同的只是前者根据流动时间长短的分类,而此法根据货币与非货币的分类而已。
(三)时态法或时间性法。
七十年代初期,以美元为中心的固定汇率制开始瓦解,汇率变动日益加剧。在此背景下,伦纳德·洛伦森(Leonard Lorenson)于1972年在《会计研究论文集》第12号发表《美国公司以美元反映的国外经营报告》一文中主张:外币换算只是一个计量变换过程,是对已定价值的重新表述;它只应改变被计量项目的计量单位,不应改变其计量属性(或计量基础
)。所有项目的计量都是时间方面与货币价值的结合,因此,用以计量外币项目保留记帐基础的最好方法是按照外币所属日期的汇率换算外币金额。具体地说,时态法的换算原则是:现金、应收项目、应付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用历史成本记载的外币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项目用历史汇率换算;用现行价值记载的外币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负债项目用现行汇率换算。以市价计价的存货,换算时应该用现行汇率;以成本计价的存货,换算时应该用历史汇率,从而完善了货币与非货币法,并在实务中加以取代。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5年10月公布的第8 号公告曾明确规定,美国企业采用时态法换算外币财务报表上的项目。
(四)现行汇率法。
此法指将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外币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都一律按编表日的现行汇率进行换算的一种方法。在当今会计实务中,这种方法为多数国家普遍采用,诸如英国、加拿大、爱尔兰、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荷兰、瑞士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均采用这种方法。
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简便,无异对所有外币资产项目和外币负债项目乘上一个“因子”,因此,换算后的资产负债表的各资产、负债项目基本上仍能保持原外币报表中的比例关系及各种财务比率。换算只改变外币报表的形式,不改变它的性质。
外币资产负债表中的投入资本(即股本或实收资本项目),由于具有一次性的性质,为了反映其真实投资,应按资本投入日的汇率(即历史汇率)换算。基于同样的道理,向投资人(股东)分配股利,应按宣告分配股利日的当日汇率换算,并且以投资净值(净资产)为基准,来衡量汇率的影响。损益表的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采用会计报告期的平均汇率换算。但是,当国外实体以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货币列报时,收益和费用项目应以现行汇率换算。
现行汇率法是1967年英镑贬值后,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于1968年在其第25号标准会计实务公告中提出,并得到苏格兰学院研究团体的“帕金森研究报告”的支持。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52号公告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第21号准则中(1983年发布、1993年修订)关于国外实体的外币财务报表的换算均主张采用此方法。
上述四种换算方法,由于流动和非流动法以及货币和非货币法二者关注的是外币资产负债项目的分类,与外币报表换算或计量不相关,从而逐渐被排除或被取代。当前各国会计实务中采用的是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现将外币资产负债表各项目换算时采用的汇率列示比较如下表(表中C为现行汇率,H为历史汇率,R为余值):
项目 时态法 现行汇率法
现金、银行存款 C C
应收票据 C C
应收帐款 C C
短期证券投资
按成本计价 H C
按市价计价 C C
存货
按成本计价 H C
按市价计价 C C
长期证券投资
按成本计价 H C
按市价计价 C C
固定资产 H C
无形资产 H C
短期借款 C C
应付票据 C C
应付帐款 C C
长期负债 C C
普通股股本(实收资本) H H
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 R R
四、对换算差额处理的不同主张和作法
由于外币财务报表各个项目换算时所选用的汇率不完全一样,因此,换算出来的报表有关项目不再相衔接,本来两方平衡的也不能相等。也就是说,在换算中出现了换算差额,即外币报表换算损益。这种外币报表换算损益不同于外币交易兑换损益,它们的区别至少有以下三点:首先,换算损益不存在实际的外币交易过程,而只是报表重新表述换算的结果;其次,它完全属于未实现的损益;再次,它不必入帐,只是在合并报表中反映。
外币报表换算损益的处理,大致可以概括为两种方法:一种是计入当期损益处理;另一种是作累计递延处理。也有将二者结合进行处理的。
1.计入当期损益。赫普沃思认为,外币报表换算的全部损益应作为有国外帐目换算的企业的经营成果的一部分,不需要递延,也不采取另外的实现条件,但外币换算损益需单独列报,能够计算时就全部确认。一般做法是单独设项列示于当期损益表内,并合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即未分配利润)项目中。传统的处理方法是按照所谓稳健原则在发生换算损失时立即确认,发生换算利益时只是在实现时才确认,但何时实现没有明确的标准。反对列作当期损益处理的意见认为,这种作法影响准确反映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果。
2.列作累计递延处理。如现行汇率法对换算形成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换算调整额”单独设项列示于资产负债表内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下,认为外币报表换算损益都是未实现损益,本期的换算损失可能由下期的换算利益所抵销。反对者认为这样做掩盖了汇率变动的真实情况,而且不符合“收益的总括概念”。
五、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选择及变化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其前的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AICPA)所属会计程序委员会、会计原则委员会, 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对于外币财务报表换算方法的选择,前后数十年,历有变化。现分别叙述如下。
(一)七十年代及以前。
在1939年末,美国执业会计师协会所属的会计程序委员会发表《会计研究报告》第4号,提倡选用区分流动与非流动项目法。1965年, 取代会计程序委员会的会计原则委员会发表第6号《意见书》, 又认可区分货币及非货币项目法,并推荐各公司选用。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1975年10月发布第8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FAS No.8)《外币交易和外币财务报表换算会计》, 要求在换算外币财务报表过程中,首先必须对国外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按美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进行调整,再按时态法换算为以美元表述的报表;并要求将换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不作递延处理。FASB发布第8 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在于期望借以结束多种换算方法(包括它们的混合方法)并存的局面。
第8号公告的发布引起了各方面的强烈反响。 赞同者认为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反对者则认为换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将导致报告损益随同汇率变动而发生波动,使换算后提供的信息与实际经营成果发生偏离;而且,换算后不能保持外币报表各项目间原有的比例关系,不利于进行财务分析。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乃于1977年开始向各方面征询意见,准备加以修订。
(二)八十年代。
1981年,FASB公布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外币换算》,用以取代第8号公告。第52号公告的主要内容有:
1.要求“在合并报表上反映财务成果以及用功能货币(functionalcurrency)计量的各个合并实体之间的关系”,“提供与汇率变动可能对企业现金流量和股东权益产生预期经济影响相一致的信息”。并以此作为外币财务报表换算应实现的目标。
2.首次提出功能货币概念并给以定义(见前文)。
3.跨国公司在国外的子公司和分支机构按其不同的经济因素划分为两种类型:一类为自主经营的国外经济实体;另一类为母公司经营的组成部分或母公司经营的延伸的国外分支机构。
4.自主经营的国外子公司为一实体,它与国外经济环境融成一体,所用的功能货币通常为当地货币(外币)。第52号公告要求这类国外实体(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先用功能货币表述,再按现行汇率折算为以美元表述的报表。换算后的财务报表应尽量保持原报表揭示的财务成果和财务比率,外币换算损益单独列项置于股东权益项目下。
5.对于作为母公司经营有机组成部分的国外分公司(如只从事销售母公司出口商品的国外分支机构),则要求以美元为功能货币。即先将其记帐用的外币所反映的金额“重新计量”,按时态法将报表换算为用功能货币反映的金额,并将换算损益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6.如上所述,跨国公司的国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外币财务报表换算方法的选择,以及换算损益的处理,都取决于功能货币的选择。那么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以子公司当地货币为功能货币,在什么条件下须以母公司的报告货币为功能货币?第52号公告的“附录a ”列示了一个“功能货币的选择标准表”,影响的经济因素有六个方面,它们是:现金流量、销售价格、销售市场、费用、理财、母子公司间的交易。
198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21号准则《外汇汇率变动影响的会计处理》,其内容基本上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的第52号财务会计准则的内容相同。其主要内容为:
1.独立经营的国外实体的外币财务报表应选用现行汇率法进行换算。
2.母公司在国外的有机组成单位的外币财务报表应选用时态法进行换算。
3.判断国外营业是国外实体还是母公司的国外有机组成部分的条件,与上述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52号选择功能货币的六项经济因素基本相同。
(三)九十年代。
1993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布第21号准则的修订本,并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修订本第23段指出:“采用何种方法对国外营业的财务报表进行换算,应根据其与报告企业相关的融资和经营方式而定。为此,国外营业被划分为构成报告企业营业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和国外实体两种。”
对国外营业认定是国外实体的条件为:
1.具有极大的自主性;
2.与母公司的交易占其经营业务的比例不高;
3.资金主要依靠自身经营或在当地借款筹措;
4.开支费用主要以当地货币支付或结算;
5.其销售主要以(母公司)报告货币以外的货币进行;
6.报告企业(母公司)的现金流量与其日常活动相脱离。
按照第30段的规定,换算国外实体财务报表应采用现行汇率法,最终形成的全部汇兑差额应当计列入权益,直到净投资被处置为止。
至于构成报告企业(母公司)营业组成部分的国外营业的财务报表的换算,一般应采用时态法,换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在英国,外币报表换算的流行惯例原是现行汇率法。但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SC)1983年发布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第20 号《外币换算》,基本上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见解相近,同时推荐现行汇率法和时态法。与此相类同的还有加拿大第1650节会计建议书《外币换算》。
我国财政部于1995年7月12 日印发的具体会计准则《外币折算》(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外币报表的换算,也是先将“境外营业”划分为“报告企业经营组成部分的境外营业”和“境外实体”两种类型。它们的外币财务报表换算,前者采用时态法,后者采用现行汇率法(即期末汇率法),虽然没有引用“功能货币”这一概念,但采用的换算方法与换算差额的处理与前面论述的国际会计准则第21号修订本基本相同。1998年3月20日财政部颁发《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 要求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第22段规定:“企业外币现金流量以及境外子公司的现金流量,应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应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示。”也就是说,境外子公司的外币现金流量表在换算为母公司报告货币(人民币)时,按照境外子公司外币损益表的换算作法,以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换算;但是,外币现金流量表最后一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中的外币净增加额要按期末汇率(即现行汇率)换算,因而产生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这样的规定,与上述采用时态法或现行汇率法的结果是一致的;与国际会计准则第7号《现金流量表》(1992 年修订)以及美国、英国的相关会计准则也是一致的。
六、难题是否得到解决
外币财务报表的换算,一向被称为国际会计中的三大难题之一。在理论探讨中,对这个问题素有两种观点。
1.信息计量观点。在外币换算过程中,要求用母公司的报告货币对子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各项目重新计量,并且在换算前,要求先按照母公司所在国的会计准则或公认会计原则作必要的调整。持这种观点者对外币报表换算主张采用时态法。换算后合并的财务报表表现为:(1 )符合母公司所在国的会计准则或公认会计原则;(2 )没有改变子公司原报表各项目的计量属性,换算改变的只是计量单位;(3 )有利于母公司投资人、债权人的决策,提高了相关性,合并报表提供的信息具有更强的有用性。
2.信息重述观点。这个观点是以子公司为基础,认为子公司是具有独立性的国外实体,它的外币财务报表正确地反映了这个自主的实体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毋须重新计量,只要以母公司的报告货币换算重述,尽可能地维护子公司财务成果和财务关系的原貌。持这种观点者在外币报表换算问题上主张采用现行汇率法,认为只有这样,才能反映子公司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真实信息。但是,持不同意见者指出,采用现行汇率法经母公司编制合并报表所体现的是:(1 )合并报表中包含的国外实体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是依据子公司所在国的会计准则核算得来的,与母公司以及其他视为母公司营业延伸的子公司依据母公司所在国的会计准则核算的情况是不一致的;(2 )一律采用现行汇率法换算,变更了国外实体用历史成本计量项目的计量属性。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时态法和现行汇率法两者是对立的,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均同时兼用,从而使母公司的合并报表处于尴尬的局面。于是论者提出种种改进办法,如把国外实体的报表在按现行汇率法换算后另行编一套合并报表等。提出时态法的洛伦森在其研究报告中写道:“只要历史成本会计基础继续使用,任何一种换算方法的进退两难的处境都无法解决。”
可以设想,如果全球财务会计有一天统统以现行成本计量模式取代历史成本计量模式,那么,外币报表换算采用时态法与采用现行汇率法所得的结果就完全相同。难题也就不存在了。现在,难题依旧,辩论依旧。
本文转载自《上海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