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SB外汇交易会计处理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日夜密切,国际汇率的变化已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外汇交易也越来越引起了我国企业的关注,甚至不少企业已加入到了国际外汇交易队伍以规避外汇风险。然而,在会计处理上,我国还显得非常滞后,许多会计人员对外汇交易的会计处理还不熟悉。本文结合自己的工作谈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FASB)关于外汇交易的划分及其会计处理的认识。
我们知道,外汇交易有即期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和外汇期货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在第二个工作日交割的交易。远期外汇交易又称为期汇交易,它是通过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办理的买卖双方预约购买和出售外汇的业务。与即期外汇交易相比,远期外汇交易兼有保值、避免汇率风险、资金计划和周转灵活等优点,因而得到了企业的大力追捧,国际交易十分活跃。因而本文的探讨以远期外汇交易为主。
一、远期外汇交易的划分
远期外汇交易(ForwardExchangeTransaction)又称期汇交易,是指客户与经营外汇的银行签订合约,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日期按约定的远期汇率将一种货币兑换成另一种货币的交易行为。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客户与外汇经纪银行签订远期外汇合同的目的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避险性的,即为了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规避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另~种是非避险性的,通过买卖远期外汇,从买卖差额中牟取暴利,进行投机。前者称为套期保值型,后者称为投机型。套期保值又包括外币债权债务的套期保值、对外币约定的套期保值、外币投资净额的套期保值等。
做出这种划分的目的是对两类性质不同的远期外汇交易合同进行符合各自经济实质的会计处理。如果远期外汇合同用于投机,持有期间发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在各期加以确认;如果远期外汇合同被用作套期目的,则应当采用一些特殊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反映套期业务的经济实质。
划分一项远期外汇合同是用于投机还是套期的标准是评估衍生工具预期能否有效抵消被套期项目在套期期间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当且仅当远期外汇合同的签署有效降低了报告主体范围内的外汇风险,该合同才适合套期会计。合同类型的划分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意图。这为管理当局提供了进行盈余管理的机会和途径。因此有必要要求管理当局制定一份详细的包括套期工具的辨别、套期项目和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如何评估套期工具在抵消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有效性等方面的正式文档。这种备案性质的文档不仅可以防止管理当局通过任意选择远期外汇合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实现期望的会计结果,还有助于外部审计人员对远期外汇合同处理的公允性进行职业判断。
从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外币折算草案》中,我们发现我国的远期外汇合同只涉及到一种类型,那就是为了满足避险性的需要。这与我国的有关规定是相符的。由于外币对外币的衍生交易风险较低,因此国家限制较少。出于稳定人民币汇率的考虑,人民币对外币的衍生交易一向管制较严。1995年6月,针对上海中信、中国石化联合公司等国有企业参与国际货币期货交易失败的教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通知明令禁止国内金融机构随意开展境外衍生丁二具交易业务,并规定今后国内金融机构只有在符合外汇管理部门有关规定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前提下,才可根据需要,适当进行避险性境外衍生工具交易。
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制定委员会(FASB)133号公告关
于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会计处理规定根据FASB133号《衍生工具和套期活动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可以将用于套期的远期外汇合同进一步划分为四类,即对外币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对可辨认承诺套期保值、对预期交易(现金流量)套期保值和对国外实体净投资套期保值。所谓对净资产或净负债套期保值,就是签订远期外汇合同以对冲某项已被确认的资产或负债的外汇风险。通常的情况是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进口商套期保值其以外币标价的应付账款,或者是出L-J商套期以外币标价的应收账款。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同时确认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基本合同与衍生合同的汇兑损失并相互冲减。其中远期合同以远期汇率记录,而基本的资产或负债以即期汇率记录。套期期间,即期汇率与远期汇率间差异产生的汇兑损益被认为是套期的成本计入当期净损益。
远期外汇合同不仅可以是基于已确认的受险净资产或净负债,还可能基于一项可辨认的外币承诺。所谓外币承诺指的是一项将在远期成交的按外币结算的合同。可辨认承诺与受险净资产和净负债不同,该承诺并不符合资产和负债的入账条件,但与其相关的外汇风险仍然可以通过签订远期外汇合同而褥以套期保值。FASB目前的规定是尽管基本承诺不作为资产和负债人账,但汇率变动对外币承诺以及远期外汇合同产生的影响均应作为损失或利得加以确认(均基于远期汇率),并相互抵消。
如果远期外汇合同是基于一项预期的而不是承诺的交易,此时称作对预期的现金流量套期。由于没有像承诺交易中对交易进行价值调整的基础,所以在会计处理时仅考虑衍生合同的价值变化。具体的做法是将远期外汇合同在套期期间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独立项目累计下来。当预期交易实现后,套期工具的利得或损失再从综合收益中转出,并调整相关资产或负债的取得成本。
另外在海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还可能签订远期合同以抵消外币变动对净投资额的影响,此时称作对实体净投资的套期。在会计处理上对实体净投资进行套期而签订的远期外汇合同发生的汇兑损益不作为净损益而是直接调整净投资额,因为该种套期产生的损失或利得类似于股权权益的折算调整。
三、对FASB有关规定的探讨
FASB关于远期外汇合同的许多规定值得我们借鉴,但是远期外汇合同涉及外币业务、套期会计以及衍生工具等较为复杂的会计问题,因此在构建符合国情的会计规范过程中仍然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在此我们仅对其中一些问题提出一点不成熟的见解,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首先。是否应对未承诺的预期交易采用套期会计处理?预期交易反映的是“预期和意图”而不是可计量的现有权利和义务,也不是具有可核性的对未来交易的确定性承诺。它很容易成为管理当局盈余管理的工具。例如预期交易是否会发生、发生的概率分布情况如何、发生的期间以及与衍生合同之间的关系等信息由管理当局掌握并易于受到操控。另一方FASB也认为对预期现金流量进行套期会计处理在“概念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问题,之所以保留这种做法只不过是对实务界的让步。与此相反,在我国目前似乎不存在迫切要求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会计处理的需求。因此考虑到预期交易套期会计缺乏理论上的支持,我们认为不应当将远期外汇合同的套期处理扩展到预期交易上
其次,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企业之间签署的远期外汇合同是否适用于套期会计?判断一项远期外汇合同的重要标准是看该项合同是否有效降低了某一主体范围内的风险。因此合并范围内企业问相互签署的用以套期某项净资产(或净负债)或外汇承诺的远期合同,在每个成员编制个别会计报表时可以采用套期会计。因为就单个企业而言,与关联方之间签署的远期外汇合同套期了特定基本合同的外汇风险。但是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由于所有风险在集团范围内并没有得到抵消,因此不能对这些内部公司相互间签订的远期合同采用套期会计处理。
最后,关于套期会计方法问题。FASB133详细讨论了现存的5种套期会计处理方法即公允价值计量、盯市套期会计、综合收益法、完全递延套期会计及合成工具会计,并得出结论认为在目前没有任何一种方法既符合相关性的要求又在技术上可行。因此FASB目前关于套期会计的规定是在寻求理论上最优方法与现实可行性约束之间所作的折中之选。我们认为不应当对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会计处理,因此套期会计处理方法问题变得相对简单。总的来说,对远期外汇的套期会计处理原则是用公允价值计量衍生工具(也就是用远期汇率计算远期外汇合同的利得或损失),同时对资产、负债、净投资(按即期利率计算域确定性承诺(按远期利率计算)的利得或损失在同一会计期间内加以确认。
四、对我国远期外汇交易合同会计规范的启示
第一,“谨慎”的应用谨慎性原则。有观点认为应当在会计期间确认套期目的的外汇远期合同的汇兑损失,而不应当确认汇兑收益。支持这种做法的理论基础据说是符合谨慎性。我们认为这种只确认损失不确认收入的做法既因为没有前后一致的运用公允价值属性来计量同一项交易事项而缺乏逻辑上的一贯性,也无法公正地反映管理当局的经营业绩。管理当局运用避险工具的努力和策略不能在据以评价其经营业绩的财务报告中反映出来,会损害管理人员使用衍生金融工具的积极性。
第二,企业的董事会或高层管理人员对于使用包括远期外汇合同在内的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的风险管理负有主要责任,为履行这一责任,应该进行必要的内部控制。会计准则应当要求企业对衍生工具的使用准备并保留详细的说明性文档,从而为外部审计人员评价企业衍生工具会计政策的公允性提供审计痕迹。
第三,在制定和改进我国相关准则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现有法律法规对包括远期外汇合同在内的金融衍生工具的限制,同时注意与主要西方发达国家有关机构制定的准则规范相协调,否则法规的效力将会降低。远期外汇合同会计规范的制定要在前瞻性和符合实际之间、国际化与符合国情之间寻求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