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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工作实施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应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具体包括;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各单位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各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二)其他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在财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中,除财政部门的普遍性监督外,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和部门的职责分工,从行业管理、履行职责的角度出发,也有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职权。因此,《会计法》对财政与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突出强调了两个方面的内客:一是有关部门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对各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检查,这是面向各单位的监督、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不是面向所有单位的,相关法律对此有明确界定,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范围实施监督检查,不能超越范围和权限。二是有关部门应当避免重复查账。有关部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后,一方面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会计工作和相关会计资料情况作出结论,即出具检查结论。这是对监督检查部门的约束。另一方面,有关检查部门应当尽可能利用已有的检查结论,不必再重新组织重复性的检查,以避免因重复查账而加重被监督检查单位的负担,影响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