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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成本线性条件下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策略

一、引言

  会计信息披露包括自愿性披露和强制性披露两种形式。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依据信号传递理论和代理成本理论,认为对会计信息实行自愿性披露可以部分解决资本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引发经理为粉饰经营业绩而操纵或扭曲信息披露,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另一方面可能导致经理为了维护声誉而隐藏或推迟不利信息的披露,产生逆向选择问题。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这些问题。对会计信息进行强制性披露,就需要建立一套基本一致的标准,而这一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披露问题的出现不断加以修订。要保证信息披露标准和规定的合理性,证监会及资本市场的相关监管部门既要了解投资者的需求,又要兼顾公司自身的利益,这就要求对经理和投资者在会计信息供需关系中的策略行为进行研究。

  对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机制的研究国外文献比较多,如Ru-land,W.,S.Tung & N.E.George(1990)、Penno,M.C(1997),等人的文献主要以信息经济学模型进行分析,说明经理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主要根据信息本身的价值选择披露行为。国内研究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的文献大多以规范分析为主。洪剑峭、李志文(2004)、彭家生(2006)在国外文献的基础上,将信息披露成本设定为常数,建立清算价值模型对信息自愿性披露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在信息披露成本与信息呈线性函数关系的条件下,建立市场均衡价格模型并进行扩展,深入分析了经理以市场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为市场监管部门完善和修订会计信息披露规定提供理论指导。

  二、披露成本线性条件下自愿性披露策略

  在披露成本与信息呈线性函数关系的条件下,要分析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过程中经理的信息披露行为,需要对经理信息披露的目标、经理与投资者的预期等做如下假定:第一,经理是以公司市场均衡价格最大化为目标选择信息披露策略的。财务会计理论对理性经理的会计信息披露目标有多种假设。对于公司经理,如果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能够充分激励经理努力,选择公司均衡市场价格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分析比较合理。这一假设也是文献中分析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的一般约定。第二,经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经理以自己的目标为出发点,对收到的信息选择一部分进行披露,保留一部分不予披露,这充分体现了经理的会计信息披露意愿和动机。第三,经理选择披露的信息为真实信息。假设存在合理的激励制度和监督机制,如会计准则、职业道德、会计法规等,可以充分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第四,经理和投资者都是理性决策者,在信息披露之前列公司市场清算价值预期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