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在“旧规定”对内部审计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新规定”认可了实践中内审机构的设置形式,尤其提到审计委员会这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设置形式,并从宏观角度考虑内审单位,扩大了内审范围。?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于2003年3月4日发布,该规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而审计署于1995年7月1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旧规定”)同时废止。“新规定”确定内部审计的职能和目的,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及其职责,激励与约束机制并用,推动内部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从而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高内部审计效率,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
一、在内部审计定义方面,“新规定”在“旧规定”对内部审计定义的基础上明确了内部审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施经济目标。理论界对于内部审计的职能众说纷纭,但监督职能是界内公认的职能,还有服务职能、管理职能和鉴证职能等说法。“新规定”确定内部审计还具有评价职能。评价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即通过审核检查,评定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计划、预算、经营决策、方案是否先进可行,经济活动是否按照既定的决策和目标进行,针对经济效益的好坏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新规定”要求内审人员开展工作、行使监督权的同时,注重评价职能的行使,内审人员应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关注决策程序是否规范,运行管理是否到位,进行单位业绩考核和风险评估,以实现内审目标。?
二、在内审机构设置形式和内审范围方面,“新规定”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也可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旧规定”规定内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进行内审监督。实践中,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出现了多种形式,主要包括:对董事长或董事会负责;对总经理负责;对财务总经理或总会计师负责;对审计委员会负责。“新规定”认可了实践中内审机构的设置形式,尤其提到审计委员会这种具有较强独立性的设置形式。从内审范围来说,“旧规定”从微观角度确定需内审的单位,而“新规定”则从宏观角度考虑内审单位,扩大了内审范围。?
三、在内审机构的履行职责方面,“新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强调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的评审和经济管理及效益情况的审计,从而对“旧规定”经济责任审计和经济效应审计赋予更加丰富的内容。? 1.经济责任审计应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为中心。经济责任审计是对企业的经营者向企业的投资者承担的责任,以及生产经营负责人向企业承担的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的审计。其内容包括:资产是否完整,资本是否实现保值、增值,企业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会计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实现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是否提高,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则是对领导者任期内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尤其要注意划清经济责任。应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审查其任期内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是否正确、合法,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等。由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涉及期间较长及领导者的特殊地位,给内部审计工作造成一定困难,所以内审人员在审计时,一定要抓住重点,根据审计的主要目的,确定内审工作的重点内容;内审方法多样化,内审人员可运用座谈、检查、调查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在不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的前提下,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提高内审工作效率等。
2.内部审计工作应着重于管理效益审计和风险管理审计,管理效益审计包含“旧规定”中的经济效益审计,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经济效益情况的评审,并提供有建设性的意见,从而有利于企业谋取最优经济效益。管理效益审计包括检查和评价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适用、健全、有效;检查、评价和监督单位及各部门履行其职责,提高经济效益的能力;将管理效益审计结果及相关信息反馈给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并提出建议。有助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正确决策、实现经济目标。风险管理指经济单位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处置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企业风险既表现为公司资产的重置成本、索赔费用(含法定费用)、保险费用与控制成本、丧失的生产力及最终的管理费用与营业间接成本,也表现为由于服务差或不可靠的系统所造成的机会、信誉与顾客善意的损失,具体分为投资风险、经济合同风险、产品市场风险、存货风险、债务风险、担保风险和汇率风险。内审工作的风险管理审计是风险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控体系,建立以风险评价为中心的营运监控体系,从而能准确、及时地进行经营诊断和风险警示。内部审计人员应运用职业判断去识别各种风险,分析风险的成因和类型,评估风险引发的后果或伤害,尤其对内控制度进行详细检查以发现其存在的缺陷,告知主要负责人内审结果,协商或提出改善内部控制和建立监控体系的建议,致力于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监控机制,从而达到堵塞漏洞、规避风险、消除风险不良影响的效果。?
四、在内审机构方面,“新规定”在“旧规定”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一项内审机构暂时封存权的权限,即内审机构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批准,有权予以暂封存。这一权限确保了内部机构能够顺利履行其职责。同时规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保护内审人员依法履行其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保护伞”及法制保障下,能够大胆、放心地把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到底。内审机构和人员通过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为促进内审工作的有效进行,“新规定”提出可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内审机构对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提出表扬和奖励建议;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新规定”又“鞭策”内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审业务质量,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新规定”使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动力和压力下,努力提高内审业务质量。?
五、在内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方面,“新规定”在内审机构权限中规定内审机构应参与研究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该规定变“顺从”机制为“参与”机制,同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规章制度,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维护内审人员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内审工作有章可循,做到审前有计划、审时有方案、审中有记录、审后有报告、处理有决定、落实有结果、结束有档案,内部审计开始迈入制度化的轨道。“新规定”还确定了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作用。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内审协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条例》和内审协会的职责包括:以管理、服务、宣传和交流为宗旨,为内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理论探索、实践经验的创新和交流、内审人员岗位培训和后续教育,指导内审机构的业务建设,提高内审工作的科学技术水平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在内审协会的指导下,内部审计将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的新局面。?
六、在内审人员队伍建设方面,“新规定”还提出内审人员应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以保证其专业胜任能力。新时期对从事内审工作的资格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名合格的内审人员应熟悉财务、法律、管理和计算机知识,具有敏锐的经济观察力;同时通过定期培训,形成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不断更新知识,以适应现代审计要求。?
“新规定”不仅增强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独立性、权威性,丰富内审工作的内容,而且促进了内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新规定”的指导下应注重提高专业素质,探索风险管理审计,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控体系,发挥内审的监督和评价职能,以促进组织的自我完善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