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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印发《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组织程序,保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位,近日,泰安市印发《关于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实施意见》,对审计结果运用原则及运用的具体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现将此意见的主要内容刊载如下:
一、审计结果运用原则、范围及工作程序
(一)审计结果运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适当公开的原则;
2.审用结合、整改结合的原则;
3.责任必究、奖惩激励的原则;
4.按职负责、协调运作、成果共享的原则。
(二)审计结果运用的工作程序:
1.组织部门根据党委、政府的工作重点和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需要,确定审计对象,拟定年度审计计划,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机关具体实施。
2.审计机关接到市委组织部的委托通知后,应主动向干部管理和纪检监察部门了解被审计部门、单位和领导干部的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3.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对重要的审计对象和单位,可首先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联合组织召开由被审计单位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参加的审计会议。由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工作要求,审计组通报审计工作安排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介绍本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4.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后,在法定时间内出具审计结果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对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在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的运用提出初步建议,连同审计结果报告一起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并分送组织、纪检及相关部门。
5.纪检、组织、监察、人事等部门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和结果运用建议,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提出意见,并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由各部门在权限范围内执行。
6.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相关部门三个月内将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报市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并抄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一个月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落实整改情况,并抄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审计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选择重点单位进行跟踪检查。
二、审计结果运用机关及处理意见
(一)组织人事部门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运用意见,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1.对被审计单位和领导干部的评价,凡符合下列条件,在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比较好,业绩突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作为提拔重用的依据之一。
(1)经济效益较好(与计划、与历史同期或先进水平比较);
(2)财政、财务收支结果真实或基本真实,且调整账面金额占审计金额10%以下;
(3)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比较好;
(4)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比较健全、有效;
(5)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个人经济问题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
2.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有下列违纪违规问题之一且问题较轻、金额较小的,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谈话、打招呼,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对所在部门、单位的下列违纪违规,问题性质较重、金额较大的,且领导干部对下列问题所负的责任又够不上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可给予诫勉,诫勉期限一般为一年,对改正错误的解除诫勉;对认识有差距,没有明显改进或出现其他问题的,可延长半年诫勉期,或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职务调整。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纪违规问题的性质轻、重和金额大、小,由审计部门提出认定意见。
(1)应缴未缴、挤占、挪用预算内、外资金的;
(2)隐瞒转移财政收入的;
(3)设置帐外帐、私设小金库的;
(4)违规发放补贴、奖金、实物的;
(5)挪用专项资金的;
(6)违反国家财务开支规定,招待费超支等其他浪费国家资财的;
(7)违反国家财务制度规定,在财务会计信息反映上存在虚报浮夸,造成资产、负债、损益、销售额、利润、产值等方面不实的;
(8)偷漏国家税收、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截留挪用国家税收等损害国家利益的;
(9)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经营决策或内部控制制度不严,造成决策失误和管理不善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10)有其他违纪违规问题的。
3.对领导干部因个人经济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以及因单位违纪违规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做出相应的处理。
4.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组织对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对任中和离任审计的市直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情况,可由市委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二)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结果的运用
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建议书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的初步运用意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分别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1.对涉及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经济问题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进一步立案查处,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及时作出处理。
2.被审计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由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所在单位有本《意见》所列举的十个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之一,且问题性质和违纪金额符合处理条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3.对审计部门移送的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问题和其他违反廉政规定行为的案件线索,经查实已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纪检监察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党纪政纪处分情况,公布经济责任审计中的大案要案。
(三)审计机关对审计成果的运用
1.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组提报的审计报告,在审定的基础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审计决定,予以处理、处罚。
2.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负有责任的和自身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通过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送。
3.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工作严重失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或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作出审计移送处理书,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审计机关以审计要情的形式上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时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5.审计机关利用审计资料建立被审计领导干部审计档案及数据库。
三、审计结果运用的组织协调和运行机制
审计结果的运用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环节。纪检、组织、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经济责任审计成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成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围绕审计结果运用,要继续坚持和完善领导小组为工作决策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结果运用层,审计机关为实施操作层,联席会议办公室为组织协调层的四体联动、协调共抓的运行保障机制,充分发挥纪检监督、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的综合效能。组织人事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的要求,提出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对象和重点,正确运用审计结果;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照廉政建设的要求,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出发,把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纳入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总体安排,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的制度规定, 依法开展审计工作,廉洁从审,突出重点,改进方法,规范审计评价,确保审计质量,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管干部、正党风、促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 (山东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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