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政府审计概述
政府审计产生于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政府审计的主体必须是独立的,政府审计的目标是保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受托经济责任的严格履行。
随着各种贪污腐败案件的层出不穷,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政府审计部门也逐渐聚为人们视线的焦点,人们迫切地希望政府审计部门能够发挥其审查监督作用,促进政府部门的廉政化建设,提高政府办事的效率和效果。然而就我国政府审计发展的现状来看,其状况是不容乐观的。
二、政府审计存在的几点不足
(一)政府审计的独立性问题
现代政府审计按照审计机关的组织地位可分为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其中行政模式的独立性是所有这些模式中最差的,而我国就属于此种。这种模式下的政府审计的先天不足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在审计机构组织方面,由于审计机关设置在政府内部(类似内部审计),监督与被监督者同时隶属于政府部门,审计结果公开前一般要经政府同意,因此政府就极有可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而不是从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来决定审计结果是否公开。
2.在经济方面,审计机关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预算解决,受本级财政预算约束,即经费来源于被监督部门,进一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开工作。
3.在审计工作方面,由于组织和经济上的不独立,要实现工作的充分独立也成为不可能。
(二)政府审计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准则体系不够系统完善
目前,我国的法律尚未对审计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选拔、审计范围、审计职权、经费来源等内容作明确规定,不能保证政府审计机构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审计工作。从审计人员承担的责任看,虽然相应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审计人员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后,应追究的刑事责任或给予的行政处分,但尚未建立审计人员的经济赔偿制度,审计人员不需要承担过多法律责任,导致审计人员缺乏风险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的整体效果。
(三)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不强
目前,我国政府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强,主要体现在一下三个方面:一是对国际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以及国家审计面临的新挑战缺少理性认识,审计查出问题难以上层次进行综合分析。多数情况下都只限于财务方面上的分析,极少提出改进措施并强制实施。二是现有的知识结构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