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现有企业集团,下属各子公司存在投资性房地产,但是有的采用成本计量,有的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海外公司),集团现在的政策是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
1.请问能否在集团合并报表中,调整集团会计政策,同时披露两种后续计量方式的投资性房地产。
2007年4月30日,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题专家工作组意见要求,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这对于企业集团是否适用?2.如果做合并报表必须采用一种政策,那么是不是海外公司的单户报表必须按照集团会计政策调整?答:同一会计主体对其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只能使用一种计量模式,这一原则对企业集团也是适用的。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在集团所有的投资性房地产中,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海外投资性房地产所占的比重有多大。一般原则是在集团合并报表中尽可能采用多数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作为集团统一的计量模式。尤其是《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已经放宽了可以使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条件,甚至允许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当总体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时,对个别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直至处置,并假设无残值。
因此,集团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考虑合并报表上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何种后续计量模型。单户报表应当不用调整。合并报表需要统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