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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强化期货居间人佣金财务管理的思考

用“百度”搜索“招期货居间人”这个关键词,可以搜索到8.8万余条相关网页,可见在全国一百余家期货经纪公司中,招聘、使用居间人作为市场展业人员是一种通行的做法。有居间人存在,就会涉及到对居间人佣金的管理,但从目前我国期货经纪公司对居间人佣金的财务管理情况来看。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使得其财务处理规范性较差。因此。规范期货居间人佣金的财务管理,保护期货公司、投资者、居间人利益不受侵害,已经成为各个期货公司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期货居间人的定义及佣金产生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003年7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指出:“公民、法人受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委托,作为居间人为其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者订立期货经纪合同中介服务的,期货公司或者客户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报酬。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这是法律上期货居间人的基本内涵。

从法律上理解,期货居间人就是为投资者或期货公司介绍订约或提供订约机会的个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资者与期货公司订立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其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

经过多年的发展。居间人已成为我国期货市场一支重要的营销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拥有的期货居间人数量超过了期货从业人员数量,有人曾测算,现有的市场客户60%左右是由居间人介绍进入的,这部分客户的交易量占整个期货市场成交量的一半以上,是市场流动性的主要提供者。只有当客户发生交易,期货公司才会按照客户的手续费净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居间人支付佣金。

二、期货居间人佣金对期货公司的财务影响

近年来,我国期货交易量和交易额稳步趋升。但值得注意的是期货经纪公司的盈利并非同步增加,反而不少公司有下降的趋势。分析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期货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更加普遍,综合手续费率在降低;另一方面其主导因素是期货业内特有的高比例返佣。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比例低则20%,高的超过70%。更有甚者。个别客户头上存在二级居间,即一个客户的手续费收入由两人以上按不同比例提成返佣。期货居间人的佣金占手续费收入的比例在不断提高,所以尽管有些公司手续费收入增加,但是佣金支出更多。

那么,每年期货公司向居间人支付多少的佣金?要估算这个数据有一定的难度,信息的不公开导致全行业的整体返佣比例以及居间人业务收入占比很难确定。如果以上两个比例分别按照50%和60%来估算,2008年我国期货行业平均保证金约为500亿元。按lO%的手续费转化率测算,创造的手续费收入在50亿元左右,其中来自居间人介绍的客户手续费收入约为30亿元,当年期货公司给居间人的返佣大约为15亿元,约占期货公司的经营利润50%左右。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对期货居间人相关的管理条例,制度的缺乏使得期货公司占业务支出很大比例的佣金会计处理也杂乱无章,没有统一的标准。如有的期货公司列入工资或劳务成本;有的期货公司通过居间人提供住宿餐饮等各种费用发票冲账;更极端的是个别公司出现了直接冲减手续费收入的处理手法,连营业税也规避了,使得会计核算信息缺乏客观性,也不具备行业可比性。

三、期货居间人佣盒的规管理

监管部门日趋重视消除这一行业的灰色地带,正在考虑将期货居间人群体纳入到法制监管体系中规范管理。期货公司必须“先觉先行”,尽早做到规范居间人佣金的财务操作,强化其财务管理,切实保护期货公司及投资者、居间人三方的利益均不受侵害。以下为笔者提出的一些解决思路:

(一)居间人相关法规亟待明晰

首先,国家相关部门应借鉴证券经纪人管理规定,依据期货行业的特点,尽快制定并出台《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制定统一的居间人执业规范。有了统一的规范,不仅能从根本上解决期货公司对居间人的管理问题,还能起到强化其财务管理的效果。

期货公司应按规定将居间人纳入管理体系,规定和严格执行返佣最高比例限制、依法纳税、确定居间人的合理税收等。

(二)转化居间人的营销模式

期货公司可仿效国外同行的做法,将居间人按组织结构分为内置型和外挂型两种管理模式。

所谓内置型模式,是指把居间人作为期货公司的员工管理,其民事责任由期货经纪公司承担。在内置型组织结构下,居间人以固定工资为主,尽管开发客户达到一定交易量时也可以取得佣金提成,但所要求的交易量比较大、提成比例却比较低。

所谓外挂型模式,是指将营销业务进行有条件的外包,期货公司和居间人以合作伙伴的形式共存。在外挂型组织结构下,居间人一般底薪较低或无底薪,其收入几乎完全是佣金提成,不过其提成比例可以相当高,通常可以达到期货公司所留存的手续费净收入的50%以上。
(三)规范会计操作,强化财务管理

期货公司应针对上述两种模式的居间人区别对待,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财务操作手法。

1 内置型居间人

此类居间人全部为自然人,期货公司将其视同为公司的内部聘用员工。但工资管理模式与其他员工略有差别。其工资薪金分为两部分:一是每月由公司为其发放固定的底薪,并享受公司的基础福利待遇;二是其开发的客户所产生的留存手续费达到公司规定的一定限额以上。可按比例提成,由此获取绩效奖金。规定限额应大于其固定底薪的三倍以上,提成比例也不得高于30%。

这部分居间人工资的底薪部分应并入期货公司员工的薪金支出共同核算;绩效奖金以年终奖的形式下发,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期货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对其代征个人所得税。

2 外挂型居间人

这部分居问人的组织结构类同于现阶段国内市场的居间人,分为机构居间人和自然居间人两种。

每月末,期货公司汇总当月各居间人所开发客户产生的净留存手续费,再扣除诸如营业税金及附加之类的费用,

在此基数上按协议返佣比例计算出每个居间人的返佣金额,再按居间人性质分别做如下处理:

(1)机构居间人应按返佣额向期货公司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正规劳务费发票,期货公司依据发票作账务处理,计入管理费用的劳务费支出。

(2)外挂型自然居间人,不属于期货公司的正式员工,由期货公司对外公开招聘,与公司是聘用关系,没有固定的劳动关系,不涉及人事及档案管理。类同于保险公司的外聘营销业务员,其薪酬设置是没有底薪或极少底薪,其收入几乎完全是佣金提成。

期货公司按自然居间人的返佣额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发放给各居间人。以提成佣金方式在经营费用中列入期货公司管理费用的返佣支出。

(四)限定居间人返佣领取期限

为增强期货公司的盈利能力,扭转期货公司的竞争压力。居间人不得长期享有佣金收益,即期货公司有必要限定居间人返佣领取期限。针对每个新开发客户,期货公司给予居间人不超过三年的佣金提成,三年以后,客户生成的手续费收入全部归期货公司所有。

(五)考虑税收影响

一是企业所得税。近期,相关部门下发通知,规定期货公司返佣支出税前扣除限额比例为5%,超过部分将做纳税调整。缴交企业所得税。这项规定并未考虑到期货行业的惯例,目前期货公司主要依赖于居问业务生存发展,此项规定的实施势必对期货公司发展居问人业务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给期货行业现有格局带来冲击。相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结合期货市场发展趋势,对有关规定进行修订,将税前扣除限额比例调整为20%,以规范日后的税收运作。

二是个人所得税。按目前税法规定,自然居间人所取得全部佣金要作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并未考虑自然居间人发生的市场开发费用因素应在计税佣金中予以扣除,导致自然居间人实际税负相当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

国家为支持保险业的发展,明确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暂定为40%,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劳务报酬部分,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期货行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需向客户提供持续的服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展业成本较保险行业更大。

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从行业实际出发,参照同属金融行业的保险营销员佣金税收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解决期货居间人佣金中展业成本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期货公司现阶段处理居间人佣金发放可采用的财务管理手法有三种:一是针对内置型自然居间人以发放工资方式处理;二是针对外挂型机构居间人以支付劳务费方式处理;三是针对外挂型自然居间人以支付返佣方式处理。而前面所提及的诸如提供费用发票冲账等其他方式必须予以杜绝,以规避期货公司的各项财务风险,保障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

四、今后期货居间人佣金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

今后,随着期货居间人管理的日趋规范,外挂型自然居间人这一组织模式将会逐步消逝,其分流途径有两种:一是转化为内置型自然居间人;二是挂靠外挂型居间机构。这样,在整个期货市场层面,居间人的组织结构应逐步转化为内置型自然居间人和外挂型机构居间人两种模式。而相对应的,期货公司财务管理模式也会简化为发放工资方式和支付劳务费方式两种手法。

目前,期货公司应在总结现阶段期货居间人模式运行的基础上,借鉴国外成熟的居间人管理模式,建立居间人制度,明确居间人合法地位,鼓励现有部分优秀的外挂型自然居间人向内置型自然居间人转化。通过建立和完善期货居间人管理制度。强化居间人的财务管理。打造一支专业、诚信、高效的期货居间人队伍。构建合规、和谐、良性的业务发展格局,积极推动期货经纪业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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