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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的所得税涉税问题及风险分析

沈 平、吴 耀


建筑安装企业因其行业特点,在对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中,往往难以与税收政策相协调,因而极易出现会计核算中的疑难和纳税上的风险。笔者据于这一现实,对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问题及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的设想。
一、建筑安装企业存在的涉税风险
1.工程成本未能配比列支,应税所得额提前确认,加重了税收负担。对于跨年度的长期劳务,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在资产负债表日(一般是12月31日),劳务的结果可以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和成本,以此办法确认的会计利润是符合实际的。税法对长期劳务收入的确认,与会计制度基本相符;但对相应成本的确认,根据税法强调的合法性、真实性原则,对未能及时取得正式发票的工程成本,不能结转工程成本,因此,造成了税法上的成本与收入不配比(只有收入,没有或仅有少量的成本支出),致使企业提前反映利润,并提前缴纳所得税,给企业带来了较为沉重的纳税负担。
2.收入确认做法不一,成本列支暂估入账,税法不予认可。会计制度将长期劳务分期确认收入和成本,企业会计处理往往存在暂估成本的做法,即按工程预计总成本与完工百分比的乘积计入当期“工程结算成本”科目,但这样做不符合税法规定。许多建筑安装业,采取不同的收入确认办法,或分期确认、或视同完成合同法确认。但对于建设单位中途要求开具发票进行结算的,则只能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工程成本也只能在未取得正式发票的情况下,进行结转。
3.成本票据难以规范,工程核算不够健全,存在涉税隐患。基于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特点,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较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管理模式。企业与项目经理(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以工程结算价款扣除一定的管理费、税金、利润等款项作为承包标的额。工程的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材料、设备购置等一切工程支出概由承包方负责。由于承包方对工程成本的确认不够规范,工程票证、单据的取得较为随意,虚假代开等不规范发票随时流入企业,且工程的各项账面成本支出也与预算书、实际发生数相差甚远。而企业往往按项目经理的工程承包款确认工程成本,而不是按工程项目结算书审定的价款或内部结算书作为工程成本,因而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
4.发票管理和使用较混乱,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领购发票后不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不按规定上报发票的使用、结存情况;存在发票取得不合法;发票内容填写不完整、内容涂改及字迹潦草等不规范现象,特别是开具发票的日) 期不填写,而引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从而造成滞后纳税申报,占压税款等情况。此外,建筑安装业还普遍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
①一部分原材料无法取得发票。由于大部分原材料如沙、石、土等大都无法取得发票,企业千方百计以其它方式来弥补,如采取虚列工资表或用其它发票替代等等。
②低税负发票取代高税负发票。企业为降低税负,往往以容易取得的低税负票替代较高税负的发票,造成成本项目上的串混。
③不同版本(限额)发票的随意使用。未界定使用范围,有的企业开具几百元乃至几十元的金额也使用万元版、甚至是佰万元版的发票,企业易在这方面做文章,如果是跨地区的更是给管理带来不少的难题。
④假发票问题严重。从税收管理角度看,假发票是属非法凭证的一种,既可予以剔除,补征企业所得税并处罚款,又可以按发票管理规定予处罚;但从另一角度看,假发票是一种特殊的凭证,有二种可能性:一种是取得假发票的企业是受害者,根本无法辨认发票的真伪;一种是企业自行购假入账,如果是后一种情况则应追究开具假票单位的责任问题。
二、消除涉税风险与解决问题办法的设想
建筑安装业存在的上述涉税问题与风险,与其工程业务量大、分布广、工程施工周期长、工程综合交错等行业特点有关,此外,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实际操作性不强也是重要原因之一。根据建筑安装业目前呈现的现实问题,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以化解并消除建筑安装业的税收风险,已成为建筑安装行业实务中的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建筑安装业的涉税风险分析,提出以下解决的设想与建议。
1.在建筑安装劳务收入的确认上,对跨年度的长期劳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可以分期确定。既然是“可以”,就存在选择的空间,“分期确认”与“劳务完工时确认”两者均未脱离税法。因此,企业期末对长期劳务合同收入的确定,可在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税法相关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①如果建筑安装工程劳务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其中包含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估计)的,则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②如果建筑安装工程劳务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尤其是合同的总收入和总成本不能可靠估计)的,在税务机关尚未确定具体预缴办法的情况下,宜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对于建筑安装企业为确认劳务收入而配比预估的工程成本,税法上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因此,对跨年度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结算前,为避免预估成本,应尽量在劳务合同完成时确认收入,平时承建部门向建设单位预收工程款时,应以开具收款收据为准,而不宜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
3.工程项目成本的确认,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分别工程项目正确归集和配比结转,做到各项目的材料数量、金额与工程结算书相匹配,以符合税法与会计制度的要求。
4.建筑安装企业特别要把握好发票的合法性问题,对取得的大额发票、外地发票、污损、褶皱、揉搓等原因无法辨认的发票,尤其要认真审核,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涉税纠纷。企业在日常采购原材料时,材料的采购地要与发票的开具地一致,且要与购销合同中的原材料品种、价款等项目相符,对于大额发票的价款支付要尽可能采取转账支付方式结算货款,以便充分证明企业在取得发票上的真实、合法。
(作者单位:建德新安江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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