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主要分三个部分谈了如何通过内审完善监督体系,包括处理好企业内部审计的领导关系,完善监管体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两项工作的关系和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
关键词:内部审计 企业会计 监督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同样内审的问题会影响监督体系,本文就与会计监管有关的问题提出一些意见,旨在指导通过内审完善监督体系。
一、处理好企业内部审计的领导关系,完善监管体系
在英美国家,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属于企业董事会下的审计委员会领导。那么,在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工作中,有的由总经理领导,有的由董事长领导,也有的由财务总监领导。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直接对企业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设立审计委员会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可以说关于内部审计机构的领导关系问题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其争论主要集中在由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领导和由监事会领导两种观点上。
我国国有企业主要是以内部治理为主的,内部审计主要履行的是法人治理结构中监督机制的职能。如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规定“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活动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和美国“内部审计”含义不同,职能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从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思路来看,监督机制实际上是通过董事会对经营者的监督以及监事会对整个企业的监督的来发挥作用的。因此,在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由董事会来领导,同时明确监事会的监督权。这样不仅可以保证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领导权,使董事会有充分的权力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保证其经营目标的实现,而且有利于监事会财务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两项工作的关系
由于我国社会审计事业的发展,出现了不少企业内部审计外包给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情况。有不少人受到西方内部审计理论的影响,强调“增值服务”,而忽视内部审计传统的监督职能。针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实际,正确认识和处理内部审计的“监督”与“评价”两项工作的关系是十分重要的。这里,“监督”是指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和会计所进行的监督,而“评价”则主要指其评价、参谋、咨询服务职能。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处理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两项工作的关系。
(一)在我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以内部治理为主的模式下,监督必将是其首要职能。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我们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才十多年时间,要达到美国的资本市场发达程度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这就决定了我国的国有企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其法人治理结构必将以内部治理为主,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首要职能必将是对国有企业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
(二)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应当以对企业的内部控制评价为基础。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影响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企业资产的安全完整,因此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的发挥需要以对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为基础。而且,内部控制系统是否有效、是否按既定方案运行,也需要一个部门进行监督。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也需要根据系统运行的状况以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出
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不断地改进。我国国资委《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其中之一就是对本企业及其子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三)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与“评价”职能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首先需要对企业的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审核评价,以提高内部审计的科学性和效率。但是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很多“评价”活动,都需要以内部审计的监督为基础,无论是效益审计、经营审计还是项目投资可行性的评价都离不开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与分析。因此,我们不能片面强调国有企业内部
审计的“评价”职能,而忽视其对财务与会计行为的监督职能。要不断拓展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的范围,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总体上呈现不断拓展的趋势。实际上,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已不断突破对企业财务、会计行为进行监督的边界,而拓展到对企业经营程序、风险控制等方面,从而使内部审计的评价活动也从内部控制系统的评价拓展到经营程序、风险水平、资源利用以及战略评估等方面,这要求我们内部审计人员应从思想上、知识上做好准备,并努力付诸实践。
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内部审计队伍
虽然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已经有20年,但是应当看到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的这支队伍仍然不够强大,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不断提高这支队伍的素质。
首先,各级国资委和国有企业应从法人治理的角度认识建设这支队伍的重要性。国务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的认识是比较到位的,也是比较重视的,但是有些国有企业并不重视内部审计工作,自然也就不重视这支队伍的建设,有的甚至也没有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从而导致这支队伍领导不力、素质不高、数量不多,从而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权威。
其次,要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标准,落实内部审计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目前,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资格标准无论是审计署还是国资委都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对内部审计人员,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自2003年7月1日起推行了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制度,但是这项制度由于时间短、宣传力度不够等原因,很多国有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都是“无证上岗”。因此,象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资
格标准由财政部规定一样,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这个标准应由国家审计署予以明确.对于国有企业来说,目前也可由国资委予以明确,而针对国有企业内审人员“无证上岗”现象,国资委可以对现在的“暂行办法”进行修订,检查落实。
另外,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2003年7月施行了《内部审计人员后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但是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还没有很好开展起来,从而使这支队伍的知识老化,权威性不够,尤其对国家实行的最新的会计制度不精通,对会计电算化系统不熟悉,对计算机审计技术很少能应用,对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技术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我们应当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审计人员这方面的培训和后续教育工作,这不仅是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会计监管工作的需要,也是关系到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效率的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