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法对费用的扣除在某些项目上规定了扣除限额(见下表)针对表中提及的扣除限额项目,会计准则规定中是可以全额扣除的。税法之所以在费用扣除上更严谨是出于维护税收的稳定性,也能避免企业随意将过多支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人为调节利润。据分析,费用科目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可归为两类:一是有限额的扣除,且超过限额部分不能结转扣除,如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二是有限额的扣除,但超过限额部分可以结转扣除,如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对有限额扣除,且超过限额部分不能结转扣除的差异属于所得税法出于税收保全目的,永远不得税前扣除,形成的是永久性差异,这样只能通过纳税调整,依法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而对于超过限额部分可以结转扣除的部分,从整体看,税法允许全额扣除,只是扣除时间与会计准则规定不同,从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会计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所得税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药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会计准则中,没有对具体行业作特别规定。《条例》还规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计准则没有对此作特别说明。两者差异的形成表明,企业在支付费用的方式上是有选择性的。税法提倡以转账方式支付,财务信息经过银行转账,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减少了现金流转风险,也减少了财务舞弊风险。会计上则可以针对财务目标,灵活地选择支付方式。此种差异并非会计上对某些科目的确认、计量问题,而属于永久性差异,需通过纳税调整方式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调整应交所得税。
(三)不得扣除项目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企业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赞助支出(企业发生的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下同);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中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所得税税款不计算在会计利润中,税法与会计的处理没有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而对上述其他项目,会计上计算利润时,均为全额扣除,这与税法区别较大。分析可知,这些差异均为永久性差异,需纳税调整。但实务中,部分企业对税前不可扣除项目的确认与计量都有了固定的会计处理模式。对企业来说,这些项目均属收益性支出,只能全额扣除计算当期利润。但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即要求通过纳税调整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应当重点稽查,可以要求一些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将稽查对象的重要行政处罚资料及时送达相应税务机关,利于税务稽查的开展。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则重点审查其他项目,如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等,对费用的发生、确认、计量进一步落实,减少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