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视同销售的确认。《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进行利润分配等用途时,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处理,即必须按相关要求确认收入。会计上对于捐赠业务不确认收入,而是将其计入损失(营业外支出),这是会计与税法的一个永久性差异。对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会计准则规定如果相关的交换业务具有商业实质并且换出或者换入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那么可视同销售,即确认收入,此时会计与税法没有差异。但如果相关的交换业务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相关的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会计上则不确认为收入。另外,会计准则中规定,对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的经济业务,按自产货物的公允价值做视同销售业务处理。但对非自产货物、财产以及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时,会计上没有作明确规定。这些差异需要依据会计主体的处理意图划分永久性差异或暂时性差异。如会计上选择始终不确认收入,则两者差异是永久性的;如果会计上能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则在会计确认收入时两者差异消除,差异属于暂时性的。总体来讲,收入确认的会计与税法差异形式上可以归为两类:第一,企业通过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进行盈余管理,同时影响了税收的征收期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第二,因规定的口径不同导致两者差异永久不能消除,形成永久性差异。由以上分析可知,收入的暂时性差异存在舞弊空间大,建议对能通过控制收入确认时间的经济业务进行规范(如限定差异转回的金额,或限定差异转回期限等),完善企业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