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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改革若干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本文就商业银行会计改革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存贷款、利息收入、准备、衍生金融工具等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并就商业银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存贷款 利息收入 准备金 衍生金融工具 会计信息披露

  中国商业银行现行的会计规范体系形成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其后,虽历经多次修改和补充,但总体框架并无改变。十年来,中国的金融环境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金融企业会计改革已成当务之急。本文将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就商业银行会计改革中的若干具体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商业银行会计规范体系的框架

  据我们了解,改革后的金融企业会计规范体系将有以下特点:一是以新的《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为基础,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各类金融企业的特点,制定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二是在新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金融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三是根据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情况,完成包括表外业务在内的有利于防范商业银行经营风险、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银行基本业务会计准则,作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部分。我们认为上述安排能够满足商业银行现阶段会计改革的需要,并提出如下建议:

  1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与基本业务准则并存的局面是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所决定的。前者存在的基础是其更易操作,更易为实务人员所接受。后者存在的基础是其更易为国外投资人与金融界人士所理解和接受,更有利于中国的商业银行融入国际金融市场。从这个意义上讲,两者在本质上应当是一致的,但又应各有所长,以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场合。

  2 在形式上,制度与准则应当有所不同。首先,从规范经济业务的范围上看,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应类似于工商企业会计制度,涵盖被规范企业的所有业务,既包括商业银行特有的存贷款等业务,同时也包括固定资产、所得税等各类企业共有业务。而商业银行会计准则规范的范围则应以商业银行特有的存贷款等业务为主,至于各类企业共有的业务,则可在其他相关准则中加以规范。其次,从规范经济业务的方法上看,制度规定应当较准则更为具体、明确。以应收利息为例,在制度中,应明确规定应收利息符合哪些条件就应当记入当期损益,符合哪些条件则可以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准则中,则只规定商业银行确认利息收入的基本会计政策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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