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业是一种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该行业经营的实际上是一种没有具体形态的产品,是一种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给付或赔偿义务的承诺。因此,诚信在保险业的经营过程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会计作为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的一项工作,其岗位性质要求他要诚实、守信、真实地向经营者反映企业的过去、现在甚至将来的经营情况。既然保险业涉及大多数公众的利益,具有显著的公众性和社会性,那么保险会计作为核算和反映保险经营活动的工具,它所产生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当前,国内的保险公司在保险会计诚信方面还有待加强,这与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与国际接轨不久,缺乏完善的内部约束机制和严格的外部监管机制有关。那么,如何才能够改善我国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现状呢?笔者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一、健全外部监督机制,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手段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控制。目前,虽然国家已建立了垂直领导的保险监督管理体系,但是该体系在进行监管时往往过多注重机构、人员的批设和审核,放松了对财务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对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等关键指标的监管力度还不够。另外,保险监管大多尚停留在现场检查阶段,一些高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在我国没能得到切实使用,一些主要的监管指标没有建立。
也许国内保险公司的经营水平与国际上知名的保险公司尚有差距。但是,我们的监管部门却应尽快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监督管理方法。只有拥有健全、科学的外部监督机制,才能对境内经营的中外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保险监管部门首先应根据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改善财务报告和财务检查的方法体系,建立监管信息的电子化系统,提高信息管理的效率。其次,我们的监管部门应充实高素质的专业人才,给他们以良好的发展空间,只有拥有国际化的人力资源,我们的监管才有可能实现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健全的外部监管机制可以明察秋毫,使守信者得到保护,失信者得到惩罚。同时适当加大处罚力度,使行为主体面对高额的失信成本,唯一理智的选择只能是诚信,从而使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保险会计制度本身的不健全给保险会计诚信缺失提供了可能。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只原则性地规定了保险公司财务会计事项,财会制度相关内容不够全面并过于宽泛,没能突出保险行业的特色。新制度对各项准备的计提只作了原则上的规定,计提与否以及比例的确定都由公司自行确定,这在客观上为公司盈余管理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导致保险行业利润的确认就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从而降低了真实性。此外,新制度对于一些重要信息的披露没有作出恰当的规定。如对分红保险等保险合同衍生产品相关数字如何确认和计量没有明确规定,对一些企业社会责任等非经济信息的披露也没有明确的要求,这给公司进行“账务处理”打开方便之门。
因此,建立保险行业会计准则,完善保险会计制度是实现保险会计诚信的基础。保险公司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需要有一个独特的、科学的、恰当的会计准则。它不是对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细枝末节的修改,而是在系统地把握保险会计的个性、顺应保险会计准则发展与变革的趋势,并根据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完善的保险会计制度。
三、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公司治理不严,管理体制不到位是保险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保险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综合体,维系公司存在的各种契约的订立、执行与监督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成了维系各种契约关系的基础。然而,会计往往受雇于代理人一方,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典型的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占有信息优势地位。通常,代理人和委托人拥有共同的利益,但是当代理人与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时,代理人往往会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委托人的权利。正是这种利益偏离的情况,导致了保险会计诚信的缺失。
目前,几家国有保险公司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的重要内容。如何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内部有效制衡机制是当前我国保险界共同关注的焦点。第一,应改变股权结构严重失衡的局面,减少国有持股率。第二,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第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管理者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挂钩。第四,改变销售人员的业绩考核办法和收入分配方案,真正引导一线人员以获取效益为目的,逐步改变各保险公司以保费数论英雄的经营模式。
只有保险公司建立科学的经营模式,真正实现由规模向效益的转变,将企业经营者、广大职工的利益与股东乃至国家的利益真正的结合和统一起来,不断完善内控制度,保险会计才有可能实现最大诚信。
当然,避免保险会计诚信的缺失还与加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注重对财务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以及提高公司精算人员的专业水平等因素有关。笔者相信,只要保险会计诚信问题能够切实引起国家、公司等有关方面的重视,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的保险会计一定会重拾诚信。(修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