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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机关考勤 和请假制度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五次厅务会议通过)



为了维护厅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强化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遵守机关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或在公务时间内擅离职守。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二条 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第三条 建立考勤工作责任制。
(一)各处室领导负责本处室工作人员的出勤管理和督催检查。
(二)各处室须确定考勤员,逐日如实填写考勤表,对每个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登记。
(三)各处室的考勤表,于每月五日前,经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厅人事教育处备案。
(四)厅人事教育处与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工作人员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处室工作人员的出勤情况,由厅人事教育处和办公室定期进行通报。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各类假都要填写假条,办理审批手续,须经处室负责人或厅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假期结束后要即时办理销假手续。
(一)事假审批: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处室负责人审批;四天(含四天,下同)以上的,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批;处级干部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的,由主管厅领导审批;四天以上的,由厅长审批。
(二)年休假审批: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各处室根据工作情况作统筹安排,处室负责人审批;处级干部休假由主管厅长核准,处室正职休假须经厅长同意。
(三)探亲假、婚假审批:一般工作人员,由处室根据工作情况作统筹安排,处室负责人同意后,由厅人事教育处审批;处级干部休假由主管厅长核准,处室正职休假须经厅长同意。
(四)生育假、晚婚、晚育假审批:工作人员享受生育假、晚婚、晚育假,由厅机关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卫生所)签注意见,经所在处室同意后,到厅人事教育处办理休假手续。
(五)病假审批:工作人员因病需要请假,须持医生填开的病休证明,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病假超过30天的,要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批。
(六)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应及时补办。
(七)假期结束需要续假,必须办理补假手续,经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视为旷工。
(八)厅领导请假、休假按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违反考勤和请销假规定者,按以下三条处理:
(一)凡每月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者,通报批评。
(二)年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扣发当年年度奖励工资。
(三)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
第六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超过两个月、工作不满10年者,从第三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90%。
(三)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不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满10年者,发给本人工资的80%。
第七条 本制度自厅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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