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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处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保持会计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充分发挥会计管理档案资料的重要作用,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建立档案的范围。本处以陕财会字号的发文、陕财会函字号的便函,以及人员管理、职称考试、高级会计师评审、各项规章制度、综合管理等形成的重要资料都应建立档案,分类管理。
2、档案的管理办法。本处档案管理采取按属性类别,分别由具体经管人员负责建档和管理。其中正式文件、便函及会计处综合性资料由综合管理人员负责建档和管理。
3、档案保管。本处的正式文件及重要资料由综合人员建档后交厅档案室保管,其他各类档案资料应由具体经办人妥善保管,保证完好,不准抽换和涂改,不随意外借。
4、档案保管期限。本处档案的保管期限,根据其特点和保管价值分为定期和长期保管。定期保管分为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长期保管主要是指会计考试、高会评审、会计从业资格等一些重要资料。
5、档案的利用。本处档案应是进行科学管理的原始资料,应做到存方有序,查找方便。
6、档案销毁。按规定销毁到期档案时,由档案的具体保管者提出意见,编制销毁清册,经处长同意后,指派一名监销人员共同完成销毁事项,并分别在销毁清册上签名。销毁清册统一交由综合管理人员长期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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