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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调查

外资企业 社会保险费 偿债能力 清欠
  芝罘区社会劳动保险处近期接到多起举报案件,投诉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按《社保法》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些被举报单位大多是外商投资企业,经我处稽核人员对上述企业实地稽核发现,这些企业有以下几个相同情况:
  1、企业多为亏损或微利企业业;
  2、企业的银行存款和现金只有少量余额;
  3、库存商品、原材料和产成品很少;
  4、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很少;
  5、厂房及机械设备多为租入;
  6、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发生额和余额很大;
  7、部分企业应收账款余额很大。
  综合上述情况,不难看出这些企业的可偿债能力几乎为无零,当企业出现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的情况时,执法部门根本无法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
  人都说无利不起早,为何这些外资企业常年亏损,账面上常年有大量借款,从账上看几乎是举债度日,入不付出,却又能常年经营下去呢?让我们通过以下两个案例来分析一下:
  案例一:某电子厂3名员工到我处稽核科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工资,不缴保险,目前企业员工正在闹罢工,要求厂子立即发工资缴保险。我处稽核人员立即联系到企业实地稽核,并调取了该厂2011年1月至2012年6月的会计账簿及相关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1、从资产负债表分析,2011年年底资产总额为8.61万元,负债总额为44.18万元,2012年6月底的资产总额为9.66万元,负债总额为79.63万元。
  2、从利润表分析,2011年该电子厂的全年销售收入为31.88万元,销售成本、费用及税金为21.39万元,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支出49.51万元,2011年亏损39.02万元。2012年上半年的销售收入仅为4.7万元,而销售成本、管理费用支出(其中职工工资占较大比例)等高达39.08万元,2012年上半年亏损34.37万元,致使2011年至2012年上半年累计亏损60多万。
  3、该电子厂厂房是租赁,没有固定资产,加工原料价值极低,造成存货只有少许。
  4、应付职工薪酬方面:职工工资欠发2012年6-7月,劳动保险欠缴2012年1-7月。
  该电子厂经营期间的业务量少,而成本及费用又要正常支出,审核期内的现金流出为88.59万元,现金流入为36.58万元,净流出52.01万元,这些资金从何而来呢?营业期间的费用一直是由账簿中挂在其他应付款----**个人借款维持至今,截止2012年末其他应付款余额已达到190多万元。另外,该厂的销售收入一直很低,而工人人数和工资支付额相对收入明显偏高很多。2012年上半年工资额是销售收入的8倍多。这一现象不得不让人深思。
  案例二:接到某服装公司职工集体上访,投诉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经核实该公司自2012年1月开始欠缴社会保险费,至7月已累计欠费20多万,我处已对其下达了“社会保险催缴通知书”,企业也签了“清欠承诺书”,为确保社会保险能按约定及时收缴上来,我处稽核人员实地稽核了该公司,并对其账务账目及相关资料进行了分析。
  1、从该公司损益类账簿分析,在2011年其公司总收入为2935.39万元,总成本为2607.24万元,产生的税金、营业费用及管理费用等为314.30万元,当年实现利润为13.85万元。
  2、对该公司2012年4月的科目余额表分析,到12年4月底为止,应收债权为587.11万元,应付债务为475.17万元,12年一季度损益类发生额显示, 1-3月产生的利润不高,属于微利企业。
  3、从应收账款科目分析,截止2011年12月应收款余额达到300多万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欠费方为同一家外国公司,且该公司基本只为这一家外国公司生产。
  该公司在08年成立,由于刚成立时经验不足,导致成本过高造成亏损,但是从公司近几年会计资料综合来看,企业现金流量状况较好,有一定盈利,但是企业的各项支出都是以现金支付,包括工资、费用、货款等大额支付也全部以现金结算,货币资金始终只有少量余额,至2012年6月末企业货币资金只有不足4000元的余额。我们对企业的进行了实地稽核,盘查了固定资产和存货,企业的固定资产原价30多万,扣除企业计提的折旧后,净值约为20万元。企业库存原材料及产成品数量极少。即使按《社保法》第六十三条执行,也基本无法清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经济国际化趋势更加明显。做为沿海开放城市,我们迎来了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提振经济、解决就业等优势一再显现,但随之出现的问题也不容忽视。近年国际经济形势不稳定,经济危机侵袭下,很多外资企业一夜蒸发,投资者走了,留下的是没有领到工资,拖欠多月保险的工人。走投无路的工人们聚在一起四处上访,成为一大社会隐患。如何保护工人们的切身利益,如何从法律条文、执法流程及事先预警等方面做好工作,是当下我们应加紧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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