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素艳①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3-0743(2003)05-0060-01
《中国卫生经济》杂志2003年第4期上登了马庆友同志撰写的《卫生防疫单位销售疫苗收入不能作为经营收入核算》一文(以下简称马文),笔者也认为不能将销售疫苗收入作为经营收入,更不能在年终将“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科目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这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均有明确规定:“经营结余核算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经营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期末计算经营结余时,应将‘经营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贷方,将‘经营支出’、‘销售税金’等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
正如马文所述,卫生防疫单位销售疫苗并不是为销售而销售,而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的一项正常专业业务工作。另外,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省级财政要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所以,就今后卫生防疫单位无偿调拨疫苗的会计核算,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大家商榷:
1.省级卫生防疫单位 设置“材料”、“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疫苗的购、销、存和单位往来明细。
①购买疫苗并入库:
借:材料——××疫苗
贷:其他应付款——××单位(或银行存款)
②本单位领用疫苗及调拨疫苗给外单位使用的:
借:事业支出
贷:材料——××疫苗
2.市、县级卫生防疫单位 设置“材料”、“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疫苗的购、销、存,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无偿拨入疫苗款可以避免重复列支。
①收到疫苗并入库:
借:材料——××疫苗
贷:其他应付款——省拨疫苗
②本单位领用疫苗及调拨疫苗给外单位使用的:
借:其他应付款——省拨疫苗
贷:材料——××疫苗